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材采购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采购合同
工程承包人:
供应商: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工程承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
住 所:
供应商: (以下简称乙方)
住 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明确承包人与供应商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工程采购事宜,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1.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工程业主:
1.4 设计单位:
1.5 监理单位:
2.货物及数量
2.1 本合同所称“货物”是指供应商按本合同要求及承包人通知要求,向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及所有相关技术资料和证明文件。
2.2 货物的名称、数量、品牌商标、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详见下表。
序号 | 物资 名称 | 产地 | 规格 型号 | 计量 单位 | 数量 | 颜色 | 技术质 量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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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石材研习社ID:stone5A
2.3 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公制计量单位。
2.4 第2.2款表格中规定的货物数量是暂估数量,是根据工程图纸和工程业主书面指令要求计算的材料需用量,以承包人、供应商、(如有工程监理、工程业主)共同验收的实际合格量为准。如货物数量和运抵现场数量超过工程实际需要的数量,则由承包人退还给供应商,并以实际收货数量结算。如货物数量不足工程实际需要数量,则由承包人提前通知供应商,具体事宜由双方另行商定。
3. 质量要求
3.1 本合同项下的供应材料均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GB6566-2010、Q/JBL1-2010、GB/T 19766-2005《天然大理石建筑板材》及行业标准。
3.2 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材料均应符合设计规范以及图纸的要求。
3.3 供应商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承包人GB/T24001-2004环境体系要求,不能对施工环境造成污染;同时,该货物还应该符合承包人GB/T28001-201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的要求,不能对接触货物的有关人员及竣工后的使用人员的健康造成危害。
4.质量保证期
4.1 本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自工程业主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以工程业主颁发竣工证书所载日期为准)起计算1年。
4.2 质量保证期内供应商免费提供质量缺陷货物的更换等服务。供应商必须在接荻承包人提出书面要求后3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如有必要,供应商在当日内应指派人员到现场,将有质量缺陷的货物进行维修、更换,一切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4.3 供应商借故推脱或无理由拒绝承包人提出的维修、更换服务要求,承包人或工程业主可以自行解决,并对维修或更换服务以实际发生费用或市场价(以较高者为准)从承包人应支付给供应商的合同款项中扣除得到补偿。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对供应商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并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维修或更换后的货物的质量保证期相应延长6个月。
4.4 质量保证期后仍应承担售后服务。供应商必须在接荻承包人或工程业主提出书面要求后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并提供相应服务,以达到本工程项目业主满意。
4.5 供应商须向承包人提供制造商出具的书面质量保证书。
5. 价格
5.1 本合同计价货币、结算货币和支付货币均为人民币。
5.2 本合同货物单价固定,具体单价细目详见下表。
序号 | 物资名称 | 产地 | 规格 型号 | 计量 单位 | 数量 | 单价 (元) | 合价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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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5.3 合同暂估总金额: (大写:人民币 )。上述合同总金额是依据承包人在5.2款表格中明确的暂估数量计算得出的暂估总价。合同最终结算总价以承包人、供应商依据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技术标准等条件共同验收的实际合格供应量乘以本合同单价为准。
5.4 上述单价、合同总金额以及最终结算总价都已包括货物价款、税金、包装费、保险费、运输费、装卸费、过江过路过桥费、以及其他运抵至承包人指定交货地点的一切费用;包括货物被允许用于工程前所需进行的试验、检验费用;包括售后服务以及市场价格涨幅等的各类风险费用;以及其他所有相关服务费用。
6.支付
6.1 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10%的石材加工定金,乙方开始组织生产。
