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继续发布《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有关具体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函[2016]113号)
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先后出台了《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以下简称71号文件)和《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85号)之后,环保部在新年之际(2016年1月19日)继续补充发布有关排污收费试点具体工作的政策文件。本平台观点:VOCs排污收费政策的密集出台,让小编不得不预感2016年将是VOCs排污收费元年,VOCs监测与治理市场势必如火如荼!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环监函[2016]113号
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有关具体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中“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排污费征收范围”的要求,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先后出台了《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以下简称71号文件)和《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85号),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在石油化工、包装印刷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工作。现就有关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应当积极推动当地发展改革委(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出台试点工作具体实施办法,明确试点范围、收费标准、差别化政策、核算周期、起征时间、核算方法、征收权限等内容。
二、各省级环境监察机构要组织指导行政区内市、县环境监察机构做好试点的实施工作。
(一)通过工商、工信、统计、新闻出版等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的数据和资料,掌握试点范围内的企业数量。
(二)采取多种形式对行政区内环境监察机构和试点企业进行宣传培训,讲解国家和地方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政策规定,介绍试点行业的生产工艺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特点。
(三)检查指导行政区内的试点工作,总结推广试点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及时帮助下级环境监察机构解决、反映试点工作中的问题。
三、石油化工企业要按71号文件附件2规定的核算周期(以年计)和计算办法,包装印刷企业要按71号文件附件3规定的计算办法以及核算周期(由各省份自定),向地方环境监察机构报送本通知所附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信息申报表,申报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和相关信息,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四、地方环境监察机构要对试点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要求如下:
(一)石油化工企业申报的各污染源项中涉及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设备动静密封点、生产装置、储罐、装卸站台、燃烧设备、工艺有组织废气排放源、火炬、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等数量,必须与核算期内其生产在用的数量相等;各污染源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及污染当量数之和与总排放量及总污染当量数相等。
(二)包装印刷企业申报的有机类原料投用、稀释剂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去除与回收等信息,应与其申报的同期购买原辅料和有机溶剂的发票或使用领料凭证、原辅料供货商提供的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说明、危险废物处理单据等材料,以及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装置处理效果等相符。
