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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持离婚协议能否单方申请办理房产过户
原创
2016-08-11
刘志强
中国土地
点击
“中国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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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中国土地》所刊载文章皆为原创。严禁媒体(包括公众号)未经授权刊用和转载本刊原创内容。如有违者,本刊将追究其法律责任。授权合作请联系电话:010-66557859。
问
张某(男)和李某(女)感情不合,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原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产归李某一方所有。之后,李某多次要求张某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张某都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于是,李某单方持离婚协议书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将该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产,转移到李某一人名下,登记机构能否办理?
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法律事务中心) 刘志强为您解答
一、持离婚协议单方申请登记,法律依据不充分
不动产登记以双方共同申请为原则,单方申请为例外。《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情形,包括“(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持离婚协议书处分不动产的,并不在条例列举的单方申请情形之中。因此,除非有法律、行政法规的例外规定,持离婚协议单方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存在法律适用的障碍。
二、持离婚协议单方申请登记,难以保证登记结果真实准确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离婚协议书是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意见的协议,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体现。虽然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婚姻登记机构一般会在协议上加盖印章,但是这只能表明婚姻登记机构对于当事人相关约定事项的认可,以及满足婚姻管理存档相关要求,不能改变离婚协议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属性。离婚协议并不具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出具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政府出台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文书所具有的公示效力,根据《物权法》,不能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而且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也可以通过事后双方协商的方式进行修改,甚至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予以撤销。因此,在双方未同时在场的情况下,登记机构也难以判断协议的内容是否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进而难以保障登记结果真实准确。
三、持离婚协议单方申请登记,也不符合登记管理实践
在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前,房屋登记部门针对类似情况也作出过相应的答复。2008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对铜陵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关于适用〈房屋登记办法〉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中曾明确答复:“根据《物权法》、《婚姻法》及《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夫妻双方经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时,离婚协议对夫妻共有房产进行约定处理的,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需离婚双方到场共同申请”。因此,本案中登记机构在没有明确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作为依据的情况下,不宜为李某办理不动产变更的相关事项。李某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应当及时要求张某配合共同申请办理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在张某不积极配合的情况下,李某应当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持相应的法律文书向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及时维护自身的财产权益。
原文敬请阅读2016年《中国土地》第8期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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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颖 审定:叶红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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