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riginal
2015-11-03
谭伟顺
广东恩友财务
基于服务对象保密协议,本案例涉及的社会组织名称将由“组织A”和“组织B”替代。项目名称将有“专项服务”替代。 背景“组织A”为民办非企业,没有公募基金;“组织B”为基金会。组织A在组织B旗下成立了专项基金,发起筹款,捐赠收据与款项的支付皆为组织B处理。项目期结束后,捐赠余款归组织B所有。问题:对于这样的情况,组织A是否需要把该款项纳入为账目体系? 第一条 “服务项目”是由组织A和组织B共同发起成立,设在组织B旗下的专项基金,旨在携手扶助共创美好。第四条 本基金资金由组织B管理,存放在组织B账户。……组织A不得以任何形式主张资金所有权。……第五条 组织A申请使用本基金使用,应当向组织B提出基金使用项目,经组织B审核后,符合第二条规定用途的,办理资金划拨资助手续。……第七条 组织A负责监督本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组织B可以对本基金资助项目实施进行检查监督,组织A应予配合。第九条 本基金存续期满后的剩余资金,不返还组织A,组织B可以依照其章程及有关规定用于符合第二条“资助范围”的公益慈善项目。综上可知,“专项服务”的实际控制人可识别为组织B,有且仅有一个实际控制人,捐赠资产系由组织B拥有和控制。而组织A实际上仅负责提供具体的基金使用项目或方案,并监督资助项目的具体实施,其不能主张该捐赠资产的所有权,所筹集款项显然不满足资产的入账条件。因此,就组织A筹集与该基金会有关的款项这一环节而言,筹款过程中其未获得任何现金流入,也即该筹款不符合资产的定义,另外,筹集款项的过程也未导致组织A承担任何现时义务,故无需进行账务处理。
组织A不需要把该款纳入账目体系,该项目所产生的支出向组织B实报实销。 谭伟顺,恩友志愿者,中山大学会计学硕士,现就职于普华永道审计部,一直为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提供审计及财务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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