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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养烈犬逃脱后咬伤他人致其死亡如何定罪量刑?

2016-09-07 佚名 刑事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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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男,198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大学文化,无业,2013年5月27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李学芬,贵州与之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李亚男,贵州与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请求情况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27日6时许,被告人周某因管理不善,导致其饲养在本区老城酱醋厂康海花园小区后“红井园”苗圃内的两只杜高犬逃脱,并将在康海花园小区后山上晨练的被害人陈某国咬伤致死。经法医学鉴定:陈某国系失血过量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周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请本院对被告人周某定罪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的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和主要事实均不持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周某饲养的二只狗为圈养而非放养,且其在认知范围内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被告人周某主观过失程度较轻;2、狗将被害人咬伤致死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原因之一;3、被告人周某的亲属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4、被告人周某具有自首情节;5、被告人周某犯罪情节相对轻微,社会危害不大;6、被告人周某系初犯;7、被告人周某悔罪态度好。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周某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遵义市红花岗区老城酱醋厂康海花园小区后山的上山路段有一个“红井园”,园内有一个苗圃场,苗圃场内有一间空置房。2011年6月左右,被告人周某在该空置房旁边修建了五间简易犬舍,在犬舍的院坝外修建了围墙。被告人周某将从外地购买的二只杜高犬(雄性、雌性各一只)饲养在该犬舍内。2013年5月20日左右,因雌性杜高犬处于发情期,被告人周某便将二只杜高犬分开关养,其中,将雄性杜高犬关养在空置房内,将雌性杜高犬关养在简易犬舍中的第二间犬舍内,在空置房与简易犬舍之间有一道围墙并开有一扇红色木门,关养雄性杜高犬的空置房的房门为木板门,关养雌性杜高犬的简易犬舍为铁栏杆门,空置房的木板门和简易犬舍的铁栏杆门,以及围墙的红色木门均年久失修、不牢固,且“红井园”的围墙有破损,被告人周某未进行维修加固,且苗圃场内夜间无人看守。2013年5月26日晚,被告人周某到苗圃场给二只杜高犬喂食后,将关养雄性杜高犬的空置房木板门上的插销插上,将关养雌性杜高犬的简易犬舍的铁栏杆门的插销插上,用一根木棒和一根角钢顶住铁栏杆门,并将空置房与简易犬舍之间的红色木门掩上,后被告人周某离开苗圃场。次日早上6时许,雄性杜高犬将空置房木板门的下端抓咬出一个洞后窜出,与从简易犬舍挣脱出来的雌性杜高犬一起穿过“红井园”破损的围墙窜至康海花园小区后山,将上山晨练的被害人陈某国(男,殁年62岁)咬伤倒地,并反复撕咬致其受伤后死亡。经法医学鉴定:陈某国系失血过量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当日上午7时50分许,被告人周某接到二只杜高犬咬伤人的消息后立即赶到现场,并配合公安民警将二只杜高犬控制,后随公安民警到达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另查明,2013年5月12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周某带着二只杜高犬在遵义市红花岗区老城酱醋厂康海小区后山遛狗的过程中,其中一只杜高犬将同在后山散步的路人袁某国咬伤。经诊断:袁辉国右前臂及右膝盖部多处皮肤挫裂伤口。2013年5月30日,被告人周某的亲属与被害人陈某国的亲属自愿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由被告人周某的亲属赔偿被害人陈某国的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误工费等共计现金820000元。该赔偿款已分二次支付。被害人陈某国的亲属书面请求对被告人周某酌情从轻处罚。