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开展应急演练” 典型事故案例 安全生产月培训必看
全国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
作为突出问题重点排查整治
相关企业单位存在的问题如果事前进行了有效的应急演练
这些问题,都藏不住!
这里整理了7起“不开展应急演练”典型事故安全生产月,一起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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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吉林省长春市2013年6月3日,位于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的吉林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主厂房发生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共造成121人死亡、76人受伤。
事故调查报告显示,除了违规使用易燃材料、没有报警装置、主厂房内逃生通道复杂且有安全出口被锁闭外,宝源丰公司未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未组织应急疏散演练,员工缺乏逃生自救互救知识和能力,是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
02
河南省柘城县2021年6月25日,位于河南省柘城县远襄镇北街村的震兴武馆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8人死亡、11人受伤。
武馆经营人母亲余素芝使用蚊香不慎引燃纸箱、衣物等可燃物。发现火情后,余素芝没有立即进行扑救,打开房门后,新鲜空气涌入,火势迅速扩大。初期处置不力,造成了火灾蔓延扩大。
该起事故调查报告指出,震兴武馆未开展防火检查巡查、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检查指出的火灾隐患没有及时整改。火灾发生后,没有及时报警,组织学员疏散和扑救火灾不力。03
黑龙江省绥化市2021年4月21日,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黑龙江凯伦达科技有限公司在三车间制气釜停工检修过程中发生中毒窒息事故,造成4人死亡、9人中毒受伤。04
河北省张家口市操作人员没有及时发现氯乙烯气柜卡顿、泄漏,仍然按照常规操作方式调大压缩机回流,造成氯乙烯冲破环形水封泄漏,向厂区外扩散,遇火源发生爆燃。
05
浙江省宁波市事故调查报告显示,2019年9月29日,位于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梅林街道梅林南路195号的宁波锐奇日用品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9人死亡,3人受伤。▲监控画面
监控视频显示,在静电放电引起可燃蒸气起火燃烧后,员工孙某松未就近取用灭火器灭火,而采用纸板扑打、覆盖塑料桶等方法灭火,持续4分多钟,灭火未成功。火势渐大并烧熔塑料桶,引燃周边易燃可燃物,一层车间迅速进入全面燃烧状态并发生了数次爆炸。
该起事故调查报告指出,相关企业未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疏散逃生演练,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06
山西省忻州市2021年6月10日,山西省忻州市代县大红才矿业有限公司发生重大透水事故,造成13人遇难。>>山西代县大红才矿业有限公司“6·10”重大透水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07
湖北省十堰市作业点的工作面位于绿松石矿的成矿破碎带中,工作面开挖后,顶板楔形岩体冒落。
该起事故暴露出竹山县秦岭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未有效运行双重预防机制、未健全并执行采场顶板分级管理制度、未按规定编制作业规程和单体设计、未按要求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问题。2021 年以来,该企业仅对《高处坠落事故现场处置方案》进行了演练,未对“冒顶”等专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四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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