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来袭,这些涉税问题要注意!
来啦!来啦!它来啦!
一年一度“双十一”
你购物了吗?
“双十一”,这些税务知识需牢记
跟着税小皖一起去学习!
“割肉”促销的商家vs“血拼”的“剁手党”们,“双十一”涉及的税收知识,我们需要了解。
关注|1、关于“买一赠一”涉税处理
我公司准备在双十一期间采取“买一赠一”模式,进行大促销,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呢?
1.增值税的处理方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因此,主品与赠品的金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向购买方收取的金额缴纳增值税;如果主品与赠品未开在同一张发票上或仅在发票“备注”栏注明赠品,赠品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主品按购买方支付的金额缴纳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方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因此“买一赠一”方式中的销售赠品不需要视同销售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商场正在做“双十一”活动,我收到了商家赠送的礼品,高兴之余,我要承担涉税义务吗?
解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注|2、关于“积分送礼”、“积分抽奖”涉税处理
我公司准备采取“积分送礼”、“积分抽奖”模式回馈广大客户,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点规定, 企业将资产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而移送他人的,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因此,企业采取“积分送礼”、“积分抽奖”等方式赠送商品,商品所有权已经改变且不属于内部处置,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赠送礼品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攒了一年多购物积分终于可以用上啦,收到了商家给我的反馈啦,那么有需要我注意的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点规定,企业以“积分抽奖”方式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的,按该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但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温馨提示:如果您在”双十一”买了心仪的宝贝,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请记得向商家索取发票,如果对方拒不开具发票,你可以向所在的平台投诉,也可以向税务部门投诉。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安庆市税务局
审核:安徽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企业所得税处、货物和劳务税处
编发:安徽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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