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周某的供述:2009年3月,我从浙江杭州购买了一只杜高母犬,取名为“吉吉”,犬龄3岁多,体重约40公斤,买成14000元;2010年7月,我从黑龙江哈尔滨购买了一只杜高公犬,取名为“坦克”,犬龄7岁,体重约45公斤,买成40000元。我知道杜高犬出产地阿根廷,是一种比较亲近人类的犬种,比较好斗,容易靠拢和亲近陌生人,但陌生人如排斥、驱赶或者吼叫时,犬即容易攻击对方,我养狗是用于狩猎和打斗。“红井园”没有搞农家乐后,我就想租场地来养狗,我父亲跟园林处协商,口头约定采用以修代租的方式免一年半的租金,于是我请人在“红井园”修了五间简易犬舍,2011年6月份左右,我把二只杜高犬关养在修建的犬舍里。我每天早晚8时左右各喂一次狗食,最近因母犬正处于发情期,情绪紊乱,脾气暴躁,警惕性强,易对疑似物作出最快反应,容易攻击人,且影响附近居民的休息,于是从2013年5月20日左右开始,我就把二只杜高猎犬分开关养。2013年5月26日晚8时许我喂完食后,我将公犬关在原来有人住的一间有木门封闭的房间内,上好锁栓,将母犬关养在第二间简易犬舍,上好锁栓,用一根木棒和一根角钢将犬舍门顶起,最后将关养二只狗中间的那道红色的木门关上(没有插上插销,只能从外推开),我以为这样安全了才离开的。2013年5月27日上午8时许,我接到苗圃场看守的刘老头来电说我的狗咬伤人了,说是康海的保安告诉他的,我便打保安的电话,保安说我的狗咬死人了,我听后立即从豆芽湾跑步到酱醋厂路口,打了一辆摩托车到达现场,协助公安民警将二只杜高犬分别带离了现场。2013年5月12日晚7时许,我养的母犬在苗圃场墙外将过路的一个中年男子的右手咬伤,事后我赔偿了医疗费。2、证人陈某的报案材料:我父亲是在2013年5月27日早上6时许从家中出发到电视塔山上去的,他每天都是这个时间去锻炼身体。今天早上7时许,我听人议论说有人在山上被狗咬伤,而且伤得很严重,于是我就打父亲的电话,但电话关机,因为我父亲平时是不关机的,我感觉不妙赶紧出门,刚走到拐弯处发现警察已封锁了现场,我上前一看,救护车上躺着的是我父亲,他全身都是血。3、证人黄某华的证言:2013年5月27日早上6时25分,我从康海花园到后山早锻炼,当我走到半路,就隐约听见附近有人在呻吟“哎哟,哎哟”,开始声音还很大,后来就越来越弱,我放慢脚步走近发出声音的地方,在前面拐弯处,看见有二只狗正在咬一个人,这个人倒在水沟里,呻吟声已经很微弱了,从声音判断应该是个男的,二只狗的嘴上、头上都是血,我就和上来锻炼的一个女的一起去看那个人到底怎样了,由于没有棍棒之类的东西,且周围也没有其他人上来,我们就退下来报了110和120。4、证人腾某明的证言:2013年5月27日早上6时许,我在康海花园3号门值班,看见有两个男的上山锻炼,约2、3分钟,这两个男的就在拐弯处喊:有狗咬死人了!我听后就拿起工具往山上跑,刚走到拐弯处,看见前面有二只白色的大狗,一只站在马路上对着我们狂叫,另一只狗扑在一名男子身上,这名男子是翻倒在水沟里的,没有动弹,没有呼救,狗正在吃他的肉,我们赶狗,但狗太凶,他们说已报警,约十五分钟警察就赶来了。5、证人唐某杨的证言:2013年5月27日早上6时10分左右,我老伴叫醒我说听见山上有人呼喊救命并听见有狗叫声,于是我和老伴就从窗户叫物管的人去看看,我拿着沙刀顺着路往山上走,走到拐弯处时看见两个男的,我又继续往前走,走了几步发现路上爬着一只狗,在旁边的沟里还有一只狗,另外有一个人倒在沟里,我拿着沙刀去赶狗,但狗攻击我,我倒回来问两人报警没,他们说刚报警,约十来分钟警察就到了。6、证人刘某建的证言:2013年5月27日早上6时10分,我还在睡觉就听见有人喊“狗咬死人了,救命”的声音,于是我就起床顺着路往山上走,走到拐弯处看见有几个人在,他们叫我不要上去,我看见前面路中间有只狗,狗脸上有血,马路旁边的沟里有只狗,当时我没有看见人,后我和物管拿工具赶狗,但狗太凶,无果。6时40分左右,警察和120急救车先后赶到现场。7、证人何某全的证言:2013年5月27日早上7点30左右我去接班,当我走到康海门口时就听说有狗咬人,于是我赶到现场,看见有警察在维持秩序,并询问有没有人知道狗的主人,刚好我存有苗圃场工人刘某忠的电话,于是我拨通刘某忠的电话,刘某忠说他在医院,狗是一个叫周某的人喂养的,我便委托他立即转告狗主人。二十分钟左右,一个年轻人就赶来把狗带离了现场。10、证人刘某忠的证言:我从2012年9月份起开始在红花岗区园林局的苗圃场打工,我每天早上5点出门,晚上7点左右回家。2013年5月27日,我老婆生病住院,早上6点30分我出门到医学院,后接到康海花园保安来电说周某喂养的二只狗咬伤人了,于是我电话告知了周某,后面的情况我就不清楚了。周某一般是每天早上8、9点钟来喂养一次,晚上5、6点钟来喂养一次,早上来的时候,先是将狗带出来去溜达一圈,返回犬舍喂了狗粮就离开,下午5、6点钟是有空就带出去,没空喂完就走。我见到周某最后一次喂狗是2013年5月26日下午,当时我在苗圃场打扫卫生,5月26日早上有没有来我就不清楚了,我在医院。11、证人程某的证言:2012年年初,我向遵义市红花岗园林处承租了苗圃场,但周某是在2011年就开始在此地养狗,我和园林处的同志,以及周某的父亲都多次劝说周某不要再养狗,但是他只是在嘴上答应,一直没有行动。我请了一个姓刘的人帮我看门,但不负责看狗。据我了解,周某他每天都要来喂食,但事发当天有没有喂就不清楚了。周某在场地上修建了犬舍并修补了围墙,但原“红井园”农家乐这部分围墙没有修补,是修建关井隧道时放炮整垮的,原“红井园”这部分场地和养狗场是连通的,之间有一个堡坎,一旦狗从狗舍出来,就很容易通过堡坎,穿过破损的围墙到达马路上。12、证人詹某文的证言:“红井园”从2008年8月至2011年8月租给一个叫杨某刚的人从事养殖业,2012年4月,该场地承租给程某养殖产品及花卉,程某承租后发现周某在此地养狗就告诉了我,我和程某都与周某的父亲周某义讲过,叫其转告周某把狗带走。