6.2 货物送达工地,经验收合格后,双方应及时办理结算手续,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完税发票。供货金额达到10万元时,承包人在收到工程业主相应付款后,向供应商支付该笔货款的70%。
6.3 供货全部完毕,双方完成本合同结算且承包人收到工程业主的相应付款后,承包人向供应商支付结算总价的85%。
6.4 验收合格及交付业主使用后付款达到95%。
6.5 合同结算总价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在本合同质量保证期终止后10日内支付。
6.6 若工程业主资金调配原因,导致承包人延误支付本合同约定应付款项,供应商给予承包人延期付款宽限期,宽限期内不视为承包人违约。
6.7 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经主管税务机关及甲方认可的等额的合法发票(如遇国家税收政策变化,按照国家政策及甲方要求开具相应发票,合同价格不变),否则,甲方有权不支付货款。
7. 履约保证金
合同签订前乙方应向甲方交纳不低于合同额5%的履约保证金。若不能按时交纳,在第一次付款时扣除。履约保证金在合同履行完毕后无息退还。
8.供货时间
8.1 供应商应分期分批将本合同规定之货物运至工程现场,供货时间为2015年7月5日开始。
8.2 上款规定之进场时间为拟定供货时间,供应商同意承包人在施工期间根据施工实际进展及现场情况提出“进场计划”确定准确进场时间。
9.交货地点
9.1 由供应商自行组织运输工具将货物码堆至 ,承包人派员与供应商委托的交货人共同清点数量(尚未开箱的清点箱件数),由承包人收货员签署暂收货物数收条(此收条不作为验收、结算依据)后,由供应商填署《工程物资采购供应验收合格清单》(附件)并提供随件(机)质量证明、技术说明等文件,在商定的时间内,由承包人、供应商、(如有工程监理、业主)依据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技术标准等条件共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四(/双)方人员共同在该表上签署日期及姓名后作为价款结算与支付的依据。
9.2 对不符合本合同约定要求的货物承包人有权拒绝签收,供应商应立即将该货物全部运离现场,并在供货期限内重新更换符合约定的货物,否则,供应商除应承担产品丢失、毁损的风险外,还应向承包人支付场地占用费,并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10 . 供货方式
10.1 供应商必须配合全部工程的进度计划要求供应合同项下货物。根据本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及现场存放要求,供货时间可能在工程进行中适当修订,承包人应在计划修订后3日内书面通知供应商。供应商应按照修订后的计划,以承包人说明的次序方式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供应货物,但承包人应给予供应商合理的供货准备时间。
10.2 除10.1款约定的情形外,供应商应严格按照承包人最终确定的“进场计划”将货物运抵施工现场指定地点,并履行本合同项下其它义务。
10.3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无论供应商因客观阻碍或是其自身原因不能按照合同规定或进度计划的要求按时交货时,供应商均应在相关情况发生后48小时内以传真、电报、电传等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原因以及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在收到供应商通知后,有权视具体情况决定采取如下方式之一进行处理:
(1)变更、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2)解除或部分解除合同,另行采购相关货物。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除在本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下,供应商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在承包人另行采购部分或全部货物的情况下,供应商承担的损失赔偿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由此造成的价格差额,该差额为以下费用之较高者:
(1)当前市场价与相应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或
(2)承包人在接受货物时发生的实际费用与相应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
如因供应商未按合同规定或进度计划的要求按时交货,亦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供应商还应承担承包人在此情况下遭受的误期损失。
10.4 承包人需要货物数量多于上述暂估数量时,供应商同意积极配合进行生产、供应以满足工程施工的实际需要,且单价以本合同确认价为准。
10.5 供应商应承担货物运抵指定地点并经承包人检验确认接收前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10.6 供应商被认为已经对工地现场的交通情况和工程当地政府运输时限及通道的限制规定(不论是正常的或临时的)有充分的了解和理解,不应因此提出索赔或要求延长或不合理地变更交货期限。
10.7 供应商应承担运输和在指定地点负责卸货、码堆的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
10.8 供应商装卸、运输过程中的一切人员、机械、车辆安全,应按国家及地方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责任自负。
10.9 供应商装卸、运输中应做相应的环保措施,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因环保造成的一切罚款由乙方自行承担。
10.10 供应商必须对自身出入工地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并应自带安全防护用品,因供应商原因造成的各种人员伤害及经济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并补偿承包人及其它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10.11 供应商进入工地现场人员必须听从承包人管理人员的管理,进场车辆必须听从调度,遵守承包人现场文明工地等有关管理制度。对不听从承包人管理的人员、车辆,承包人有权清理出场。由此影响施工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供应商承担责任。