(三)地方环境监察机构审核发现缺漏项等申报信息不完整的,要责令试点企业限期补报,逾期不报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五、我部已组织开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征收管理系统,采用云计算方式部署在环境保护部云平台上,供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企业申报、地方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时使用。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六、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工作建议,请及时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和我部反映。
附件:1.石油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信息申报表
2.包装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信息申报表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年1月19日
附件1
石油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信息申报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企业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填 表 人
行政区划代码□□□□□□-□□□ 申报时段 年 月至 年 月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申报者声明:本申报表是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和本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填报的,我确定是完整的、真实的。
填报要求
1.向环境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企业)应在环保部门指定的网站填报本表并根据实际需要打印存档。无法网上填报的排污单位可在所在地环保部门领取纸质报表并按规定填报。
2.本表须按“填报说明”如实规范填报,各项栏目不得空缺。如属于“无”、“零”、“未检出”、“未测”、“不明”等,应用文字注明;填报纸质报表的如内容较多可另附页。
3.本表中含有“□”的表项为软件系统选择项目,填报单位按软件系统给出的项目进行选择,填报纸质报表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填报。
填报说明
【表封】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的规定,由登记管理部门发放的统一代码,与“组织机构代码”可二选一进行填写。
2.[组织机构代码]: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报,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填报主要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
3.[企业名称]:按法人登记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填报,企业名称应与企业公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
4.[法定代表人]:由《法人单位代码证书》中的法定代表人签章认可,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由企业实际负责人签章认可。
5.[填表人]:由填报报表的人员签名。
6.[行政区划代码]:为排污者所属辖区的行政区划代码,填报单位在系统列表中选择。填报纸质报表的前六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代码》(GB/T 2260)规定填报,后三位按《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T10114)规定填报,没有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标准的后三位填报000。
7.[申报时段]:报表申报的起始终止日期,以下表格中所填信息应为申报时段内的核算信息。
8.[报出日期]:填报报表报出日期。
申报受理回执单 (存根联) ,于 年 月 日申报本企业(个人) 年 月至 年 月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情况,申报表编号XXXXXXXXXXXX,共 页。 报送人(签字): 申报者(盖章): 经办人(签名): 受理单位(盖章): 说明: 申报受理回执单为一式两联,申报者签字盖章后需在两联之间加盖骑缝章,环保部门受理并签字盖章后回执联退回给申报者。 申报编号由“全国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在线申报系统”自动生成,不必手工填写。 申报企业联系人: 电话: | 申报受理回执单 (回执联)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交的 年 月至 年 月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情况信息申报表(申报表编号XXXXXXXXXXXX),共 页。我单位已登记受理。 经办人(签名): 受理单位(盖章): 说明: 申报受理回执单为一式两联,申报者签字盖章后需在两联之间加盖骑缝章,环保部门受理并签字盖章后回执联退回给申报者。 申报编号由“全国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在线申报系统”自动生成,不必手工填写。受理单位联系人信息需手工填写。 受理单位联系人: 电话: |
