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常进锋 胡奎 | 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下青年女职工的权益保障研究


常进锋,四川大学中国西部边疆安全与发展协同创新中心2021级博士研究生,西北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讲师,西北民族大学民族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研究中心(甘肃省高校新型智库)研究人员

主要研究方向:青年社会学

[摘要]女性是生育的主体,也是家务劳动和儿童照料的主要承担者。因此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 应对当前我国面临的生育现状与低生育风险,需要切实维护好女性的合法权益,尊重女性的生育价值。新中国成立至今,我国通过相关法律政策的制定、修改、完善和实施,从根本上保护青年女职工“三期”合法权益,“十四五”时期,关于青年女职工生育与劳动权益保障工作将进一步提升与加强。然而调查结果显示,部分青年女职工面临着相关权益保障规定知之不详、生育权益受损、青年女职工维权渠道不够通畅、工作单位“三期”待遇落实不够到位和生育配套设施较为匮乏等问题,成为青年女职工生育道路上的主要障碍。为了提振青年女职工的生育意愿,推进三孩政策及配套措施落实落地, 需要通过提高青年女职工合法权益保护意识、优化维权保障渠道、协同权益保障监督、完善生育配套措施等方面来切实保障青年女职工特殊时期的合法权益,推动生育友好型社会建设。

[关键词]三孩生育政策;青年女职工;权益保障;生育友好型社会

一、研究背景


当前我国人口发展过程中有两个现象备受关注:一个是“老龄化”,另一个就是“少子化”, 即低生育率。低生育率的直接后果便是未来劳动力的下降,劳动力下降,经济社会发展动力就会缺乏动力。因此,为了有效应对当前劳动力数量红利萎缩、人口结构不均衡以及低生育风险等问题,国家不断重视以“性别红利、质量红利、生育红利”为基础的社会发展模式,积极探索调整生育政策,以促进生育友好型社会建设。从“双独二孩”“单独二孩”到“全面两孩”再到“三孩政策” 的实施,人口政策的重大调整反映了我国人口出生率不断下降的事实,女性作为生育决策主体之一,在人口再生产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分工模式下,职业女性承担了大部分的育儿工作。据国家统计局2020年12月公布的数据显示,2019年全国女性就业人员占全社会就业人员比重的43.2%。毋庸置疑,女性尤其是青年女性职工群体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对于女性职工而言,生育与工作往往是交织在一起容易产生矛盾的两方面,长期的生育与职场矛盾让“家庭—工作”的边界效应愈发凸显[3]。一直以来,我国都非常重视青年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哺乳期(以下简称“三期”)权益保护工作,陆续出台并不断完善有关青年女职工“三期”权益保护的各项政策法律,先后在《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了青年女职工在“三期”享有的劳动权益,以及相关权益受损时的制裁措施。然而当前在部分地区、个别用人单位依然存在青年女职工权益保障成效不佳,一些女性生育友好型政策落实不到位的问题,致使青年女职工特别是育龄青年女职工在“回家生育”和“单位上班”之间出现了两难抉择的困境。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充分发挥女性职工生育的社会价值,就必须破除女性职工生育面临的“愿生不能生”和“想生不敢生”两大壁垒,切实做好女职工“三期”权益保障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人口问题,根据我国人口发展变化形势,作出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大决策,各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青年女职工的生育行为、生育权利越来越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与尊重,女性生育的社会价值远远超过了其本身的生育内涵。“十四五”规划纲要中提出要保障妇女享有卫生健康服务、平等享有教育权利、经济权益,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依法享有产假和生育津贴等权益,近期全国多地也适时出台了促进生育的“温暖政策”,这些都将推动生育友好型社会建设。但延长的生育产假和增设的育儿假带来的成本仍然是由青年女职工及其用人单位来承担,这将可能进一步加重青年女职工“家庭-工作”的失衡,增加“温暖政策”落地执行的难度,由此产生的青年女职工“三期”合法权益保护依然是一个需要重点研究的问题。

