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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就业了,怎么停领失业待遇?未领取的期限会作废?



这个业务在网上

动动手指就可以办啦~



第一步:登录网址

进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网址:http://hrss.gd.gov.cn/gdsbfw/),点击“社会保险网上个人服务”菜单。


第二步:登录个人账号


未注册的用户可以在注册后再登录,或者选择其他登录方式,例如点击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然后使用手机微信扫描跳转页面中出现的小程序码,按照手机页面指引刷脸认证,即可免注册登录。



第三步:办理业务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在左边侧边栏选择“失业待遇 -> 失业待遇终止”,再点击“失业待遇终止”按钮;领取失业补助金的人员在左边侧边栏选择“失业待遇-> 失业补助金停发”,再点击“失业补助金停发”按钮。然后,点击“受理”按钮,根据页面指引填写资料和提交业务。




第四步:查询进度


点击页面右上角“我的业务”,可以查询本账号所办理的业务办理进度。



以上操作

各位职工都学会了吗?

还要提醒大家的是

出现以下情形需要停止申领失业待遇了!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 重新就业的;

  • 应征服兵役的;

  • 移居境外的;

  • 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 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或其遗属必须及时告知经办机构并办理失业补助金停领手续:

  • 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

  • 正在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 已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终结失业保险关系且之后无参加失业保险记录的;

  • 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

  • 移居境外的; 

  • 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 

  • 应征服兵役的;

  • 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 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死亡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


隐瞒丧失领取条件的事实
继续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
属于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虚构劳动关系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已骗取的社会保险待遇,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失业保险待遇或者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保及待遇领取人员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其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数额超过1万元,或虽未达到1万元但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的。



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重新就业,未领完的失业保险待遇剩余月数将作为下次失业的可领取月数,与重新就业后参加的失业保险缴交时间合并计算


另外,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重新就业,就业后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满三个月的,可以向原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一半的失业保险金,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照一个月计算,并相应计算为领取期限。剩余的尚未领取期限与再次失业时的领取期限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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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佛山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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