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汉卓原创丨第22期 张俏、张艾盈:骗取贷款其他严重情节如何认定?

张俏、张艾盈 汉卓商事犯罪辩护中心 2022-03-20

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对于何为“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 年5月7 日发布)第二十七条,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

(四)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因此,个别司法机关将骗取贷款100万以上的行为便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笔者不认同此观点。


司法实践中,公诉方起诉被告人骗取贷款罪的金额一般非常高,有的案件中甚至高达几亿、几十亿,虽然涉案金额看似很高,但如果有真实且足额的担保,没有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一般不应按骗取贷款罪处理,此观点亦有很多无罪案例进行佐证。但是,近年来出现了一种不容忽视的情况,即使没有给银行造成损失,但是如果所谓的“骗取贷款”金额过高,公诉机关及一些法院便认为此种情况属于骗取贷款“有其他严重情形”,以此给被告人定罪,导致骗取贷款罪有沦为“口袋罪”的趋势。我们认为,如果没有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恶劣情形,仅贷款金额高,不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具体理由如下:

01

从立法原意上看,有明确的依据证明此情形不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何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尚无明确规定,但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黄太云对《刑法修正案(六)》的解读,“其他严重情节”主要是指采用的欺骗手段十分恶劣、多次欺骗金融机构、因采用欺骗手段受到处罚后又欺骗金融机构等情形对于虽然采用欺骗手段从银行获取贷款但数额不大的,或者虽然数额较大但在案发前已经归还了贷款或者在案发后立即归还了贷款的,可以认为不属于本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实际生活中也普遍存在借款人取得的贷款未用于贷款用途的情况,因涉及到罪与非罪的问题,应从立法本意出发,不宜对前述规定作扩大解释。对于采用欺骗手段从银行获取贷款,但在案发前已经归还了贷款或在案发后立即归还了贷款的,一般情况下,不属于前述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02

“取贷款数额巨大”、“多次骗取贷款”是立案追诉标准,不必然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标准”)第27条将“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和“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两项列为应当立案追诉的情形。


(一)从《立案标准》的作用和效力来看,不能将《立案标准》等同于定罪量刑标准


我国刑诉法规定: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后的走向既可能移送检察院审查,也可能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审查后既可能提起公诉,也可能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法院有可能作出有罪判决,也可能作出无罪判决。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颁布的《立案标准》明确规定该司法解释的执行主体是各级公安部门和检察院,并非法院;具体内容是应当进行立案侦查和审查起诉的各种情形,而非法院定罪处罚的依据。本案中,骗贷金额、次数远超过立案标准,因此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根据该司法解释进行立案侦查和审查起诉并无不当。但是否构成犯罪,法院应当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照刑法规定和法理作出判决,而不能简单适用《立案标准》作为判决依据。


(二)从法律解释原理与方法来看,“其他严重情节”不包含数额巨大或多次骗取,但未给金融机构造成损失的情形


体系解释是法律解释的重要方法之一,是指应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因骗取贷款罪是《刑法修正案(六)》新增罪名,在规定罪状时直接使用了“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表述,对于“数额巨大”是否应属于“情节严重”,没有明确规定。但结合《刑法修正案(六)》对于违规发放贷款罪和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修改,就可以作出仅仅“数额巨大”不应属于“情节严重”。


1997年刑法关于违规发放贷款罪使用的表述是“造成较大损失”、“造成严重损失”。修正案(六)在制定时,认为对违法发放贷款行为,只要涉及的资金数额巨大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考虑是否造成损失,所以将该罪的单一“造成损失”修改为“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


1997年刑法关于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使用的表述也是“造成较大损失”、“造成重大损失”,修正案(六)在制定时,认为实践中对“损失”如何认定难以把握,例如是否只包括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对其他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损失、给金融机构造成的社会损失、声誉和信誉损失能否计算在内?非法出具信用证、保函、票据、资信证明,涉及金额巨大,但有的在发案时还尚未给金融机构造成经济损失,还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将该罪的“造成损失”修改为“情节严重”。这里“情节严重”所解决的,是针对部分损失难以认定的问题,而非完全没有损失的情形。


所以,我们用体系解释的视角观察就可以发现:在《刑法修正案(六)》中,单纯的“数额巨大”与“其他严重情节”的含义是有所区别的。若骗取贷款罪中,仅仅数额巨大,未造成损失即可构罪,那么该罪应与违法发放贷款罪相同,直接采用更为明确具体的“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表述。既然在同一次修法时采用了“其他严重情节”,而非“数额巨大”,就说明二者含义应有不同。骗取贷款罪中的“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与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类似,只有损失,但损失难以认定,或者可能有损失的情形。