11 .双方负责代表
11.1 承包人指定 身份证号 为其现场负责收货及验货代表。供应商须将货物运至工地交承包人现场代表签收确认方为有效。
11.2 供应商指定 身份证 为其供应货物及办理有关验货、支付事项的代表。到货数量及质量验收须由供应商代表与承包人代表共同签署确认方为有效。
11.3 合同双方更换各自代表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以保证双方货款顺利交接。
12. 包装 (可视情况选择适用)
12.1 除非另有规定和协议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全部货物须采用相应国家或企业标准及惯例要求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种包装应适于长途及工程所在地短途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防爆炸和利于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施工现场。包装也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并满足承包人要求;供应商应承担由于违反上述规定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和费用。
12.2 供应商应在每一批货物中附至少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检验合格证书(采用集装箱或中型包装箱装用的,应在每一包装单位中附一详细装箱单和质量检验合格证书)。
12.3 装箱单应注明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生产商、供应商、收货人、发货地、交货地、承运人等。有特殊保护措施要求的货物,应在相应位置标示“向上”、“向下”、“易碎”、“防水”等装卸警示标志,以保证装运过程符合保护货物质量的要求。
13 .检验
13.1 产地检验:除非另有规定和协议要求,根据本合同所提供的货物,供应商应在生产、加工或制造地点按制造商标准和本合同要求的标准进行质量检验。在发货之前,制造商应对货物的有关内在和外观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进行准确的和全面的检查,并出具其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检验合格证书附于货物包装。
13.2 现场到货检验:货物运送到工地现场卸车后,由承包人会同有关人员(工程业主或监理单位)共同检验,检验方式为随机抽样检查或全面检查。石材研习社ID:stone5A
13.3 过程检验:在所有货物的使用过程中,承包人有权对分批打开包装的货物进行外观、质量、性能等的检验,并将检验结果通知供应商,对于部分或者全部不合格产品的处理详见以下第17 条。
14 .权利瑕疵担保
14.1 供应商应保证其对货物具有所有权或受委托代理销售权,并向承包人出具相关凭证。供应商亦保证交付的货物不附有任何担保权或其他留置权。如第三方向承包人主张任何权利,供应商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及赔偿承包人的一切损失。
14.2 供应商须保障承包人在工程所在地使用其货物、服务及其任何部分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供应商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及赔偿承包人的一切损失。
15 .保险(选择适用)
15.1 承包人建议供应商办理货物在运抵项目施工现场途中及卸货至指定地点过程中的运输保险,以确保货物能及时、完好地交付。石材研习社ID:stone5A
15.2 为避免本合同所供货物存在严重质量缺陷给承包人施工和工程业主使用造成重大损失,承包人要求供应商投保产品责任险,投保费用由供应商负责。
16 .供应商合同附随义务
16.1 供应商应向承包人提交所有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材质报告和生产合格检验报告,按照工程所在地有关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规定及承包人要求,提供所有符合要求的相关资料。
16.2 供应商应提供制造商的名称、法定地址、联系方法等资料。如果供应商是本合同所述货物生产厂商的指定代理销售单位,则供应商应向承包人提供生产厂商的销售代理委托书或其他销售证明文件。
16.3 如所供货物为专业性较高的产品,供应商应免费为承包人或工程业主提供操作及维修人员的培训服务,培训内容应包括:基本原理、操作使用、维修保养等。石材研习社ID:stone5A
16.4 供应商须在样品资料和样品上盖章,以证明供应商已按合同要求检查并确认该等资料作为货物检验之依据。提交资料与合同其他文件规定可能存在不符时,应明确说明以其他文件规定为准。供应商应对提交资料中各参数的准确性负责。
16.5 供应商需提供货物的仓储、保管及使用的有效建议,确保所有货物在包装、运输和现场存放过程中不受损坏,及在使用中功能和外观上达到承包人和工程业主的满意。
16.6 承包人/设计/监理单位审核供应商提交的资料仅是一般性的监督作用,并不减少供应商与此有关的合同责任。
16.7 上述服务被认为供应商在报价时已作充分考虑,其应获得的报酬及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17 .误期违约
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本合同中规定的不可抗力除外),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和不利后果:支付误期违约金,并承担因货物延误而可能造成的工期延误从而给承包人造成的相应一切损失;同时在承包人确认供应商严重违约并导致承包人无法正常履行施工总承包合同情况下,承包人有权书面通知供应商终止合同。
误期违约金从承包人应向供应商支付的合同价款中扣除,不足部分另行追偿。误期违约金比率为:每迟交1日,按合同总金额的0.5%计算;误期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如果供应商在达到误期违约金的最高限额后仍不能交货,承包人有权因供应商违约终止合同。