表1 基本信息表
1.所属行业类型 | □ | 2.企业地址 | ||
3.是否重点源 | □ 国控 □ 省控 □ 非重点源 | |||
4.装置数量 | 5.企业建立时间 | □ | ||
6.原料 | 7.原料加工能力(104t/a) | |||
8.含VOCs原辅材料 | 9.原辅材料消耗量(104t/a) | 10.主要产品 | 11.主要产品生产能力(104t /a) | |
… | … | … | … | |
VOCs排放总污染当量数:(各核算环节总排放量/0.95) | ||||
12.污染源项 | 13.总排放量(kg/a) | 14.核算环节当量数 | 15.核算方法 | 16.减排措施 |
设备动静密封点泄漏 | □实测法 □相关方程法 □筛选范围法 □排放系数法 | □泄漏维修 | ||
有机液体储存与调和挥发损失 | □实测法 □公式法 | □增设末端治理设施 (冷凝、吸附吸收、催化燃烧) | ||
有机液体装卸挥发损失 | □实测法 □公式法 □排放系数法 | □优化装卸方式 □增设末端治理设施 (冷凝、吸附吸收、催化燃烧) | ||
废水收集及处理过程排放 | □实测法 □物料衡算法 □排放系数法 | □加盖密闭 □增设末端治理设施 (冷凝、吸附吸收、催化燃烧) | ||
燃烧烟气排放 | □实测法 □排放系数法 | □提高燃烧效率 | ||
工艺有组织排放 | □实测法 □物料衡算法 □排放系数法 | □增设末端治理设施 (冷凝、吸附吸收、催化燃烧) | ||
工艺无组织排放 | □排放系数法 | □增设末端治理设施 (冷凝、吸附吸收、催化燃烧) | ||
采样过程排放 | □实测法 □相关方程法 □排放系数法 | □物料回收 □密闭式采样 | ||
火炬排放 | □物料衡算法 □基于热值的排放系数法 | □提高燃烧效率 □增设气柜 □加强火炬来气检测 | ||
非正常工况(含开停工及维修) | □公式法 | □提升装置平稳运行率 | ||
冷却塔、循环水系统VOCs排放 | □物料衡算法 □排放系数法 | □检测与维修 | ||
事故排放 | □提升装置平稳运行率 □加强员工日常培训 | |||
17.总计 | ||||
18.应缴VOCs排污费(元): | ||||
19.备注 |
填报说明:
1.[1.所属行业类型]:软件系统选择项,纸质报表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表》(GB/T 4754-2011)的规范填报行业小类名称和代码;
2.[3.是否重点源]、[15.核算方法]、[16.减排措施]:软件系统选择项,纸质报表按实际情况选择划“√”;
3.[5.企业建立时间]:指申报单位投入生产、使用、营业日期,如有试生产、试使用、试营业的,以试生产、试使用、试营业起始日期为准;
4.[13.总排放量]、[14.核算环节当量数]、[18.应缴VOCs排污费(元)]:软件系统自动生成项,纸质报表请按照各核算环节如实填写;
5.[19.备注]: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下同);
6.申报企业可提供数据核算过程及核算依据,可参照《关于印发〈石化行业VOCs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及〈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的通知》(环办﹝2015﹞104号)中的“石化行业VOCs污染源排查参考计算表格”。
表2 设备动静密封点泄漏VOCs排放申报表
1.污染源项 | 设备动静密封点泄漏 | ||||
2.LDAR技术规范相符性承诺 | 是否按照《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规范》等国家标准开展相关工作 | 是□ 否□ | |||
3.LDAR基本情况 | 本企业 年 月至 年 月加工量(产量) ×104t,共有 套生产装置,其中涉VOCs装置 套,已开展LDAR工作的共 套生产装置,尚未开展的装置共 套,豁免装置 套。 本企业受控密封点共计 个,不可达点 个,泄漏点数共 个,修复点数 个, 套生产装置已完成 轮LDAR工作。 | ||||
检查情况 | |||||
4.检查记录 | 5.检测密封点(个) | 6.泄漏密封点(个) | 7.修复密封点(个) | ||
第1轮 | |||||
第2轮 | |||||
第3轮 | |||||
… | |||||
8.减排措施 | □泄漏维修 | ||||
9.核算方法 | □实测法 □相关方程法 □筛选范围法 □排放系数法 | 10.VOCs排放量(kg) | |||
11.备注 | |||||
填报说明:
1.[ 2.LDAR技术规范相符性承诺]、[8.减排措施]、[9.核算方法]:软件系统选择项,纸质报表按实际情况选择划“√”。
表3 有机液体储存与调和挥发VOCs排放申报表
1.污染源项 | 有机液体储存与调和挥发 | ||||||
2.监测实施单位 | 3.监测时间 | □ | |||||
4.储罐设施基本情况 | 本企业 年 月至 年 月加工量(产量) ×104t,总罐容 ×104m3,年周转量 ×104t/a。全厂低压和常压储罐共有 座,其中低压储罐 座,常压固定顶罐 座,常压内浮顶罐 座,常压外浮顶罐 座。 各罐区现有VOCs末端控制设施 套。 | ||||||
VOCs末端控制设施情况 | |||||||
5.序号 | 6.设施名称 | 7.使用罐区 | 8.处理工艺 | 9.装置规模(m3/h) | |||
1 | |||||||
… | |||||||
10.减排措施 | □增设末端治理设施(冷凝、吸附吸收、催化燃烧) | ||||||
11.核算方法 | □实测法 □公式法 | 12.VOCs排放量(kg) | |||||
