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军每日一案 Xuejun Daily Case: “视觉中国”版权问题再辨析
本文仅仅系作者个人对类型化司法热点问题的学术研究,不代表作者供职单位的权威意见,也不涉及任何正在审理中案件的未来结论。本文所涉案件均已终审且其裁判文书均由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
“视觉中国”版权问题再辨析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 张学军
一
最近,因为那张划时代的、振奋全球的、人类首次发现宇宙中存在黑洞,并将之成像的图片,一家叫“视觉中国”的互联网科技文创公司,进入了大家的视线。
事件的起因是,新华社首发的这张“黑洞”图片,当天就被视觉中国揽入自家网站中,号称“版权所有”。同时其公司员工堂而皇之的对来询价者自称,其版权授权于欧洲南方天文台,一切侵权者后果自负。
接着,就有媒体挖出这家公司网站上有国旗、国徽、团徽的图片版权声明,此举被网友斥为“连国旗都敢卖”。有媒体报道这家公司的商业模式是从摄影师手上收购海量图片,或者获得图片的许可使用权,再以“视觉版权所有”的身份对外许可,获利后将利润在视觉中国与摄影师之间分账。同时,这家公司除了购买版权、受许可获得版权使用权之外,还开发了一款“爬虫”软件,专门搜索网站上权属不详的海量图片,存储于自家网站上。无论是通过上述哪一种方式获得的版权,只要使用了这些图片的大小公司和盈利性自媒体赖着不付费的,视觉中国都会马上对他们发起诉讼寻求赔偿,并以此获得了整个公司的上市和股价连连攀升。媒体哭诉这种行为是“天下苦视觉中国久矣”!
紧接着,就有言论,其中不乏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连篇累牍的发文,认定这一类公司本身就是诈骗公司,该种商业模式属于“碰瓷”式维权,构成敲诈勒索罪。还说,法院这么多年来,对视觉、华盖这种公司的著作权权属认定采取宽松的标准,支持他们商业维权,属于诈骗的帮凶;法院终审的所有案件都应该再审,证据规则要重新改变。更有媒体认为,视觉的行为属于未经批准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行为,具有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应该给予严厉制裁和坚决打击;言下之意,以后只有官方许可的独家集体管理组织,才可以从事著作权维权活动。
最终,有自媒体发文,将视觉中国称为黑社会,要扫黑除恶。
二
在4.26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日所在的4月,每年都是要大张旗鼓的掀起知识产权热的,而且这些年来,一年比一年热。可是,视觉中国这次的事件,却不仅令人百味杂陈。它的后面,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复杂利益纠葛,警示出知识产权保护道路的艰难。
道路的艰难,尤其难在版权法是具有极强专业性的东西,无视这种专业性,无视法律严肃性的群起泄愤、鼓噪、煽动、以及欲除一个企业而后快后自己再垄断市场,这只会彻底破坏多少人、花费多少心血、得来不易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环境,损害版权产业的市场繁荣。
其一,视觉中国将这张是否属于作品还有很大争议的“黑洞”图片,谎称为自己版权所有,还摆出一幅要维权收钱的姿态,涉嫌构成违反诚信原则破坏市场竞争秩序。负有管理职责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查处,相关民事主体也可以发起不正当竞争之诉。
其二,视觉中国网站上的国旗国徽团徽照片,究竟是以国旗为表现对象进行的艺术创作,从而构成新的作品;还是简单的复制国旗造型,不构成新作品,需要单个情况进行甄别。所谓“连国旗都敢卖”是外行话,正如有的知识产权从业者所言:君不见文具店里就有国旗卖吗,你敢拿了就走?
