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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不适应岗位,公司可以恶意调岗吗?


案例
刘女士系某公司会计,劳动关系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刘女士月基本工资为四千元。怀孕后,刘女士因身体出现先兆性流产而向公司请病假,公司考虑到刘女士身体的特殊情况同意其回家保胎,同时找人接替苏女士的工作。后刘女士一直遵医嘱保胎,并按照规定向公司履行了请假手续。刘女士病假结束后返回工作岗位,公司以其无法胜任工作为由将其调整到销售岗位,工资改为由基本工资2000元加销售提成组成。刘女士不同意调岗,因此未去工作,公司认为刘女士旷工,属于严重违纪予以辞退。刘女士不服公司的决定,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孕、产期被克扣的工资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劳动争议仲裁委做出裁决,支持刘女士的诉求,但公司因对裁决不服,故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支持了刘女士的主张,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公司补足刘女士的基本工资差额,同时支付刘女士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用人单位在为怀孕女职工调岗时,应事先征得女职工同意,不能单方面调整岗位;调整后的岗位应适合怀孕女职工,而不是工作劳动强度更大的岗位;如果用人单位恶意调岗,女职工有权拒绝,用人单位不能因此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否则即构成违法解雇。
 

法条链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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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海职工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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