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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建筑企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实行一次备案制

2017-12-05 建筑管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告》中将有关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进行了调整,具体如下:

1、一般纳税人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的项目,实行一次备案制。

2、在按简易计税方法首次办理纳税申报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3、备案后提供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不再备案。

4、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选择简易计税的,只需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文件原文: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

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简化办税流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现就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实行一次备案制。

二、纳税人应在按简易计税方法首次办理纳税申报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

(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提交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

三、纳税人备案后提供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不再备案纳税人应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资料范围,完整保留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建筑服务的资料备查,否则该建筑服务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发现纳税人不能提供相关资料的,对少缴的税款应予追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上述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无需备案。

五、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11月26日

第三期建企财税体系建设与金三稽查分析培训班

在营改增和金税三期全面实施的背景下,为帮助建筑企业有效控制税收风险,提升税收安全,拟于12月16-17日(15日报到,截止报名12月11日)在成都举办“第三期建筑企业财税管控体系建设与金税三期税务稽查分析培训班”,本次两天培训共分为四大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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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销售业务的财税政策与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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