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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内蒙古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具体举措为……

24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增强企业发展活力,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于日前印发《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内人社发〔2018〕26号),明确我区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据了解,具体举措为:


1


自2018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阶段性降至19%,期限至2019年4月30日。


2


自2018年5月1日起,延长《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内人社发〔2017〕25号)的执行期限至2019年4月30日。在此期间,失业保险总费率1%,其中: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分别执行0.5%。用人单位和个人已按2%费率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可抵扣以后其他月份缴费。


3


自2018年5月1日起,工伤保险基金(剔除储备金,下同)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以现行二类至八类费率为基础下调5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以现行二类至八类费率为基础下调20%。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执行至2019年4月30日。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个月以下的统筹地区,按国家规定,暂不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在此期间,按原工伤保险费率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可抵扣以后其他月份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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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内蒙古晨报

本期编辑:高正彦 校对:何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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