(三)从法益保护角度看,此种情形不存在法益侵害的客观性,没有刑法追诉的必要


行为人在实施骗贷行为获取贷款后投入生产经营,有归还贷款的经济实力并于到期日前实际归还,并未对金融机构带来实质性贷款风险。不能因为考虑到行为人骗取贷款数额巨大,即使于到期日前归还贷款,但其巨额骗贷行为已产生了较大贷款风险,就予以处罚。这明显违背刑法客观主义,没有客观的法益侵害,没有刑事惩罚的可能性与必要性。


此外,行为人的骗贷次数作为一种表面现象并不能直接佐证骗贷行为对银行资金安全存在威胁。“其他严重情节”不应作为一项“口袋条款”,其属于一个外延不明晰的概念,认定时需格外重视价值衡量。骗取贷款罪保护的法益是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安全,并且是金融机构财产的所有权。只有当行为人的骗贷行为威胁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所有权时,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一定程度,才有可能被作为犯罪处理,而非实施行为就构成犯罪。如果把《立案标准》作为审判依据,无疑是将骗取贷款罪的处罚范围从结果犯被扩张至行为犯。


综上,如果被告人按照规定时间正常还款,未造成银行损失;或者有足额且真实的担保,没有使用恶劣的欺骗手段,不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张俏

汉卓商事犯罪辩护中心执业律师

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主任助理


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硕士。擅长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从业以来,主办或参与了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受贿案、薄熙来秘书吴某某受贿申诉案、原最高人民法院审判长王某某行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十几起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套路贷等重大、敏感案件。在代理的刑事辩护案件中,获得多起撤销起诉、不起诉、缓刑、免刑、变更轻罪名、减轻处罚案件,深受当事人信赖。




张艾盈

汉卓商事犯罪辩护中心律师



张艾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就读于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

曾担任河南刘某家族涉黑案、青海吴某开设赌场案等案件的辩护人,参与山东高某涉黑案、浙江李某家族涉黑案、青海李某骗取贷款案等案件,在商事犯罪领域、黑恶势力犯罪领域有一定研究及经验。


编辑丨刘玮






往期精彩


汉卓精选1.汉卓主任韩冰律师——准备出庭,就像赶考,总觉不足
2.发刊词:以法为名,愿君心安3.团队参与辩护——西宁市刘某某等开设赌场罪一案一审宣判结果出炉!4.无罪案例 张俏、张艾盈:他人打麻将就构成开设赌场罪?——从一起改变指控罪名案例谈谈开设赌场罪的八大特征5.无罪案例 李俊良:将信用卡额度转借他人收取利息,是否构成高利转贷罪?——从一起团队无罪案例说起6.汉卓案例 | 尚文超等涉诈骗、虚假诉讼、非法拘禁、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今日开庭7.韩冰律师:公诉人当庭宣读被告人审前供述的习惯是时候改改了!
8.韩冰律师:哪怕改动一个数字也是对起诉书的变更!辩护律师提出异议,休庭!
9.“套路审”远比“套路贷”可怕

汉卓招聘

1.不寻常的今天,等待不寻常的你


汉卓原创1.姚有为:限期离境期限为多久,超期如何办——以澳籍华人“跑步女”事件为例2.刘锦曦: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典型案例分析3.赵忠昌:浅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4.张艾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与辩护要点5.徐锐:“套路贷”的理解与适用(一) 犯罪数额的计算6.杨子健:进入债务人家中讨债是否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7.赵忠昌:寻衅滋事罪辩护要点
8.郭筱楠:贴身跟随讨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9.李俊良:期待可能性原则在妨害作证罪辩护中的适用
10.张艾盈:商业代孕涉嫌犯罪吗?(一)11.徐锐:保辜制度及其对当代刑事和解制度的启示12.刘玮:追诉时效在排除非法证人证言中的适用

13.郭筱楠: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构成挪用资金罪吗?

14.张俏:传统的实体型赌场,如何认定开设赌场“情节严重”?

15.郭筱楠:行政机关询问形成的笔录不能作为刑事案件证据使用


汉卓实训1.徐锐:“套路贷”的理解与适用:犯罪数额的计算
2.陈乃馨:“套路贷”在刑事法律理解与适用中的几个基本问题3.刘锦曦: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法律适用
4.刘玮:污染环境罪的理解与适用
5.张俏:首次会见需要注意的问题及处理方法

汉卓心得1.张艾盈:参加“刑法三百零七条的理解与适用及辩护要点思考”培训有感
2.李俊良:以好的方法提高制作阅卷笔录的效率和质量
3.刘锦曦:参加“‘套路贷’在刑事犯罪领域中的相关问题培训有感”4.陈乃馨:上游犯罪尚未裁判时,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将如何认定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