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残疾人“网暴”,严惩!
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这是“两高一部”专门针对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制定的司法政策文件。
“网暴”是暴力形式的一种,是指借助互联网这一载体,对一定的事物进行谩骂、抨击、侮辱、诽谤等,并对当事人的隐私权、人身安全及其正常生活造成威胁或者某种不良影响的行为。一直以来,网络侵权的成本低维权难,特别是针对残疾人的“网暴”当中,往往包含着对伤残的侮辱与歧视。为推动网络生态治理,中央网信办加大了对网络侵权信息举报工作的工作力度,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侵权信息举报工作的指导意见》,做好切实保护公民个人网络合法权益的同时,特别关注特殊群体网络合法权益,明确“依法保护妇女、残疾人、老年人等其他特殊群体网络合法权益”。此次“两高一部”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与以往不同之处在于,运用现行刑法条文对危害极大的网络暴力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明确网络上“可以”和“不可以”的界限。在保障网民的正当权利的同时,强调维护网络上“普通公众”的权利。矫正“法不责众”的错误倾向。重点打击恶意发起者、组织者、恶意推波助澜者以及屡教不改者,特别是针对未成年人、残疾人实施的网暴等五种情况的恶意中伤,要依法严惩。《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将具体“网暴”情形与刑法罪名的诽谤罪、侮辱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一一对应,对不同的“网暴”罪行定罪处罚。
国法如山,厘定是非,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暴”已经明确为犯罪行为,“法不责众”已成过往。
实施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具有以上五种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
01
针对未成年人、残疾人实施的;
02
组织“水军”“打手”或者其他人员实施的;
03
编造“涉性”话题侵害他人人格尊严的;
04
利用“深度合成”等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发布违法信息的;
05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起、组织的。
“网暴”可能涉及到什么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受到了“网暴”该怎么办?
1、可以请求信息处理者、平台管理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及时删除或屏蔽相关信息,同时将不合适的言论信息进行举报;
2、如果认为侵害个人信息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构成犯罪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法追究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3、走司法程序,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受害人在民事诉讼中,可以向司法机关申请先予执行,要求网暴实施人立即停止侵害,或者由司法机关立即制止某项行为。
资料来源丨新华社、澎湃新闻、检察日报社、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公众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众号
责编丨陈曦
编辑丨黄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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