13.备注 | |||||||
填报说明:
1.[2.监测实施单位]:如果监测不是由本企业而是由第三方单位实施,必须如实填写监测实施单位的名称(下同);
2.[3.监测时间]:该污染源项开始监测的时间(下同);
3.[10.减排措施]、[11.核算方法]:软件系统选择项,纸质报表按实际情况选择划“√”。
表4 有机液体装卸挥发VOCs排放申报表
1.污染源项 | 有机液体装卸挥发 | |||||
2.监测实施单位 | 3.监测时间 | □ | ||||
4.装车设施基本情况 | 本企业 年 月至 年 月加工量(产量) ×104t,原辅材料及产品装载形式为 ,装载方式为 ,共有 个装卸站台, 个装载鹤管,企业设末端治理设施 套。 | |||||
物料装载情况 | ||||||
5.序号 | 6.装载物料 □ | 7.年装载量(m3) | ||||
1 | ||||||
… | ||||||
末端治理设施情况 | ||||||
8.序号 | 9.设施名称 | 10.主要使用站台 | 11.处理工艺 | 12.装置规模(m3/h) | ||
1 | ||||||
… | ||||||
13.减排措施 | □优化装卸方式 □增设末端治理设施(冷凝、吸附吸收、催化燃烧) | |||||
14.核算方法 | □实测法 □公式法 □排放系数法 | 15.VOCs排放量(kg) | ||||
16.备注 | ||||||
填报说明:
1.[6.装载物料]:软件系统选择项,纸质报表按照《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所涉及的有机物填写;
2.[13.减排措施]、[14.核算方法]:软件系统选择项,纸质报表按实际情况选择划“√”。
表5 废水收集及处理过程VOCs排放申报表
1.污染源项 | 废水收集及处理过程排放 | ||||||||||
2.监测实施单位 | 3.监测时间 | □ | |||||||||
4.废水收集和处理系统基本情况 | 本企业有 套废水处理系统; 套循环水系统;废水收集系统检查井 个,其中受控 个;集水井 个,其中受控 个; 企业VOCs末端处理设施共 套。 | ||||||||||
废水收集及处理系统情况 | |||||||||||
5.序号 | 6.系统名称 | 7.处理工艺流程 | 8.处理量(m3/h) | 9.污水来源 | 10.流量(m3/h) | ||||||
1 | |||||||||||
… | |||||||||||
VOCs末端处理设施情况 | |||||||||||
11.序号 | 12.设施名称 | 13.主要使用构筑物 | 14.处理工艺 | 15.装置规模(m3/h) | |||||||
1 | |||||||||||
… | |||||||||||
16.减排措施 | □加盖密闭 □增设末端治理设施(冷凝、吸附吸收、催化燃烧) | ||||||||||
17.核算方法 | □实测法 □物料衡算法 □排放系数法 | 18.VOCs排放量(kg) | |||||||||
19.备注 | |||||||||||
填报说明:
1. [16.减排措施]、[17.核算方法]:软件系统选择项,纸质报表按实际情况选择划“√”。
表6 燃烧烟气VOCs排放申报表
1.污染源项 | 燃烧烟气排放 | |||||||||
2.监测实施单位 | 3.监测时间 | □ | ||||||||
4.燃烧设备基本情况 | 企业有工艺装置 套,废气处理设施共 个。 | |||||||||
燃烧设备情况 | ||||||||||
5.类型 | 6.数量(个) | 7.使用燃料的种类 □ | 8.其他 | |||||||
加热炉 | ||||||||||
动力站 | 含锅炉 台。 | |||||||||
自备电站 | 内燃机及燃汽轮机 台。 | |||||||||
废气处理设施情况 | ||||||||||
9.序号 | 10.设施名称 | 11.规模(104t/a) | 12.处理工艺 | 13.处理效率(%) | ||||||
1 | ||||||||||
… | ||||||||||
14.减排措施 | □提高燃烧效率 | |||||||||
15.核算方法 | □实测法 □排放系数法 | 16.VOCs排放量(kg) | ||||||||
17.备注 | ||||||||||
填报说明:
1. [7.使用燃料的种类]:软件系统选择项,纸质报表按照《关于印发<石化行业VOCs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及<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的通知》(环办﹝2015﹞104号)中涉及的燃料种类进行填报;
2. [14.减排措施]、[17.核算方法]:软件系统选择项,纸质报表按实际情况选择划“√”。
表7 工艺有组织排放VOCs排放申报表
1.污染源项 | 工艺有组织排放 | ||||||
2.监测实施单位 | 3.监测时间 | □ | |||||
4.工艺装置基本情况 | 本企业 年 月至 年 月加工量(产量) ×104t,在役工艺装置数量 套;废气处理设施数量 套。 | ||||||
工艺装置情况 | |||||||
5.序号 | 6.装置名称 | 7.装置规模(104t/a) | 8.工艺技术 | ||||
1 | |||||||
… | |||||||
废气处理设施情况 | |||||||
9.序号 | 10.废气处理设施名称 | 11.规模(104t/a) | 12.处理工艺 | 13.处理效率(%) | |||
1 | |||||||
… | |||||||
14.减排措施 | □增设末端治理设施(冷凝、吸附吸收、催化燃烧) | ||||||
15.核算方法 | □实测法 □物料衡算法 □排放系数法 | 16.VOCs排放量(kg) | |||||
17.备注 | |||||||
填报说明:
1.[14.减排措施]、[15.核算方法]:软件系统选择项,纸质报表按实际情况选择划“√”。
