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美国,L1签证是EB-5的最佳替代方案!
投资移民人士可依托国内公司,通过投资或收购在美国成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就能申请L1-A工作签证前往美国,当子公司或分公司良好运营一年以上,L1-A签证就能申请转为EB-1C,从而移民美国。这是目前最受追捧的移民途径,周期短,零风险,还能赚钱拓展美国市场,顺便快速拿个绿卡。
✦L1-A是一种非移民性质的临时性工作签证,而EB-1C是一种移民签证。
✦L1-A是一个非移民签证,即跨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签证。如果签证持有人期间不申请绿卡,通过申请延期的方式,其可以该身份在美国工作长达7年。(虽然是非移民签证,但允许申请人拥有移民倾向。)
✦EB-1C是一个绿卡类别,是专门给跨国公司派往美国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设置的,获得EB-1C绿卡的受益人高管及亲属可以成为美国永久性居民。
经典模式:
①国内母公司在美国成立新公司,派高管过去经验管理,高管拿L1A签证过去筹备新公司。
②美国新公司成立一年以后,如果发展规模达到EB-1C的申请要求,高管可以直接申请EB-1C。
对于新公司申请L-1,新公司在美成立初期没有盈利要求,只要正常运营,维持雇员并保持三层组织架构(至少三层才能支撑高管职位,L1A的持有人必须是高级管理人才),雇员可以允许是兼职。运营期间与最初申请时候的商业计划书差别不大即可轻松续签。
L-1A最大的优势是可以快速登录美国,全家享受绿卡待遇,也是企业家赴美发展并申请移民的一条捷径,对于L-1A没有行业限制,也没有投资额限制,在美没有跨过公司的,只要成立新公司即可快速申请,一家公司可以同时为多个高管申请。
比如公司在美国成立了一家公司为高管A申请了L-1A签证,后续高管B又用这家公司申请了L-1A,高管B并不需要重新成立一家公司去申请L-1A,同时为两个人申请也并不会因此对国内公司和美国公司相关要求提高。
转绿卡的基本要求是每年在100万美金的营业额(不同行业会稍微不同,具体行业具体分析)美国的企业发展到有三层的组织机构图并且雇佣了大概10个员工左右就可以在持有L1签证满一年后提出EB-1C转绿卡申请。
当然如果中国母公司直接收购美国一家具有实力的美国公司。中国母公司的高级管理者可以直接办理EB-1C从而申请和获得绿卡。
L-1来美任职,可在一年后申请EB-1C移民,直接拿没有条件限制的永久绿卡。L-1A批准后全家即可登陆美国享受绿卡待遇,周期仅为4-6个月。一旦EB-1C获得批准,受益人与其直接亲属将得到没有条件限制的永久绿卡。
但是在EB-5申请中则必须经历一个临时绿卡的阶段。一旦EB-5申请获得批准,申请人可以申请身份调整,与EB-1C不同的是,申请人获得的为期为2年的临时绿卡。
为了去除两年限制的条件,申请人和他的直接亲属需要在临时绿卡过期前的90天内提交除去条件申请,申请人需要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符合EB-5投资移民关于成立企业和雇佣美国工人的全部要求。
在EB-1C申请的审理中,美国移民局通常只关注海外公司和美国境内公司之间最初的投资和资金流动。但是,移民局并未对这个投资的数额做出任何硬性的要求。
我们一般建议客户的最初投资达到10万美元即可,在实际操作中,这些公司后期在EB-1C申请中也获得了移民局的批准。EB-1C对于投资资金来源没有合法性的要求。
在这方面,EB-5因其目的是吸引海外投资用以增加美国工人(即美国公民,永久合法居民和庇护者)的就业机会,所以对资金的要求更为严格。申请的投资金额至少为50万美元,有的投资模式要求至少100万美元。
在EB-5申请中,通过非法手段比如犯罪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的资产不能被用作EB-5的投资。在实际操作中,移民局会非常严格的审查投资者的资金来源。
从程序上来看,EB-1C是第一优先,EB-5是第五优先,名列最后,并且EB-1C没有排期。所以EB-1C不需要像EB-5一样,先拿临时绿卡(I526通过之后),经历两年临时绿卡后,然后通过再次审查(I829解除条件)才能拿到永久绿卡。
因此,EB-5投资移民可能会相对历时更久和更多不确定因素,通常从开始申请到最终成功拿到永久绿卡,顺利的话需要4年半到5年的时间。
EB-1C由于没有临时绿卡阶段,是一步到位的无条件绿卡,没有那么多麻烦事,一般1到2年左右就能拿到永久绿卡。
雇佣人数
移民局对于EB-1C没有雇佣人数的明确要求,在美国刚刚设立公司申请L-1A, 第一次续签时只要保障企业正常运营即可。在之后的续签中,可以根据所属行业和运营情况酌情增加雇员,在我们客户中,有2-3个雇员成功续签的案例。
在办理EB-1C前,美国的这家公司需要雇佣最少7个工作机会,最好有3层管理架构。但是不需要一次性从刚开始就满足雇佣人数,可以逐渐增加,最好的方法是在申请EB-1C的前一个季度开始增加雇佣。
EB-5成功的关键之一是能够证明至少雇佣了10名全职的美国工人,或者如果申请人投资在区域中心项目中,申请人需要证明至少间接创造了10个就业机会。
EB-1C没有“At Risk”的规定。申请人自己负责美国企业的营业与管理,企业建立、运营、资金安全由申请人自己掌握。
对于EB-5,移民局规定投资移民必须有风险”At Risk”,目前区域中心项目数量众多,鱼龙混杂,项目丑闻频出。EB-5申请人作为有限合伙人一般没有管理权,如果一旦区域中心未能按照商业计划运行,申请人没有办法干涉,通常区域中心投资都是以有限合伙的方式呈现,每个EB-5投资人的投资仅仅占很小的比例。
因此投资人对企业没有进行经营和管理的权利。创建者通常可能又是企业的经营和管理者,创建者可能实际投资很少但却占有很大的股份,具有资金被转移风险。
EB-1C不用和其它投资人互相影响,退出简单,拿到绿卡后可以立马辞职。生活工作、资金随意支配。
EB-5会和其它投资人互相影响,需要清算,资金被卡住,也可能已大幅缩水,项目可能以超低价出售。
L-1签证赴美阶段不需要将中国的财产资产向美国报税。而EB-5拿临时绿卡赴美时即需要报税。
若美国子公司在人员、资本额达到一定规模,可同时办2-3个经理(家庭)移民,随着美国公司的不断壮大,还可为更多中国申请人办理L1签证、甚至还能为中国留学生提供雇主担保申请H-1B和EB-2,是一个可持续发展的项目。而EB-5投资50万美金,只能办一个家庭。
总的来说,L-1A转EB-1C是企业家赴美发展并移民的捷径,也是目前移民美国的主要途径。移民要趁早,这句话永远是真理。想想最早EB-5的那批客户,早已成功拿到身份,哪有现在这么困难。想想现在的L-1A/EB-1C这扇大门,再多犹豫一下,也可能就此错过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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