18 .缺陷索赔
18.1 如承包人在各阶段的检验过程中发现货物不合格现象,有权邀请当地有关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鉴定机构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承包人可以据此向供应商提出索赔。
18.2 供应商承担货物在卸至交货地前已存在缺陷的任何责任。对承包人在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和验收测试期限内和质量保证期内发现缺陷提出的索赔,供应商应按承包人同意的下述一种或多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石材研习社ID:stone5A
18.2.1供应商同意承包人部分或全部退货并把退货部分金额以合同规定的同类货币退还给承包人。供应商负担退货过程中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输和保险费、检验费、仓储和装卸费以及为保管和保护退还货物所发生的其它必要费用,比如工期延误损失导致工程业主向承包人的索赔等。
18.2.2根据货物的质量缺陷和受损程度以及承包人遭受损失的程度,经双方协商同意降低货物价格。同时承包人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石材研习社ID:stone5A
18.2.3更换有缺陷的部分货物、零件、部件和设备,或修理缺陷部分,以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供应商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承包人遭受的一切直接损失。同时供应商应相应延长被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同时承包人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18.3 如果承包人提出索赔通知后28日内或其他合理时限内供应商未能予以答复,该索赔应视为已被供应商接受。若供应商未能在承包人提出索赔通知的合理时限(28日内)或承包人同意的更长一些的时间内,按承包人同意的上述任何一种方式处理索赔事宜,承包人将从应付给供应商的款项中扣回索赔金额,同时保留进一步要求赔偿的权利。
19 .合同变更
19.1 承包人在该单项工程竣工验收以前,可以依据工程施工图纸或者该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变更为基础,向供应商发出书面变更洽商,以修正、取消或增添合同的任何部分,所发生的额外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19.2 供应商应根据承包人的变更要求积极地提出建议方案和经济洽商供承包人评价,承包人根据这种评价做出是否执行变更的书面洽商结果。这种书面洽商结果被认为是经双方协商同意对本合同的变更,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0 .合同转让
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应恪守本合同的承诺和约定。如需转让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必须事先征得对方的书面同意。
21 .不可抗力
21.1 本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定义与总包合同的定义相同。
21.2 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电传等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日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同时,受阻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可能导致工期延误或持续15日以上时,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终止合同或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22 .争议解决
双方约定,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者调解不成时,按下列第 1 种方式解决争议:
(1)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有管辖权的 /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3. 合同文件及资料的使用和保密
23.1 除了供应商为执行合同所雇人员外,在未经承包人同意的情况下,供应商不得将合同、合同中的规定、有关规格、计划、图纸、式样、样本或承包人为上述内容向供应商提供的资料透露给任何人。供应商须在对外保密的前提下,对其雇用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所提供的情况仅限于执行合同必须的范围内。
23.2 除非执行合同需要,在未得到承包人同意的情况下,供应商不得使用第23.1款中所列的任何文件和资料。除合同本身以外,第23.1款列明的所有资料始终为承包人的财产,若承包人要求,供应商应于其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以后将这些资料(包括所有副本)退还承包人。
24. 适用法律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章管辖及解释。
25. 其他约定事项
25.1 特别约定事项:
供应商供应的货物必须为本合同约定的厂家及品牌,严禁假冒伪劣产品进场,影响承包人信誉及形象。
25.2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行生效。
25.3 双方往来均以书面形式(指合同书、函件、传真)为准。
25.4 本合同一式捌份,合同甲方执陆份乙方贰份。
承包人(盖章): 供应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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