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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效果综合评价指南》团体标准征集参编单位

点击关注☞ VOCs前沿 2022-06-10

导 读

经前期的充分准备,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清华大学、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员等单位牵头提出的《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效果综合评价指南》团体标准已经于9月8日由中华环保联合会正式立项立项文件中环联字〔2020〕82号并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进行了立项公示。该标准研制工作将经过起草工作组组建、标准起草、征求意见、标准审查、报批和发布等程序,预计在2021年发布。按照相关文件精神,为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参与标准制定的作用,现面向全国有关企事业单位公开征集该标准的参编单位。(注:参编单位范畴不局限于企业,也包括省市环科院、规划院、科研院所和高校等)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民政部印发的《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按照《中华环保联合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经中华环保联合会立项批复(立项文件号:中环联字〔2020〕82号),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清华大学、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和中华环保联合会VOCs污染防治专业委员会等单位共同发起的《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效果综合评价指南》团体标准已经在国家标准委的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www.ttbz.org.cn)和中华环保联合会官网(www.acef.com.cn)进行了立项公示,现正式启动本标准的起草制定工作。

为充分发挥团体标准的共建共享作用,保证标准编制的先进性、科学性及合理性,现面向行业内广泛征集标准的参编单位。欢迎全国范围内与本标准有关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适用单位、相关企业等单位加入本标准的编制工作,并为标准编制提供必要的技术、设备、场地或经费支持意向参编单位请及时联系编制组工作人员,2020年9月25日前填写《团体标准参编单位申请表》(见附件)反馈至邮箱。入选参编单位享有标准编制修订、会商和署名等系列权利,同时扩大本单位在行业的影响力和领先优势。

一、标准参编的资格、权利和义务
1、标准项目

2、参编资格

◆参编单位应为依法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参编单位在行业中具有较高社会影响力和美誉度,重视标准化工作;◆参编单位在行业中不得有任何通报记录;◆起草人应熟悉行业相关工作,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专业素养与理论水平,并能够积极参与标准起草的各项工作。◆参编单位应具有标准制修订相关工作经验,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标准编制组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中华环保联合会的单位会员优先考虑;◆参加过国标、地标、团标编制工作的单位优先考虑。3、享有权利

◆在标准前言参编单位名单中,列入参编企业名称;

◆将企业参与标准起草工作的主要人员姓名列入标准起草人名单(最多限2名以内);

◆标准参编单位、起草人将享有对本标准编写内容技术要点提出建议和标准编制组讨论协商的权利。

4、承担义务

◆能够全程参加标准编制工作会议、积极参加与标准编制相关的各类座谈会、讨论会、协调会及调研活动,按时完成标准编制工作组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

◆能够共享本单位在行业统计指标和业务规则规范方面所取得的优秀成果,为标准编制工作组提供参考。

5、参编联系

中华环保联合会VOCs污染防治专业委员会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21号金海商富中心A座1309室

电话:010-53519880

传真:010-59574839

联系人:许夏(技术部)

手  机:15910860529

邮  箱:xuxia@vocs-china.com

官  网:www.acef-vocs.com.cn

附  件:团体标准参编单位申请表

二、标准编制的目的、意义与必要性


随着我国“十三五”VOCs总量减排目标的制定与实施, VOCs治理技术发展迅速。但是工业源VOCs来源复杂,涉及行业众多、量大面广,包括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且物质品种多样,常见组分包括烃类、酯类、醇类、酮类、胺等。同时不同行业生产工艺差别较大,废气排放量及浓度存在连续性、间歇性等不同排放工况,排放特征复杂多变。因此,传统针对SO2和NOx治理的方式和理念在解决当前VOCs污染管控问题时已经很难奏效,必须通过更加精细化、个性化的技术途径来解决VOCs治理问题。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效果综合评价指南”是指根据VOCs治理装备的适用范围、废气收集系统效率、治理系统的处理效率、运行效率、副产物;初始投资和运维费用等经济指标,以及环境安全等多因素建立的一套综合评价方法体系,为引导VOCs治理市场良性发展、指导企业因地制宜开展最佳适用的VOCs治理技术提供技术方法和指导。2020年生态环境部颁布的《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环大气〔2020〕33号)中明确提出在全国VOCs治理工作中要提高三率,即废气收集率、治理设施运行率和治理设施去除率。因此如何综合、客观评价VOCs治理装备不仅直接关系到VOCs的减排效果,更关系到千千万万个企业的治污水平和经济发展。

然而,由于国家尚未配套出台VOCs治理装备综合评估技术的指导文件,各地在推进VOCs治理时缺乏技术指导和依据,导致一方面不能很好贯彻落实《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初衷和要求,另外一方面,无论是减排技术的选择、减排工作的开展、减排方案的编制都缺乏案例参考和技术指引,极大影响了工业企业排放VOCs实际的治理效果。因此,制定出台团体标准,加强对该工作的技术指导已经迫在眉睫。

三、标准的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装备综合评估的技术工作。

本标准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规范选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综合评估原则、评估流程流程、主要内容、专家评估、修改完善、方案备案、效果跟踪评价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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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示的立项文件
中环联字〔2020〕82号

公示链接:

http://www.ttbz.org.cn/Home/Show/17264

▼点"阅读原文",登入官网下载参编单位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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