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执法框架下法律责任的竞合问题
点击“中国土地”可以了解更多精彩内容哟!
声明:《中国土地》所刊载文章皆为原创。严禁媒体(包括公众号)未经授权刊用和转载本刊原创内容。如有违者,本刊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授权合作请联系电话:010-68048738。
在原国土资源执法工作中,同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多个行政法律规范如何处理,一直困扰着执法人员的实际执法工作,本轮机构改革后,自然资源部职责的“两个统一行使”,使这一问题显得更加突出。
自然资源执法框架下
法律责任竞合的主要情形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两个以上的行政法律规范,对该违法行为,自然资源部门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均具有行政处罚权。一是同时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水资源法律法规,自然资源部门和水行政管理部门都具有行政处罚权。二是同时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自然资源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都具有行政处罚权。三是同时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海洋资源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自然资源部门、海警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都具有行政处罚权。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两个以上的行政法律规范,对该违法行为,自然资源部门与自然资源部门管理的林业和草原部门均具有行政处罚权。一是同时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森林管理法律法规,自然资源部门与林业和草原管理部门都具有行政处罚权。二是同时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草原管理法律法规,自然资源部门与林业和草原管理部门都具有行政处罚权。三是同时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森林管理法律法规,自然资源部门与林业和草原管理部门都具有行政处罚权。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两个以上的行政法律规范,对该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权都在自然资源部门。一是同时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二是同时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城乡规划法律法规。
解决法律责任竞合问题的原则与途径
法律责任竞合时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一是自然资源部门与其他部门都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处理原则。一种情况是自然资源部门调查处理时,其他部门还没有进行调查处理、作出处罚决定;另一种情况是自然资源部门调查处理过程中,其他部门已经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对第一种情况,自然资源部门先不用考虑其他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对第二种情况,自然资源部门要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处理:1.不得处以两次以上罚款。2.一般不再处以同种类的处罚。3.对自然资源法律法规有规定,而其他部门没有设定行政处罚方式,自然资源部门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4.再次处罚时要考虑已经处罚的情况。
二是行政处罚权都在自然资源部门的处理原则。1.不同的行政法律规范设定了不同的行政处罚方式,原则上要依据不同的行政法律规范都给予相应处罚。2.不同行政法律规范设定了同种类的行政处罚方式,但处罚幅度不同时,一般处以较重的处罚。3.在作出最终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特别是涉及多种行政处罚方式时,要综合考虑违法的事实和情节,采取适当的处罚幅度,避免偏轻或偏重。
加强自然资源系统内部的执法工作统筹。本轮机构改革后,一些其他部门的职责整合到自然资源系统,执法职责也随之整合。这种整合为有效解决以往一些法律责任竞合问题创造了有利条件,也有利于统一行政执法程序和法律适用的标准。但毕竟在自然资源系统内仍存在两个以上执法主体而且对同一个违法行为都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情况。因此,自然资源系统内部也需要加强执法方面的工作统筹,自然资源部门的执法机构与林业和草原部门的执法机构也要建立起常态化的执法衔接和配合机制。
原文敬请阅读2019年《中国土地》第12期
中国土地公众号:zgtdzz
《中国土地》是一份海内外公开发行的中文核心期刊
来稿邮箱zgtdzz@163.com
图片库邮箱zgtd512@163.com
长按二维码可添加关注
编辑:李孟然;李颖 审定:叶红玲
中国土地
《中国土地》(月刊)
——服务自然资源管理、启迪读者思想智慧
● 自然资源部主管,中国自然资源报社主办的全国中文核心期刊
● 一本力图探析土地、海洋、林草等重要自然资源政策及理论、着力指导自然资源系统基层实践的工作月刊
● 注重对自然资源重大法规、政策进行权威解读,对相关政策与理论进行探讨研究,对土地、海洋、林草等自然资源管理实践探索经验给以积极推介,力图打造一份自然资源和国土综合管理的精品读物
● 承30余年的办刊厚重积淀,《中国土地》在内容与形式上都将不断创新,挑战自我
欢迎订阅《中国土地》杂志
发行热线:010-68047627(7643)、68019465
杂志全年定价:174元
○
本微信公众号由上海市建设用地和土地整理事务中心协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