表8 工艺无组织排放VOCs排放申报表
1.污染源项 | 工艺无组织排放 | ||||
2.监测实施单位 | 3.监测时间 | □ | |||
4.工艺装置基本情况 | 本企业 年 月至 年 月加工量(产量) ×104t,在役工艺装置共 套。 | ||||
工艺装置情况 | |||||
5.序号 | 6.装置名称 | 7.装置规模(104t/a) | 8.工艺技术 | ||
1 | |||||
… | |||||
工艺无组织污染源排放情况 | |||||
9.序号 | 10.排放位置 | 11.措施 | |||
1 | |||||
… | |||||
12.减排措施 | □增设末端治理设施(冷凝、吸附吸收、催化燃烧) | ||||
13.核算方法 | □排放系数法 | 14.VOCs排放量(kg) | |||
15.备注 | |||||
填报说明:
1. [12.减排措施]、[13.核算方法]:软件系统选择项,纸质报表按实际情况选择划“√”。
表9 采样过程VOCs排放申报表
1.污染源项 | 采样过程排放 | |||
2.监测实施单位 | 3.监测时间 | □ | ||
4.采样过程污染源基本情况 | 企业采样数量 个。 | |||
采样情况 | ||||
5.序号 | 6.类型 | 7.数量(个) | ||
1 | ||||
2 | ||||
… | ||||
8.减排措施 | □物料回收 □密闭式采样 | |||
9.核算方法 | □实测法 □相关方程法 □排放系数法 | 10.VOCs排放量(kg) | ||
11.备注 | ||||
填报说明:
1. [8.减排措施]、[9.核算方法]:软件系统选择项,纸质报表按实际情况选择划“√”。
表10 火炬燃烧VOCs排放申报表
1.污染源项 | 火炬燃烧排放 | |||||||
2.监测实施单位 | 3.监测时间 | □ | ||||||
4.火炬系统污染源基本情况 | 企业火炬设施共 套。 | |||||||
火炬系统情况 | ||||||||
5.序号 | 6.类型 | 7.规模(104t/a) | 8.服务范围 | 9.油气回收设施 | 10.监测设施 | 11.达标排放情况 | ||
1 | ||||||||
2 | ||||||||
… | ||||||||
12.减排措施 | □提高燃烧效率 □增设气柜 □加强火炬来气检测 | |||||||
13.核算方法 | □物料衡算法 □基于热值的排放系数法 | 14.VOCs排放量(kg) | ||||||
15.备注 | ||||||||
填报说明:
1.[12.减排措施]、[13.核算方法]:软件系统选择项,纸质报表按实际情况选择划“√”。
表11非正常工况VOCs排放申报表
1.污染源项 | 非正常工况(含开停车及维修)排放 | ||
2.企业非正常工况基本情况 | |||
3.减排措施 | □提升装置平稳运行率 | ||
4.核算方法 | □公式法 | 5.VOCs排放量(kg) | |
6.备注 |
填报说明:
1.[2.企业非正常工况基本情况]:企业装置的开停车、检维修信息,包括开停车、检维修的频次、规模、方式、装置的物料信息、装置容器形式、装置的状态信息(装置温度、压力等);同时,收集企业火炬的服务范围等;
2.[3.减排措施]、[4.核算方法]:软件系统选择项,纸质报表按实际情况选择划“√”。
表12 冷却塔、循环水系统VOCs排放申报表
1.污染源项 | 冷却塔、循环水系统排放 | ||||
2.监测实施单位 | 3.监测时间 | □ | |||
4.循环水系统基本情况 | 企业循环水场 个。 | ||||
循环系统情况 | |||||
5.序号 | 6.循环水场名称 | 7.规模(m3/h) | 8.服务范围 | ||
1 | |||||
2 | |||||
… | |||||
9.减排措施 | □检测与维修 | ||||
10.核算方法 | □物料衡算法 □排放系数法 | 11.VOCs排放量(kg) | |||
12.备注 | |||||
填报说明:
1.[9.减排措施]、[10.核算方法]:软件系统选择项,纸质报表按实际情况选择划“√”。
表13 事故VOCs排放申报表
1.污染源项 | 企业事故排放 | |||
事故基本情况 | ||||
2.序号 | 3.事故设施名称 | 4.事故类型 □ | 5.事故基本情况 | 6.事故处理情况 |
1 | ||||
2 | ||||
… | ||||
7.减排措施 | □提升装置平稳运行率 □加强员工日常培训 | |||
8.VOCs排放量(kg) | ||||
9.备注 |
填报说明:
1. [4.事故类型]:软件系统选择项,纸质报表按照《关于印发<石化行业VOCs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及<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的通知》(环办﹝2015﹞104号)中涉及的事故类型进行填报,包括:部分控制装置事故、工艺容器超压和喷溅;
2. [7.减排措施]:软件系统选择项,纸质报表按实际情况选择划“√”。
表14 审核意见
环境监察机构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
填报说明:
1.[环境监察机构审核意见]:由环境监察机构根据企业填报内容进行审核后做出是否同意申报的意见并反馈给申报单位,同意申报的由企业按申报量缴纳排污费,不同意申报的应要求申报单位重新填报相关内容;
2.请于申报表受理后20日内登陆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云计算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审核进度、审核意见。
文章来源:环境保护部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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