二、文献述评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法治建设,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妇女权益是解决女性不平等待遇的根本途径。在此背景下,关于女性权益保护的相关研究也日益丰富,主要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婚姻法》《民法典》等与女性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女性权益保护研究涉及多个学科不同视角,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工程。其中社会性别研究视角、妇女解放和女性发展视角、人权视角、社会和谐视角均得到运用、丰富和拓展。

当前,国内关于女性权益保护的研究有:针对女性就业劳动问题研究、妇女人权保障研究、育龄女性生育权益保障研究。此外,刘佳佳对混合性取向婚姻中女性权益保护进行研究,提出我国应设立可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正规公益组织,为混合性取向婚姻中的妇女群体提供更为合理和完善的法律支持、救济和其他专业性服务;李明舜等依据民法典编纂中的女性权益保护对新时代婚姻家庭制度中的妇女婚姻风险进行讨论,指出要正确处理民事法律规范的关系,为弱势家庭成员提供多种保护;龚志军分析了保护涉外同居女方权益的国际私法原理和路径,对保护涉外同居女方权益的法律选择问题展开了深入研究。

随着我国生育政策的调整,生育问题中的女性权益保护逐渐成为学界研究热点。女职工“三期”权益保护问题不只是女职工个人权益保护问题,更是整个社会的责任。国内外学者目前对于女职工“三期”权益保护的研究较少。在国外研究中,史蒂芬·哈迪对雇员的孕期保护、产期保护、陪产假以及对哺乳期弹性工作制的规定与平衡家庭和工作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沃尔夫冈·多伊普勒对雇员的孕期保护、产期保护、育儿假和弹性工作时间等方面的规定的分析。国内研究方面,黄桂霞认为生育权和劳动就业权不仅是维护妇女权益、解放妇女的前提条件,而且是国家发挥妇女在人口生产和物质生产两种生产中的作用、促进社会发展的基础。女性权益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现行生育福利制度保障水平较低,项目较少,远达不到女性期望,生育使女性职业发展受阻,其遭受的职业损失也没有得到合理补偿。实证研究发现女性的权益受保护程度成为影响女性生育意愿的第一因素,在生育问题上女性的权益保护问题成为重中之重。而且从职业女性整个职业发展的生命周期来看,生育的最佳时期往往也是职业晋升的黄金期,女性生育过程和幼儿照料都需要女性投入很大部分的时间和精力,进而对工作所需的时间和精力造成挤压,产生就业和生育的冲突。针对上述问题,张琪、张琳提出加强对女性权益保障的法律支持、保障女性生育期间的经济支持和孩子照料支持等,对女性因生育中断就业能起到一定的缓冲作用。此外,政府应该积极宣传产后女性再就业扶持政策树立产后女性再就业模范和创业典型, 提倡积极的择业观念,为产后女性再就业创造一个良好的就业环境与社会氛围,减少对产后女性的就业歧视和社会偏见。企业应该给予产后女性更多的关爱与支持,可以根据其职位与职责,有针对性地进行职业培训与职业指导,并为产后女性提供晋级渠道和发展机会[20]。

通过女性权益保护相关文献的梳理后发现: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关于女性权益保护的研究日益增多,为开展女性权益保护具体工作提供了重要参考。但也存在女性权益保障研究重应然轻实然,研究视角以法学、社会学、人口学等单一学科视角为主,学科间的交叉研究有待进一步拓展的不足。此外,目前学界多立足全面二孩政策背景研究女性生育权、劳动就业权,几乎未见立足三孩政策背景,研究青年女职工“三期”合法权益保障的学术成果出现。由此来看,立足当前三孩政策背景,聚焦揭示和分析青年女职工“三期”合法权益保障研究就显得非常必要。

三、青年女职工生育与劳动权益保障现状


(一)基本情况

本研究面向甘肃省各地区的青年职工,借助网络社交平台展开问卷调查。问卷内容主要涉及对青年女职工“三期”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产假时间、工资标准的认知情况,以及工作单位给予青年女职工合法权益保障的现状等内容,本调查共发放问卷750份,最终回收有效问卷627份,有效回收率为83.6%。收集的资料进行整理后录入SPSS.22.0中,对数据进行量化统计和分析,以客观描述青年职工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知情况及实施现状。从总体来看,参加本次网上问卷调查的青年职工平均年龄约为27岁,女职工为主,超过半数的调查对象居住地为城市,企业职工、事业单位职工、金融行业人员、公务员等职业均有分布,详见表1。

