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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鹏研究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中您不可不知的六大变化

吴星宇律师 金鹏律师事务所 2023-08-26

2021年7月16日,《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十三届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53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相较于2014年版本,新版规定存在多处变化,既顺应了经济发展的新要求,又坚持了“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理念,生育保险参保人的权益得到了更加全面、周到的保障。新版规定中的六大变化十分重要,用人单位和职工都应当了解,本文将逐一介绍。

一、生育保障覆盖面扩大,四类人员不缴生育保险费也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新版规定明确了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并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未达到规定的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的职工等四类人员,无须缴纳生育保险费,且可以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2014版本的规定里,只明确了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两类人员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可见,新版规定相较于2014版本保障范围进一步扩大,相关法律概念也更精准。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四类人员虽然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但是无法享受生育津贴。

法条链接:2021版《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九条、第十二条

二、自缴费次月起,职工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新版规定修改了累计参保1年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内容,明确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费的,自缴费次月起,其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2014版本规定中,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未满1年,必须待其缴费满12个月才可以申请待遇。这意味着想享受待遇就得支付一大笔保险费,中途还不能断缴。新版规定将缴费年限条件从1年缩短至1个月,参保人花更少的钱、更少的时间,就可以享受到生育保险待遇了。

法条链接:2021版《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二条。

三、明确了终止妊娠包含宫外孕终止妊娠的情形

关于宫外孕是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问题,历来存在争议。争议的根本原因,是大家对宫外孕流产手术是否属于疾病手术认识不一。如果认为宫外孕手术不属于疾病手术,而属于流产手术,则职工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如果认为宫外孕手术属于疾病手术,则职工只能享受病休等待遇。两种待遇差别极大:职工领取的生育保险待遇不低于生产前的工资待遇,而病伤假期工资只要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即可。

笔者去年处理的一宗案件中,广东某市相关部门就认为宫外孕流产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对当事人提出的报销申请不予受理。当事人不得已只能提起行政诉讼维权,最终获得赔付。新版规定明确终止妊娠包含宫外孕终止妊娠的情形,相关争议消停。

法条链接: 2021版《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三条。

四、确立生育医疗费用先行支付制度

第三人对职工造成伤害产生的医疗费用,一般由第三人承担,属于社会保险的除外范围。但是,如果第三人无法确定或者拒不支付费用,职工将无法获得及时救治,为此我国已建立了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的先行支付制度以保障职工权益。新版规定确立了生育医疗费用先行支付制度,是对先行支付制度的补充和完善,也是响应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合并实施要求的必要举措。规定施行后,职工因为第三人原因产生生育医疗费,例如车祸导致流产,就算第三人无法确定或者其拒不支付费用,职工也可以申请先行支付以解决燃眉之急。

法条链接:2021版《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四条。

五、女职工终止妊娠享受产假天数增加

新版规定明确,女职工终止妊娠享受产假: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计15天至30天(2014版本规定未满4个月流产假期是15天);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计42天;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计75天(2014版本规定满4个月流产假期是42天)

女职工终止妊娠的产假天数看似是增加了,但是在《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227号)对此早有规定。新版规定作出相应修改,应该是为了修补地方规定之间的冲突。

法条链接:2021版《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六条、《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一条。

六、生育保险待遇的申请期限由1年延长至3年

主要分下列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生育医疗费用不能直接与医疗机构结算,职工个人先行垫付的,可以在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日起3年内申请待遇。第二种情况,用人单位已经垫付生育津贴的,可以在职工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日起3年内申请待遇。第三种情况,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客观原因或者无正当理由未垫付生育津贴的,职工本人可以在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结束后3年内申请待遇。

虽然生育保险待遇的申请期限大大延长了,但是本文建议用人单位还是应当尽快申报待遇,且发现生育津贴待遇差额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应当尽快补足差额。原因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不垫付生育津贴、拖延发放生育津贴、不依法补足差额的行为,可能构成不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法条链接:2021版《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律师介绍

吴星宇 律师

邮箱:wxy@kingpound.com

吴星宇律师毕业于暨南大学,获法律硕士学位。目前任广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劳动与雇佣相关法律事务、公司法律顾问等,曾多次获得广州市律师协会业务成果奖、理论成果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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