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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 | 就业促进政策你问我答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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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高质量发展离不开高质量的营商环境。近期,广东人社推出“优化营商环境”专栏,持续介绍解读广东人社领域相关政策举措。本期聚焦就业促进政策。


Q1

政府在维护公平就业方面有哪些职责?

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

Q2

有哪些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的规定?

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就业保障政策措施,防止和纠正就业性别歧视,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为就业困难的妇女提供必要的扶持和援助。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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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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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杨证民编辑:邓安祺审核:政策法规科 办公来源:广东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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