(二)青年职工对女性“三期”权益保障的认知情况

青年职工是否了解我国现行有关女性生育与劳动的法律法规,直接影响了青年女职工“三期” 权益保障的成效。调查数据显示,青年职工对我国关于女性在“三期”的各项政策法规,如:《劳动法》等认知度较低,仅有近一成(占10.1%)的调查对象表示自己“非常了解”,多数职工对相关法律法规“基本了解”或“了解较少”,占比分别为37.6%和42.7%,9.6%的青年职工表示自己“完全不了解”。值得关注的是,不同年龄阶段青年职工对上述法律法规存在着较大的认知差异(P<0.05),30~35岁年龄段职工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知度明显高于18~23岁和24~29岁年龄段的职工, 详情见表2。调查发现,多数(66.18%)调查对象知晓女职工在怀孕期间能够享有哪些权利,但仍存在少数(9.6%)调查对象表示自己不清楚。可见企业青年职工对女性权益保护的法律及相关规定的认知较为欠缺。

此外,调查对象对女职工的产假时间、产假期间工资发放标准的知晓率偏低。其中,能正确选择当前女职工产假时间为98天的女职工仅占51.2%,存在部分(29.8%)调查对象表示自己不清楚女职工的产假时间。针对产假期间女职工的工资发放标准,青年职工对此的认知存在较大差异,部分(39.9%)青年职工认为单位应该按产假工资标准发放,11.8%的青年职工认为应该领取生育津贴,少数(15.8%)青年职工认为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应该就高领取,32.5%的调查对象表示自己完全不清楚。

(三)青年女职工“三期”权益保障的实施现状

调查数据显示,在怀孕期间工作单位能正视青年女职员权益,正常对待女职工的达到65.4%, 但在加班、工作休息、孕期保健和产检、津贴发放等方面,工作单位给予女职工的权益保障却低于这一比例。此外,不同职业工作单位给予青年女职工的产假时间、工资薪酬和相关补助存在较大差异,产假时间方面,享有单位提供了三个月及以上产假时间的职业占比依次为公务员(74.3%)、金融行业人员(56.6%)、事业单位职工(59.5%)、企业职工(41.0%)、煤矿或建筑工(23%);工资薪酬方面,在产假期间获得按正常工资八成以上、按产假工资标准或领取生育津贴的占比依次为企业职工(65.9%)、煤矿或建筑工(50.0%)、事业单位职工(78.3%)、公务员(88.5%)、金融行业人员(80.0%);相关补贴方面,产假期间获得了单位提供的生育补贴的职业占比依次为企业职工(39.8%)、金融行业人员(30.0%)、煤矿或建筑工(30.8%)、事业单位职工(25.4%)、公务员(22.9%)。

调查发现,青年职工表示产假结束后,自己或伴侣的工作岗位发生了一些变化。其中岗位变动、工资降低占6.2%,岗位变动、工资未变占9.3%,岗位未变动、工资降低占6.7%,合同不再续签、面临失业占2.9%。当用人单位侵害女职工“三期”权益时,存在19.0%的调查对象选择为了保住工作而忍气吞声,22.0%的青年职工会选择辞职。除此之外,工作单位有关“三期”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建设有待加强,调查对象表示所在单位没有提供关于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及相关设施设备的达到62.5%。    

四、青年女职工“三期”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


(一)青年女职工对相关权益保障规定知之不详,合法权益受损问题依然存在

国家出台了《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在维护青年女职工“三期”特殊劳动权益过程中发挥了基础保障作用。但在生育保险与劳动权益保障实践过程中,青年女职工群体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仍存在。主要原因是青年职工对我国当前有关女性“三期”合法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知之不详。具体表现为该群体对“三期”合法权益的内容了解度低,相关的法律知识较为匮乏,对产期护理及产后权益的保障认知不足以及对工作单位应给予青年女职工享有的权利不够明确。此外,部分青年女职工自我权益保护意识较低,面对工作单位部分潜规则采取默认态度,当“三期”权益受损时采取何种途径来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认知较差,不注重自身权益的获得与维护。

