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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可以约定限制结婚、生育吗?解答在此→


劳动合同竟然规定:不得在合同期内生育!?


苏女士2015年被某出租车公司聘用,并与该公司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和承包合同。合同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约定不得在合同期内生育。当时尚未结婚的苏女士并没有在意,便在合同上签了字。婚后苏女士怀孕时几次想做人工流产,均遭到丈夫的强烈反对。
2016年11月,苏女士已经怀孕7个月,已经无法承受每天10多个小时开出租车的劳苦。于是向出租车公司提出请假,并出具了医院证明。产假期满后,苏女士返回公司上班,并要求报销其生育时的费用。公司却称苏女士违反劳动合同中有关在合同期内不得生育的规定,劳动合同自然解除,无法报销生育费用。苏女士不服,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仲裁委裁决:撤销出租车公司与苏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双方按照合同中相关规定履行各自义务。出租车公司补发苏女士产假期间的基本公司、医药费以及各种福利、补贴。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生育权是我国妇女的一项基本权利,用人单位负有对女职工生育保护的义务。女职工行使生育权,必然引起自身生理功能发生一些列变化,经过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对所从事工作带来一定影响。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女职工依法行使自主生育权,保护女职工怀孕、产假、哺乳期的合法权益,不能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理由辞退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法条链接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得因性别原因在薪酬调整、职务晋升等方面歧视或者限制女职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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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海区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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