13、证人敖某玟的证言:平时早上我和邻居都上山锻炼身体,见到周某每天都要出来遛狗,有时栓有时不栓,遛狗的时间不确定。他和我们很少打招呼,平时看见他养的狗我们都比较害怕,也没有人说啥。14、证人关某的证言:2013年5月27日早上6时35分许,120系统调度员通知我负责出诊急救,6点45分我带上护士谢建雷和驾驶员李某一起赶往红花岗酱醋厂康海花园,7点零4分赶到现场,看到一个伤者爬在路边的边沟里,一只狗站在伤者的头部位置,正在撕咬伤者,另一只狗在马路中间,沟里的狗咬了2、3下之后就将头抬起来,隔了4、5秒钟后又接着撕咬伤者,而且狗的头部有明显的血迹,伤者始终没有还击,任由狗撕咬。警察一边维持秩序一边追狗,后来赶来的警察准备拿枪击毙狗时,狗主人赶来将狗套走,我们才开始施救,伤者的头部血肉模糊,颈部有明显被狗咬伤的洞,手臂上也有被咬伤的痕迹,我接触伤者的时候,喊他不应,感觉已经没有知觉,在上急救车时,我感觉他的脚是冰凉和僵硬的,存在尸僵的特征。但出于对生命负责,我在急救车上用心电图进行检查,确定伤者已经死亡,心电图的打印时间是早上8点38分。17、证人袁某国的证言:2013年5月12日下午6时许,我和四个工友一起到酱醋厂后山散步,当时我们从山上下来,我走前面,他们走后面,当我们走到半山腰一转弯处时,看见有二只白色的大狗追着一只小狗,我就往后退,那二只狗中的大狗看见我退就冲上来咬我的脚,我用脚把狗踢开,它就跳起来扑向我,我用手挡,它就咬住我的手,约5分钟后狗主人赶来,用栓狗的皮带将狗的嘴撬开,才将我的手取出来。我被咬伤后,狗主人周某带我到遵义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花了13000元治疗费。18、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老城酱醋厂康海花园小区后山(老鸦山),为一露天现场,公路围墙上有一个门洞,公路排水沟内有一俯卧状男尸,尸体下方及路面发现血迹,路边发现一残缺的人体右耳、一只带血的白色板鞋、路面上有一5M×0.52M的拖拉血迹带,和不间断滴状血迹,现场血迹均擦试提取。该后山上山路段有一扇双开铁门,该铁门通向一个苗圃场,场内有一块空地,空地上有一间空置房,空置房木门呈锁闭状态,门上的插销插好,门下段有一个被破坏的门洞,室内门口地上有3块破损门板,门板内侧和门墙上均有大量抓痕,窗户完好。空地围墙开有一扇红色木门,门上见三处灰尘推痕,进入该门有一空地,空地有5间犬舍,其中:2号犬舍外有一铁栏杆门,门上有一根钢条插入门栓,门内侧有一根木棒和一根角钢。苗圃场西侧土坎上有一石梯,石梯通往红井园院内,路上有一个无门门框。20、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尸检检验记录及照片。证实经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司法鉴定中心论证死亡原因:被害人左耳下至左耳上软组织及左颞部头皮不规则缺失;右肘关节侧前见撕裂创,该创下肌肉完全撕裂、肌腱、血管断裂、肱骨外露;四肢、躯干部多处撕裂创及大面积的点、条状抓痕。综合分析陈某国系失血过量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论证损伤机制分析:被害人头面部缺失的损伤、四肢及躯干部多处大面积不规则撕裂创,全身豆粒状大小、条状挫伤痕的损伤,符合大型犬科动物爪子抓划伤形成的特征。经鉴定:陈某国系失血过量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21、遵义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生物物证鉴定书。证实经鉴定:送检的标记为“现场排水沟底血迹”、“现场尸体下方血迹”、“现场耳朵旁血迹”、“母狗身上转移血迹”、“公狗身上转移血迹”、“现场2号号牌血迹”、“现场6号号牌血迹”的棉签上检出人血,未排除死者陈某国,支持上述人血为陈某国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23、遵义市急救中心院前急救病历、心电图象及死亡证明。证实被害人陈某国经遵义市第一人民医院出诊后抢救无效死亡,该急救中心于2013年5月27日上午8点38分对被害人抢救时所做的心电图为心室静止。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出具被害人陈某国于2013年5月27日死亡的证明书。24、遵义市红花岗区城市综合执法局证明。证实经查,被告人周某未在遵义市红花岗区城市综合执法局申报办理《遵义市中心城区养犬登记证》的事实。25、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侦大队对二只杜高犬的处置记录。证实2013年7月22日,在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侦大队的组织下,在被害人家属及相关单位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对被告人周某喂养的二只杜高犬进行捕杀,并将二只杜高犬的尸体作深埋处理的事实。29、调解协议书。证实2013年5月30日,被告人周某的父亲周某义与被害人陈某国的妻子赵某敏、儿子陈某、女儿陈某茹自愿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由周某义代被告人周某赔偿被害人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误工费等共计现金820000元,该款分二次支付,每次支付410000元。被害人亲属放弃对被告人周某以及其他主体提起民事诉讼追偿的权利。同时书面请求对被告人周某酌情从轻处罚。