(二)青年女职工维权意识淡薄,维权途径亟需完善

青年女职工维权意识淡薄是青年女职工在“三期”自身权益受损的主观原因,除此之外,客观方面维权渠道的不完善、不健全也会加剧此类问题的出现。从我国当前现行的法律法规来看, 对青年女职工“三期”权益保护的救济途径和方式较为单一,多是以行政为主导。《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指出当青年女职工权益受损时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并要求依法处理,却未明确界定工会、妇联及社区相关组织面对青年女职工“三期”权益受损时,应该提供怎样的帮助渠道与保护措施。维护青年女职工“三期”合法权益,仅凭借行政处罚或经济赔偿的方式对部分用人单位而言只是“隔靴搔痒”,最终非但不会达到保护青年女职工合法权益的目的,反而有可能加剧用人单位进一步忽视对青年女职工“三期”合法权益保护。因此,协同推进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工会、妇联、共青团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参与青年女职工权益维护工作,是确保她们安心生育、无负担工作的重要保障。

(三)少数单位依法保障女职工权益缺乏自觉性,“三期”待遇落实不够到位

尽管近年来相关部门不断重视对青年女职工“三期”合法权益维护工作,但个别企业对依法保障女职工益缺乏自觉性,甚至在部分用人单位看来,处于“三期”的青年女职工所产生的孕期定期检查的时间成本、产假期间支付工资与缴纳社会保险成本以及替代成本会加重工作单位的用工成本[22], 因而一些用人单位在长期经济效益和当前经济效益中选择了后者,将“三期”的青年女职工视为了单位的负担,对我国维护青年女职工“三期”权益的有关规定进行有选择性地执行和忽视。在青年女职工特殊时期,个别用人单位未严格依据相关法规与劳工合同保障青年女职工合法权益,出现了青年女职工不能按期休息休假,加重怀孕青年女职工工作负担、压缩青年女职工哺乳时间的现象, 此外,还存在产假时间、产假工资标准以及产假期间相关补助等方面落实力度不足,以及青年女职工因“三期”请假而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

(四)部分用人单位女职工生育配套设施有待增设

由于各种生育关联的配套政策牵涉到不同主体的利益和需求,所以尽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条例中明确规定,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但在具体实践过程中,为节约建设成本及占用工作地区面积,仅有少数用人单位会落实此项规定。多数用人单位尚未建立青年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浴室等设施,部分有条件的工作单位虽然建设了此类设施, 但在配套设备如母乳存储冰箱、洗浴设施、特殊床位等较为欠缺,生育友好型单位建设任重道远。

五、多举措保障青年女职工合法权益


(一)提高青年女职工合法权益保护意识,奠定认知基础

青年女职工是社会生产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力量,也是生育与劳动权益获得的主体。在组织落实三孩生育政策与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过程中,在鼓励青年女性积极生育以改善人口年龄结构、增加社会活力的同时,更要积极提高新时期青年女职工自身法律法规意识。我国现有法律已对女职工孕期、产期及哺乳期合法权益作出了明确规定,如《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调查结果显示, 多数青年女职工对此项规定的知晓率偏低。因而需要采取多种措施提高青年女职工的法律意识。

一方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妇联、工会等组织要进一步加大对青年女职工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力度,借助户外广告电视、网络平台等多种方式对女职工进行权益法律法规知识的推广与宣传,以此提升青年女职工对相关法律法规知晓率。另一方面,相关部门及单位可开展以“女职工权益保护”为主题的讲座,邀请专业律师进行授课现场答疑,提高青年女职工权益保护素养。还可通过开通咨询服务平台、设立宣传海报等形式向女职工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女“三期”权益维护的能力。更为重要的是,青年女职工群体需要充分发挥自身能动性,主动学习与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规中关于“三期”规定的具体内容,密切关注权威部门出台的相关信息,提高对“三期”合法权益的认知。除此以外,青年女职工还可充分利用线上和线下资源,将政策法规的核心内容传递给基于血缘、地缘、业缘、趣缘等相识的其他女性朋友,并将交流内容共享到社区交流平台,鼓励更多青年女性职工参与讨论与交流,最终提高青年女职工权益保障的法律意识。

