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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关于个人纳税的涉侨政策(下)

中山侨刊 2021-11-26





三、个人应纳税额计算

1.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2.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四、纳税申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1.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2.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3.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4.取得境外所得;

5.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6.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与华侨、外籍华人纳税相关的提示: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五、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交换

为履行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国际义务,规范金融机构对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尽职调查行为,2017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

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新开立账户的华侨华人,应在开户时向金融机构提供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已经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华侨华人,如果该账户存在境外地址、电话等非居民标识,账户持有人需配合金融机构确认其是否为非居民。对于确认为非居民的华侨华人,金融机构收集并报送账户信息,由国家税务总局交换给税收居民国税务主管当局;确认为中国税收居民的,相关账户信息将不会收集和交换。

在中国境内有金融账户的华侨华人,如果所在国(地区)也实施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简称'CRS'),华侨华人需配合当地金融机构确认其税收居民身份。确认为中国税收居民的华侨华人,所在国(地区)税务主管当局将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供相关账户信息;确认为所在国(地区)税收居民的,相关账户信息将不会报回中国。

如果华侨华人所在国(地区)不实施CRS,其本人大部分情况下不会受到任何影响。但是,如果其本人是所在地某投资机构的控制人,那么该投资机构在实施CRS的国家(地区)开立账户时,对方金融机构将收集控制人的信息,也就是其本人信息。

注意:上述信息交换的前提是中国已与相关国家(地区)建立CRS信息交换伙伴关系,目前中国的交换伙伴为97个,已公布在OECD官网。



== 完 ==

得闲(⊙o⊙)再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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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侨刊社编辑部
来源:《侨务工作研究》总第219
编辑:郑智一
责编:杨玉坚编审:梁雪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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