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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工普法 | 疫情期间遇到劳动合同问题怎么办?解读来了~
叮铃铃,叮铃铃……
临工普法上课啦~
昨天推出的疫情期间劳动报酬专题
收到了很多工粉的好评
话不多说,赶快进入
今天的第二课
01
不可以。《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02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在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的所在地、健康状况等基本情况与劳动合同的履行息息相关,劳动者应如实报告。此外,用人单位不得收集与疫情防控及劳动合同履行无关的信息,且收集、处理或披露应当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
03
如确实因疫情影响未能复工的企业及未能及时返岗的职工,可安排劳动者在家办公,劳动者应当理解、支持、配合,尽职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企业也应当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04
按照目前相关规定,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05
按照目前相关规定,在劳动者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劳动者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关于疫情期间劳动合同问题
大家清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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