(二)拓宽多类别青年女职工权益保障渠道,改善现实条件

青年女职工权益保障渠道不清晰、现实条件不完善,是当前青年女职工“三期”权益保障面临的重要问题,也是影响其生育意愿的关键因素,部分青年女职工为规避因生育招致的职业发展风险,往往会选择放弃再生育。“十四五”时期,国家继续鼓励青年女职工更多更好地参与到经济生产活动中,因而需要拓宽多类别权益保障渠道,改善现实条件,加强青年女职工权益保障工作。

首先,工会、共青团及妇联组织作为政府联系广大女职工的桥梁和纽带,应发挥好代表和维护广大女职工群体合法权益尤其是“三期”特殊权益的基本职能。在青年女职工权益受损时,工会、共青团及妇联应第一时间进行问题识别,把握关键因素并展开摸底调查,积极向青年女职工提供法律咨询与援助。努力跟进青年女职工维权的全过程,确保从申诉到行政判决每一环节工会和妇联的在场,始终从女职工权益保护的视角出发,为青年女职工群体维权保驾护航,切实维护好青年女职工合法权益。

其次,行政主管部门针对女职工孕期、产期及哺乳期合法的权益,要建立从源头注重保障、过程注重维护、结果注重监督的机制。一是注重从源头出发。将青年女职工“三期”劳动权益保护与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相结合,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维护好青年女职工特殊权益;二是注重在过程中维护。将青年女职工“三期”劳动权益保护作为行政主管部门重要的一项日常工作,安排专业人员针对青年女职工“三期”内劳动程度、工资薪酬、劳动安全进行走访调查,并在年度总结大会上检查青年女职工合法权益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落实情况,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或人员进行通告警示;三是注重在结果上监督。将青年女职工“三期”劳动权益保护与维权申诉、法律监督相结合,依法审理因权益受损而产生的青年女职工与工作单位的法律纠纷,加大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惩罚力度。

(三)协同多主体开展权益保障监督,切实维护青年女职工合法权益

生育政策的改变立足于客观认识我国生育现状与人口发展趋势,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需要科学、全面、发展的眼光,构建“权利—监督”体系是维护青年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必然举措。任何法规的实施及权利的保障都离不开监管的作用,着力构建更加全面的青年女职工生育与劳动权益保障监督体制,形成各级人大、政府部门、群众及网络媒体等多主体、多元化的监督体系,对保障青年女职工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效应。

一是各级人大应进一步加强对《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与落实工作,认真解读和执行国家有关妇女劳动权益保障的各类制度法规和政策文件,切实对企业单位展开不定期劳工合同内容条例、妇女劳动权益保障法及相关规定的执行检查。针对青年女职工权益的落实情况,成立专项督查小组,深入到青年职工实际生活中,切实维护好女职工群体“三期”合法权益。

二是政府劳动行政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积极建设女职工“三期”权益保障监督检查机制,督促用人单位严格依据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女职工特殊劳动权益条例履行相关义务,并将女职工权益保障成效纳入公司名誉考核绩效中,对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工作单位采取法律途径上诉并进行社会公示。通过开通专项举报电话、信件、邮箱等方式,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大青年女职工权益保护案件查处力度,对收到的青年女职工权益侵犯相关举报投诉,实行快立快处,对查实的违法行为严惩重处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从而提高用人单位依法保障女职工劳动权益的自觉性。

三是发挥好社会大众与网络媒体的监督作用。社会大众在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发展的作用日益凸显,因此政府应当重视社会大众在青年女职工“三期”劳动保护的监督作用,保障社会群体对相关规定的知情权与表达权,对敢于检举的社会成员给了精神与物质奖励。此外,网络媒体要乐于向青年女职工打开大门,通过媒体报道女职工“三期”权益争端案例进行普法,采集各项实时数据, 对相关用人单位进行网络监管与违法预警,切实保障青年女职工合法权益。