其三,视觉中国开发“爬虫”软件,专门搜索网站上权属不详的海量图片,存储于自家网站上,并对使用者发起诉讼。如果确实有证据证明视觉据以发起诉讼的照片不是它的权利的,被卷入诉讼的公司不仅可以作该照片已经在视觉声明版权之前在先公开的不侵权抗辩;还可以发起视觉中国恶意诉讼侵害他人权利之诉;在收到视觉中国的律师函后,还可以进行确认不侵权之诉。
其四,法院长期坚持“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取得权利的合同等等,可以作为其享有权利的初步证据;署名人视为著作权人”这些司法原则,是因为版权产业链不同于商标专利,其拥有著作权和邻接权两个产业市场,往往多次转让流转,有很长的交易链和众多交易主体。所以司法解释才规定,侵权诉讼中,证明权属仅仅需要表面证据,否则权利人是无法维权的。署名发表又或者版权声明,即视为拥有版权,并非中国独有,而是世界范围内广泛确立的原则。如果在侵权诉讼中对版权的授权状况严格审查,维权成本会数倍增加,对于那些真正诚实的版权人,是极其痛苦的!这样一来,仰天大笑的,只有那些长期、重复侵权的人了!
当然,对于像视觉中国这种有过不诚信行为的平台,法院是否可以创新一种制度,例如设定一个黑名单,对他的起诉采取不同的权属要求证据标准;而对于那些一直诚信的权利人,采取一个较为宽松的标准。这样能否更有利于维护社会诚信风气,这些都是可以再探讨的。这些探讨也将极大的促进司法保护水平的提高。
其五,大量收购版权运营的行为,真的属于未经批准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应该给予严厉制裁和坚决打击?
早在2006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在北京源泉知识产权代理公司诉世纪龙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纠纷中,针对原告与多个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同时亦就其所获授权作品与多个著作权使用人订立转许可使用合同的经营行为,判决认为:原告上述行为属于权利人与相关委托人之间根据意思自治原则达成的合意,这种合意并未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及著作权人利益,相反有益于文化市场的繁荣。该行为并不违反《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6条关于“除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 的规定,取得权利的合同和使用权利的合同均应认定有效。该判决的原则后来写入了司法性文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音像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
时至2015、2016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次在多个涉及卡拉ok经营者侵害著作权人放映权的案件中重申:版权公司通过转让合同或者许可使用合同获得相关作品著作权或著作权许可使用权等实体权利,他人未经权利人许可实施的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行为,均侵害了版权公司依法享有的著作权或著作权许可使用权,版权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若是以“大量”收购版权为标准,来衡量一个版权企业、一个互联网平台是否属于违法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则例如像腾讯音乐及电影、酷狗音乐、阿里巴巴音乐、爱奇艺电影、优酷电影等互联网平台均属于大量收购版权的公司,都应该认定其存在违反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行为。如此,将极大的阻碍版权产业的大发展和文化市场的大繁荣。若法院单独针对集体管理组织的要求,对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采取不同的效力标准的,不符合《条例》的上位法《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要求,不利于保护著作权许可制度这一重要的法律制度。
其六,何谓敲诈勒索罪,需要侦查机关介入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关于“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进行判决。大小媒体、法律从业人员公开言之凿凿视觉中国构成敲诈勒索,甚至是扫黑除恶对象,就真的不担心自己的言论涉嫌商业诋毁和诽谤?还是说,万人皆对其吐口水时,不差我再踏上一只脚?
三
世界上的事情往往是吊诡的,视觉中国连“黑洞”都想独吞,冒天下之大不韪公然撒谎。可正是这样一家公司,却让很多公司很多媒体明白了,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版权是要吃官司的这样一个极其浅显的道理。如果没有视觉中国,很多媒体的脑子,还在若干个世纪之前的“窃书不算偷”里打转呢。
反过来,这些满脸正义谴责视觉中国的一众公司,扪心问问自己,自己有没有反复、长期未经许可,把别人的东西拿来就用的习惯?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与不诚信之间,只要把后者定义为恶,前者就会变成善吗?
若是坚持这样的观念、习惯办事的,在知识产权严保护的理念、在市场各种主体公平竞争的理念越来越深入人心的今天,就等着法院的高额判赔吧!
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倒春寒,还能把春天变成冬天?
2019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