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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近日,国务院批复鄂尔多斯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定名为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行现行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政策。
以下为批复原文:
国务院关于同意鄂尔多斯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鄂尔多斯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升级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请示》(内政发﹝2012﹞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鄂尔多斯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定名为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行现行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政策。
二、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后规划面积为10平方公里,区域范围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开发区审核公告确定的四至范围。
三、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按照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特色鲜明、规模适度、配套完善的要求,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集聚科技创新资源,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努力成为促进技术进步和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载体,成为带动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强大引擎,成为抢占世界高新技术产业制高点的前沿阵地。
四、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必须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规定程序履行具体用地报批手续;必须依法供地,以产业用地为主,严禁房地产开发,合理、集约、高效利用土地资源。
五、要加强领导和管理,促进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又好又快发展。
2017年2月13日
本期编辑: 李丹妮 校对:何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