(四)完善青年女职工权益保护配套措施,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

青年女职工“三期”劳动保护基础设施是维护“三期”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也是实施三孩生育政策,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的物质基础。国际经验说明,适度合理精准有效的配套政策,能够在支持家庭和工作时,促进劳动生产。完善青年女职工生育与劳动保护配套措施必将成为政府与企业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也是提升青年女职工劳动积极性与生育意愿的重要途径。

一方面,各级政府要切实消除青年女职工在生育过程中的各种障碍,提高青年职工群体的生育意愿。对于青年群体而言,来自于住房和孩子教养的压力使得他们直呼“生不起、不敢生”,职场发展的风险以及“三期”物质保障不足使得他们更“不愿生”,因此,三孩生育政策的落实,是解决好孕期、产期及哺乳期青年女职工合法权益保障问题的关键。政府部门在做好“三孩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同时,也要推进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的健康发展。当前不少省市已经结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三孩政策配套措施制定出台了本地的生育友好政策,主要包括延长生育产假,增设育儿假,进行物质奖励和不同优惠力度的婚育贷款,这些福利政策的落实落地将会进一步舒缓青年女职工的“生育焦虑”,但对于青年女职工而言,生育所涉及的不单单是家庭,也包括其目前就职的工作单位,因而各地在实施针对生育主体的温暖政策过程中,还需兼顾用人单位的成本和经济社会效益,通过税收优惠、资质评定和品牌宣传等方式,解决好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青年女职工工作与育儿之间的矛盾。此外,政府还应积极组织各种社会力量参与普惠式婴幼儿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精准对接生育假期结束后婴幼儿的照护、养育工作,缓解青年父母的育儿压力。

另一方面,作为青年女职工生产与劳动的组织机构必须发挥好保障作用。有条件的企业应积极创设青年女职工劳动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合理规划工作单位资源,建立孕妇休息室、婴儿哺乳室、冲洗室等青年女职工“三期”必要的基础设施,对于确实存在困难或青年女职工人数较少的企业单位可积极探索“一室多用”的应用模式[27]。在屋舍资源建设的基础之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障部门、工会、妇联等组织协同工作单位向已孕女职工提供休息的椅子、床、相关书籍等用品,避免孕妇接触有辐射的电子设备,保障孕期妇女及孩子健康。为婴儿哺乳室与冲洗室添加婴儿床、洗涤用具、婴儿食品配置及消毒用具等,便于婴儿休息与喂养,并为女职工开设哺育小隔间保障女职工隐私。对“三期”青年女职工开设劳动安全卫生的培训课堂,让正处于“三期”的女职工尤其是文化水平较低的女职工能正确辨析工作环境的危害因素,对正处于不安全或不健康工作环境的孕期女职工,工作单位要及时更换工作岗位,减少危害,保护青年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对具有养育责任的女职工,在“三期”、入托期等特殊时期,适当增加弹性工作时间,允许特殊情况之下的远程上班,最大可能的满足女职工“三期”的合法合理需求,不断提高社会服务水平。

青年女职工在工作中将面临“三期”权益保障的诸多事宜。物品再生产与子女生育不可相提并论,“孕期、产期及哺乳期”也不同于青春期和新婚期,“三期”权益保障问题既是青年女职工自身权益维护问题,也是当前及未来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新时期,应通过生育与劳动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营造尊重青年女职工劳动的良好社会氛围与性别平等的社会生态,强化用人单位对于维护青年女职工权益的重要性及侵犯女职工权益的危害性的认知。保护好青年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推动三孩生育政策落实落地,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也需要每一个社会成员与组织积极承担责任并贡献力量,更需要作为权益主体的青年女职工提高权益保护意识。总之,切实保障青年女职工“三期”的合法权益,对于促进家庭和睦和女性平等就业,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安全感和获得感,最终实现人口均衡发展意义重大。


参考文献:略

本文来自《青年探索》

2022年01期P82-91

END

图文 / 李 洋    

编辑 / 肖 彬、郑 航

初审 / 吴 瑾    

终审 / 谢素军、罗飞宁


点一下阅读原文下载当期《青年探索》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常进锋 胡奎 | 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下青年女职工的权益保障研究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