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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嫖资纠纷失足女向恩客喷辣椒水致其死亡如何定性

佚名 刑事备忘录 2017-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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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莫某珍,户籍地址广东省广宁县。因本案于2015年9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审理经过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16]2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某珍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某珍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9日8时许,被告人莫某珍到本市海珠区X号一楼被害人陈某戊的家中,应约与其进行性交易。双方发生性关系后,经被告人莫某珍索要,被害人陈某戊先后向其支付嫖资共计人民币2400元。在此期间,双方因嫖资数额发生争执,被告人莫某珍因被害人陈某戊喊救命害怕被人发现,用手捂压被害人陈某戊的嘴部,后因被害人陈某戊发现其手提包内携带的催泪喷雾器,双方发生争抢,在此过程中被告人莫某珍将辣椒水喷出,致使被害人陈某戊倒地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戊符合口唇部被捂压、胸部被挤压、辣椒水刺激的综合作用下导致胃内容返流引起吸入性窒息死亡)。随后,被告人莫某珍被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莫某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接警经过、侦查报告、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涉案物品移交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情况说明,缴获的涉案物品及人民币照片,视频监控录像光盘及截图,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昌岗东路支行出具的卡号尾数为10×××67的开户资料及交易明细、涉案人民币(冠字号)情况,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出具的手机通话记录清单,广州市公安局江南中派出所出具的被害人陈某戊的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资料,被害人陈某戊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广宁县公安局联和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莫某珍的户籍证明及复函,证人陈某乙提供的被害人陈某戊的门诊病历,证人刘某乙提供的银行卡及存折复印件,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穗海公(司)鉴(DNA)字[2015]91号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穗海公(司)鉴(法)字[2015]180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穗海公(司)鉴(法)字[2015]181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广州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广精[2015]精鉴字第6951号精神状态及法律能力鉴定意见书,证人陈某丙、陈某乙、何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陈某丁、刘某乙、黄某乙的证言,被告人莫某珍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珍因过失而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某珍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惟被告人莫某珍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莫某珍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以下的量刑意见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莫某珍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莫某珍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9日起至2021年9月8日止)。

二、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的催泪喷射器外包装盒1个、催泪喷射器1个,予以没收;扣押的人民币2400元,发还被害人陈某戊的继承人(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代为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邹世发

人民陪审员叶锦洪

人民陪审员区少敏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磊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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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阳杨律师,毕业于北京外国语大学


现就职于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


专注于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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