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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喷气胶管向他人肛门喷射致其死亡如何定性?

2016-10-04 佚名 刑事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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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新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某,男,199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兴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工,户籍所在地新兴县。因本案于2015年12月25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兴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新兴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6)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3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裕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某与杨某某均是广东新合铝业新兴有限公司的员工。2015年12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梁某某与杨某某、梁某甲、杨某甲、徐某某等人在以上公司喷砂车间A1喷砂机工作,其中被告人梁某某负责使用喷气胶管吹走铝材上的砂粒,杨某某负责搬运铝材。期间,在杨某某站到被告人梁某某右侧前并弯腰搬运铝材时,被告人梁某某用喷气胶管向着杨某某的肛门喷了约3至5秒时间,致杨某某受伤。其后,杨某某先后被送新兴县中医院、新兴县人民医院救治,诊断为直肠、小肠破裂、急性弥漫性腹膜炎、气压伤、创伤性休克等。次日16时50分,杨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广东省新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的损害符合高压气体致伤的方式造成,其是因多脏器损伤致创伤性休克引发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梁某某在司法机关尚在一般性排查时,已主动交代自己以上罪行。广东新合铝业新兴有限公司在日常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中,已强调过喷气胶管不能向人体喷射的注意事项,被告人梁某某亦有参加相关会议。被告人梁某某出于与杨某某开玩笑而用喷气胶管向杨某某的肛门喷气,其此前无犯罪行为。杨某某的死亡已经新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广东新合铝业新兴有限公司为杨某某购买了工伤保险,并已向新兴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申报工伤保险待遇,但新兴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尚未正式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给杨某某家属。诉讼中,杨某某的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与被告人梁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梁某某因此赔偿了精神抚慰金人民币75000元给杨某某的近亲属。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梁某甲、杨某甲、徐某某、胡运良的证言及辨认材料、石某某、叶某某、王某某、涂某某、黄某某、赵某某、郭某某、陈某某、杜某某、李某某、杨某乙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记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胶管照片、移送清单、学习培训签名表及班前会议记录、住院病历、手术记录、死亡记录、新公(司)鉴(法)字(2015)234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用喷气胶管向着他人肛门喷射,其应当预见到会导致他人损害的后果,但因为过于自信而没有预见,结果导致他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梁某某在司法机关尚在一般性排查时已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视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并依协议履行了赔偿义务,依法可从宽处罚;是初犯等与量刑有关的情节,量刑时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梁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梁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郭善伟审判员陈来昌人民陪审员何炎兴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绍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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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阳杨,毕业于北京外国语大学
现就职于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
专注于布匹面料类买卖合同/加工合同案件

与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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