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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外籍华人子女能否申请入读公办学校?

中山侨刊
2024-09-01




外籍华人子女能否申请入读公办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华侨子女回国就读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视同当地居民子女办理入学手续;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国家举办的非义务教育的学校,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给予照顾”。

根据《关于印发<华侨子女回国在我省接受义务教育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侨办〔2009〕55号)规定:“华侨子女在其国内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就读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应当视同当地居民子女办理入学手续,依法享受免缴学费和杂费的权利。国内监护人的选择,原则上按照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的顺序确定”的规定,华侨子女可以在其国内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免费就读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其中第八条规定:外籍华人子女来华就读我省义务教育学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相关手续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根据以上规定,华侨、外籍华人子女均可在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就读义务教育学校。


广东法匠律师事务所赵泳琪律师(普通话)
广东法匠律师事务所赵泳琪律师(粤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华侨子女回国就读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视同当地居民子女办理入学手续;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国家举办的非义务教育的学校,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给予照顾。





《关于华侨子女回国在我省接受义务教育的实施办法》(粤侨办〔2009〕55号)





三、华侨子女在其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或其父母在我省工作所在地就读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享受当地户籍适龄子女入学同等待遇,依法享受免缴学费和杂费的权利。监护人的选择,原则上按照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的顺序确定。

八、外籍华人子女来华就读我省义务教育学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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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侨刊社编辑部

来源:广东省侨联宣传文化中心、涉华侨华人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

编辑:郑智一

责编:杨玉坚

编审:温国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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