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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案例分析(一)



案例解读——(一)——安全生产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案例分析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是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制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市应急管理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刑法修正案(十一)》《安全生产法》相关要求,特别是“危险作业罪”相关案件办理规定,与政法部门加强协作,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联席会议、联络室等平台的作用,常态化做好沟通联系、情况通报、案件移送等工作,加大了对安全生产领域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产生了较好的社会警示效应。




法律条款与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新增危险作业罪。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01
内容解读

新增的“危险作业罪”将安全生产领域重大责任事故犯罪追责标准从“结果犯”变为了“危险犯”和“结果犯”并行,从“事后”追责转变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追责。在修正案实施之前,对于擅自停用自动消防设施、损坏消防设施器材或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等导致火灾事故发生的,必须产生严重后果才能以“重大责任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等追究刑事责任;没有发生火灾事故的,只能依照《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罚款等行政处罚。今后,对于上述行为,如果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就可以结合具体情节给予刑事处罚。


02
案例分析
01基本案情

2022年3月31日,金华市消防救援机构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某公司生产车间内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等消防设施长期处于瘫痪状态;此外还存在车间内设置员工宿舍违规住人、搭建钢棚占用防火间距、堆垛占用消防车道等违法行为,该公司属于重大火灾隐患单位,一旦发生火灾,后果不堪设想。


经查,该公司副总经理张某某在明知公司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情况下,擅自决定由维修人员将消防设施主机的主板拆除带走维修,期间企业仍正常持续生产作业。该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人曾向其反映维修未完成情况,张某某未采取相应补救措施,致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消火栓系统一直处于不能工作的关闭瘫痪状态。

02法院判决

被告人张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救生设备、设施,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一款,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九个月。



- END -
来源: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编辑:赵曦 | 责编:司徒

审核 | 徐海军

西安报业融媒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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