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鹏实务 | 幼时接受房产,成年岂能逐母
有人说孩子是夫妻关系的纽带,而当婚姻走到尽头时,孩子就更加成为夫妻的最大公约数。有一些夫妻在离婚分割财产时,会选择共同把房子留给孩子。这样做往往有两个原因,一是表达对孩子的爱,也给孩子经济上的强有力保障,让孩子在漫长的人生路上走得更加稳健;另一方面,是因为双方对财产分割争执不下,久拖不决,为了争取时间,早日解脱,两人就把房子给孩子,这样大家心理都平衡,“谁也没有便宜谁”。
这种安排,本来应该说是有智慧的,也合乎中国人的伦理观念和生活经验。
然而,作者近日看到的一起案件,却实在是让人唏嘘不己。
故事是这样的,我们把剧情高度概括一下,女子张某和丈夫李某离婚,两人名下有且仅有一套房子,两人在离婚协议当中约定,李小某的抚养权属于李某,等儿子李小某18周岁之后,将这套房子过户给儿子。
离婚之后,李某带着李小某在外面居住,张某则住在这套房子里,李小某18周岁的时候,李某和张某按照约定将这套房子过户给了李小某。
可是令张某意想不到的情况发生了不久,在李小某成为房屋登记产权人的不久之后,李小某就要求张某搬出该房屋,让自己和李某搬进来住。
我们猜测背后的原因和心理是这样的,李小某一直跟着父亲李某生活,与母亲张某接触较少。而且可能李某在李小某面前不时诋毁张某,在儿子心中埋下对母亲仇恨的种子。李小某甚至会认为是张某害得自己父子俩无家可归,在外漂泊多年。于是,当他成为房屋的主人后,就对母亲展开报复。
李小某忘了自己能得到房屋,正是基于母亲当年离婚时的赠与,母亲一直住在这套房子里面,也是离婚协议明确约定的。母亲遵守当年的约定,将房子过户给儿子,却万万没想到儿子恩将仇报,母亲伤透了心。
当然,我们还可以根据生活常识揣测,也许诉讼是李某一手策划的,李小某就是一个“工具人”。
”
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李小某的诉请,一审判决认为,李小某作为财产所有权人,有权对其所有的房屋进行处分,其要求张某搬出房屋,符合法律的规定。
大家是不是拳头都硬了?先不要着急上火。二审法院推翻了一审法院的判决,驳回李小某的诉讼请求。
我们来看看二审法院的理由:虽然以李小某基于离婚协议合法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但作为其亲生母亲的张某,有权要求李小某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李小某作为已年满18周岁,且具有一定认知能力的高中生,应当在能力许可的范围内,以恰当方式履行该义务,虽然李小某尚在校读书无固定经济收入,但保留对已处于困境的张某的居住权,不失为履行赡养义务的一种恰当方式。张某要求李小某以保留居住权的方式履行赡养义务,合理恰当,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李小某仅以享有房屋所有权为由,要求张某搬离该房屋,有违法定义务,有悖善良风俗,不合人情伦理,对此不予支持。
是不是想为二审法院拍手叫好?
反败为胜的背后,是律师诉讼思路和策略制定得好。
原告的请求权基础是所有权人的处分权,用通俗的话来说,就是“我的房子,我想让谁住就让谁住,不让谁住就不让谁住”。这个逻辑从表面上看起来非常强大,无懈可击。如果和原告“正面刚”,被告没有胜算。
于是被告“曲线救国”,被告的思路是这样的,让我们来复盘一下。
被告张某的目的是继续居住在该房子里,但很明显,张某和李小某之间关于居住权没有约定。那么,被告主张的“居住权”有什么法定依据呢?
聪明的被告律师想到了赡养义务,因为原被告是母子,儿子已经成年,母亲日渐年迈,儿子应该要养母亲,虽然儿子没有收入,但是也正因为儿子没有收入,所以更应当用房屋的居住权来赡养母亲。
二审法官站在伦理和道德的角度,觉得一审判决不妥,于是顺理成章,采纳了被告律师的意见。
翻译成老百姓的话,就是“李小某,你这个儿子怎么能如此不孝,要把妈妈赶出门,难道让妈妈睡在街上吗?生你养你的老母亲,就应该落得如此下场?即使房子是子女自己买的,也不应该将父母拒之门外啊!何况这个房子本身有一半就是母亲送给儿子的。
二审判决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又符合中国人传统的道德伦理的,给被告律师和二审判决大大点赞!
这起案件提醒我们,尤其是父母们,在把房产赠与给自己子女的时候,千万不要忘了,和子女书面约定父母有居住权,并且依法办理居住权登记(居住权的规定,见《民法典》366条-37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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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李颖珺
排版 | 冯 茵
核稿 | 崔庆宁
审定 | 杨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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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鹏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是广州第一家市属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目前已发展成为华南地区最具规模的综合大型律师事务所之一,曾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司法部律师行业创先争优活动示范点、广东省文明律师事务所、广州市十佳律师事务所,汤森路透ALB2021《亚洲法律杂志》中国区域市场排名十五佳华南地区本地律所等50多项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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