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造成的错案,这一套有点过时了!
又是“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造成的错案,这一套有点过时了!
案情:2013年,河南一送变电工程要在河南省中牟县68岁的赵刘枝所在村建设高压塔,因高压塔正好占用了赵刘枝和程某两家的耕地,施工方给两家一共赔偿10260元。
赵刘枝和程某觉得这个赔偿太少,便多次找施工方反映问题,后来在他们的村干部协调下,施工方承诺只要先让他们把高压塔建起来,竣工后分别向赵刘枝和程某家再赔偿6万元和5万元。
高压塔竣工后,施工方也履行了自己的承诺,向赵刘枝和程某分别转账了6万和5万。令他们两家想不到的是,在2015年4月,当地警方以赵刘枝涉嫌敲诈勒索将其刑事拘留,后又被当地检方批捕。
像这种先赔偿,然后扣个罪名,把人抓走的事我了解过几个。多年前有一位陆先生,当时他是一家酒店的老板,家里的房产之多,位置特别好,最后被强拆了,这位陆先生就四处奔走上告。据事后他找我聊起这件事的时候说,有一个地方的女官员负责对他息访,什么招数都用上了,有一次在他家沙发上放上几万块钱,随后公安就把他抓走了。陆先生说,当时他喝醉了都不知道怎么回事,也不知道沙发上有几万块钱,后来还是被判了刑。
在这么多年里,陆先生一直都在奔走上告,多年前的那些官员早离职或退休,最终也没有得到一个说法。前几年当地政府觉得他的事确实很冤,每年都会发放给他一些生活费,还分给他一套安置房进行安抚。我了解的这种案子,陆先生不是个例,身边的律师朋友也经常接到这种因被指定“敲诈勒索和寻衅滋事”的案子。
赵刘枝的案子,在2016年7月12日,当地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赵刘枝有期徒刑三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我想判的时候,法院说的也是头头是道,这一款法律,那一条法则,弄的也都对号入住,一不小心都被当真了。
当事人赵刘枝不服判决,决定上诉。同年9月7日郑州中院以事实不清,撤销了一审判决,发回重审。2017年12月,中牟县法院又以赵刘枝、程某犯罪情节轻微,判决两人犯敲诈勒索罪,免于刑事处罚。
倔强的赵刘枝仍然不服判决,坚称自己无罪,继续上诉。2018年2月,郑州中院第二次将案件再发回中牟法院重审。赵刘枝和程某这一次多加小心了,怕当地的法院再次判有罪,便提出了异地审理申请。2020年4月,该案子在新郑市法院审理,新郑法院又改判两人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从以上的几次判决中,我们可以看到,赵刘枝和程某的罪名由敲诈勒索又改成了寻衅滋事。在刑事案件中,不同法院的罪名判决不一,就已经暴露了这几项罪名有些勉强。敲诈勒索罪和寻衅滋事罪完全扯不到一块儿,法院怎么就能够判罚的结果有这么大的偏差?看似敲诈勒索这个帽子戴不上去就又来了个寻衅滋事。总之,非要给个罪名才行。
赵刘枝和程某对寻衅滋事罪仍然不能接受,尽管法院判决免于刑事处罚,她们仍然坚称自己是无罪的,决定再次上诉。2020年7月,郑州中院再次做出裁定,维持新郑法院的原判。
2021年3月,河南省高院责令郑州中院对赵刘枝和程某的寻衅滋事罪进行再审,同年10月,郑州中院经过再审后撤销了原判决,改判赵刘枝和程某无罪。在这个反复的审理与上诉期间,赵刘枝已经被以敲诈勒索和寻衅滋事罪名羁押了635天。既然自己被最终的法院裁定是无罪的,635天的羁押已经构成了对当事人的权利侵犯,错案已被做实。
2022年1月7日,赵刘枝向郑州中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申请的内容包括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70余万元的赔偿。同时要求法院在《法制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错误判决带来的负面影响。郑州中院目前已受理此案。另外,当事人还向相关部门递交了追责申请,请求对造成错案的15名办案人员进行依法追责。
本案刚开始敲诈勒索罪就不成立,当事人所拿到的赔偿款是在村干部协调下双方都接受的条件,这是以基层村干部为中间人双方的协议,身为个体的赵刘枝和程某,不存在对施工方有敲诈的现象。
在过去,网络上也有普通老百姓敲诈地方政府和实体企业的案例,网民对此都不予以认可,因为他们和个体老百姓发生纠纷,个体是弱势者,如果基层政府和企业没有接受个体提出的赔偿,老百姓根本都拿不到钱。但凡是老百姓能够拿到所提出的赔偿款,都是对方同意支付的。在支付过双方达成协议的赔偿款后,再反过去对个体控告敲诈勒索,要么是对个体的报复,要么就是给对方下的套,真正敲诈勒索别人的就是那些给别人下套的人,并非是拿到赔偿款的人。
敲诈勒索罪名不成,就又给出了一个寻衅滋事,这个罪名更难成立。电力工程公司项目部是找到老百姓家门里征地建塔的,又不是土地所有人要求必须在他们家耕地上建塔,土地所有人不是主动的一方,而是被动接受在自己耕地上建塔,根本就不存在有寻衅滋事的行为,他们只是为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争取。双方能达成赔偿协议,这都是正常的民事行为,若达不成协议,电力工程项目部就不能强行在别人地上施工。
然而,在本案中,施工方为了先达到自己的建塔目的,同意了赔偿协议。我们也不难看出,施工方是想先同意赔偿,把自己的建塔目的达到之后,再对土地所有人进行报复控告。像本案这种情况民间发生的多了,先接受对方的条件把事情搞定,然后再毁约进行报复,实实在在的是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给别人下圈套。
要说本案中谁有错,也应该是施工方有错,从民事上讲,施工方有毁约行为,未能在事后履行自己在调解中的约定;从刑事方面讲,在自己已经同意赔偿的情况下,对土地所有人进行上告,有故意诬陷别人之嫌。况且,双方的赔偿协议还是在村干部的调解下进行的,该赔偿协议的履行义务,完全有法律效应。
这起案子压根儿就是很明了,却能够在几个法院来回审理了几年,浪费国家财力和司法人力资源,还给当事人造成了错案,对当事人被无罪羁押应该给予国家赔偿,也更应该对那些在本案中把如此明了的案件,办成错案的人进行追责。正因为这些人的错误判决,造成了当事人人身权利受侵,还让国家支付错案的赔偿。我认为应该对那些被追责的人进行处罚,把罚金作为国家赔偿金支付给受害人,不能因为这些人的行为让纳税人去买单。
像这起案子情节,在过去几年中时而发生在拆迁上,随着各地大面积的拆迁落幕,近两年看似“敲诈勒索”和“寻衅滋事”少了许多。我这些年,最后了解的一次农民“敲诈勒索”案,是发生在南阳,三位农民举报了当地的企业污染,被法院判成敲诈勒索。这几位农民的代理律师正好是我的一个朋友,在来我家聊天的时候,给我讲述了“敲诈勒索案”的案情,里面的剧情和以上赵刘枝的案子非常相似,几乎是一个版本。
这种套路真的不能再用了,连网民都知道是怎么回事,要想再给别人扣帽子,不与时俱进想别歪点子已经落后了。另外,我奉劝那些想以“敲诈勒索和寻衅滋事”这些口袋罪名打击报复别人的人,闲余时间多上网上看看,别一不小心又玩翻车了,搞得自己偷鸡不成又浪费了一把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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