30、遵义市公安局老城派出所民警黄某平、邓某鼎的接处警经过。证实黄某平于2013年5月27日6时35分接警后,便与邓某鼎一起开车赶到遵义市红花岗区酱醋厂康海花园后山上,两人到达现场后,见一只狗在马路中间,另一只狗爬在沟里,狗的旁边躺着被害人,被害人是爬起的,没有动静,满身是泥巴。两人大声呼叫被害人,但没有反应,两人便先后采用持木棒驱赶、开车逼迫和按喇叭恐吓等方式吓狗,均无果。期间,黄某平电话向相关领导汇报情况,请求增援,同时维护现场秩序。后特警及狗主人周某到达现场将狗控制,黄某平等人随救护车将被害人送往颜村殡仪馆。31、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5月27日上午10时许,公安民警周某华、杨某强在遵义市红花岗区酱醋厂康海花园现场将被告人周某控制,并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期间,被告人周某无拒捕行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被告人周某饲养二只狗的犬舍照片8张、存放狗食的冰箱照片2张。证实被告人周某对其喂养的二只杜高犬采取了必要的管理措施,尽到了注意义务。案发前被告人周某喂过狗食,案发后尚有狗食留在冰箱里。2、收条及谅解书。证实2013年5月31日、6月3日,被害人陈某国的亲属先后二次收到被告人周某亲属的赔偿款820000元,被害人陈某国的亲属书面请求对被告人周某酌情从轻处罚。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能客观真实地反映全案事实,并形成证据锁链,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明知其饲养的二只杜高犬属体型硕大、性情凶猛、攻击力强的烈性犬种,案发前曾将路人咬伤,案发期间雌性犬正处于发情期,容易攻击人,已经预见到如管理不善可能会对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危害结果,但被告人周某在未对空置房的木板门和简易犬舍的铁栏杆门,以及“红井园”的围墙进行修缮和加固,且未安排人员看守的情况下,主观上轻信将二只杜高犬分别关养在空置房和简易犬舍内即可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导致其所饲养的二只杜高犬窜出将被害人反复撕咬致其受伤后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周某过失致人死亡,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周某在得知其饲养的杜高犬将人咬伤的消息后立即赶到现场,积极协助公安民警将二只杜高犬控制,后随公安民警到达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犯罪后自愿认罪,其行为应依法认定为自首,结合被告人周某的亲属已代其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被害人亲属书面请求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的事实,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周某减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建议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内对被告人周某判处刑罚的量刑建议,不仅符合法律规定,而且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周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周某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其亲属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请求对被告人周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严肃国法,惩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周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7日起至2015年5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罗跃谊人民陪审员古清琴人民陪审员刘桔荣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秦友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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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阳杨,毕业于北京外国语大学
现就职于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公司金融部
专注于轻纺类买卖合同/加工合同案件
劳动争议、民间借贷、人身损害

以及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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