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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奇葩:因给法官写信要求介绍案源被吊销律师执业证

2017-09-29 佚名 刑事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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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http://www.bjsf.gov.cn/publish/portal0/tab84/info8973.htm


                 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司罚决[2004]1号


    被处罚人:翟雪俊,男,44岁,北京市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住*

  经查:2003年10-11月,翟雪俊律师分别给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许法官、东城区人民法院金(实为全)法官、田法官、赵法官及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刘法官发出信件。信的基本内容为:"我历来注重案件来源的多样性,有选择地和有限地与部分法官的合作是多样性之一。基于这一点,我想与您进行友好的合作,一来交个朋友,二来在维护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共享诉讼资源,同分可得收益。在您主审的民事和经济案件中,在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而又有可能的情况下,您可以将当事人的一方介绍给本人:1、争议金额30万以上的;2、该当事人未聘请律师或可以再聘请的;3、该当事人有可能胜诉或减少一定经济损失的。我可以按所收代理费总额的40%作为介绍费支付给您(代理费一般按争议金额的5%收取)。本人以为我们一年合作1-2次是可能的。"随信附有翟雪俊律师的名片。

  现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和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举报材料,翟雪俊律师发给有关法院法官的信件,市司法局与翟雪俊律师的谈话笔录,翟雪俊律师提交的《关于给法官写信一事的说明》及《检查》等证据材料在案。

  本局认为:翟雪俊作为执业律师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法官写信、发信,许诺以可预期的利益的行为,已经构成向法官行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经北京市司法局2004年2月16日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现决定:给予翟雪俊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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