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鹏研究 | 走私犯罪案件中扣押措施的辩护要点(上篇)
扣押是一项重要的刑事侦查措施,是侦查工作的关键环节之一,对物品、文件、邮件、电报的扣押,可以保全犯罪证据;对赃款、赃物、犯罪工具的扣押,可以便于对钱款的追缴、物品的没收;对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等物品的扣押,更是利于及时处理,防止危害的扩大。但司法实践中,扣押的法律规定过于宽泛、限制不足、救济渠道单一等问题愈发突出。特别是在走私犯罪案件中,扣押极易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本文特别针对走私案件中扣押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为辩护律师提供参考。
一
扣押措施的法律依据和相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
《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七条至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等也对扣押的执行和救济做出了相关规定。
二
走私犯罪案件中的扣押措施特点
走私犯罪案件是复杂的经济犯罪类案件,其特点是诉讼时间长,涉及面广、涉案人员众多,证据数量巨大、种类繁多,赃财物价值高。因此走私犯罪案件中扣押措施的特点与普通刑事案件有明显区别。
●(一)扣押启动容易、权限大、限制少。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在现场勘查或者搜查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但扣押财物、文件价值较高或者可能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
鉴于走私案件的复杂性,为了确保走私案件证据的获得,侦查人员都倾向于将其在办案现场发现的大量物品、文件全部扣押。现场扣押没有设定书面的呈请程序,虽然也有例外规定需要呈请上级批准,但并未有统一的标准可依,侦查人员仍可便宜行事。而且,由于现场物品、文件数量巨大,种类繁多,要侦查人员在第一现场对其是否涉案进行甄别难度较大。因此,对于可能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均会先行扣押,并根据案件侦办的情况再作处理。
●(二)扣押对象范围广、种类多、价值高。
走私犯罪案件扣押的对象主要分为以下几类:一是证据,如商业单证、会计凭证和账册、邮件、电子数据、海关合同手册等监管单证;二是涉案货物、物品,包括高档珠宝、手表、贵金属、电子设备,大宗、不便搬运的物品,大型机器设备等;三是特制或改造的走私工具、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四是废物、易腐烂和不易保管、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物品、剧毒物品,及其它危险品、违禁品。
上述扣押对象由扣押机关开列清单,附原物照片和封存手续,注明地点,或依照法律规定提前处理后,随卷移送原物照片、清单、变价处理凭证等。
● (三)扣押时间长、查明难、易忽略。
执法实践中,大量扣押对象在仓库中堆积如山,无论是否涉案,均被侦查机关长期扣押。由于走私犯罪案件环节多、人员关系复杂,层层转包,赃财物和工具的所有权关系较难查明,且需要调取各种财物的所有权资料,筛查资金流水,落实买卖、租赁、担保等各种经济关系,导致证明扣押对象与犯罪无关相对困难。侦查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会注重优先查明犯罪事实,抓捕人员到案,因此物品、文件等扣押对象的处理不是其首要关注的内容,容易被忽略,相当多的扣押对象都要待案件移送起诉或者是审判阶段才能处理。
三
扣押导致的现实问题
走私犯罪案件中扣押的随意性和长期性,扣押对象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救济渠道的单一性和困难性造成了一系列的现实问题,让当事人处于艰难的境地,带来较大损失。
●(一)严重影响生产经营。
走私犯罪案件大部份是公司、企业犯罪,扣押涉案的货物、原材料、账册、商业单证、电子数据、生产设备,或者是海关监管的保税合同手册等,再加上冻结资金账户,会导致当事人的资金链和生产链立即处于停滞状态,甚至断裂,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有的公司、企业在诉讼尚未完成的时候就已经倒闭,也给追缴违法所得、执行罚金等工作带来极大困难,甚至出现拖欠工人工资、侵害债权人权益等情况,造成群体性事件和不良社会影响。
●(二)扣押对象大幅贬值或丧失利用价值。
长期扣押导致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等不能销售、使用,质量和性能受到严重影响,甚至出现损毁或灭失,造成扣押对象丧失价值。比如鲜活类食品、水果等,如果处理不及时极易腐烂;大型机器设备时间过长易生锈、出现故障或损毁,生产的产品已非市场所需,或技术升级导致设备被替代、淘汰;车辆、船舶长期不使用,可能报废、沉没;大宗商品扣押期间国际价格剧烈波动,商品大幅减值等。
● (三)处理费用高昂。
长期扣押也导致侦查机关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来保管扣押物品、文件,增加国家诉讼成本。扣押对象发还后当事人额外的处置、退运、保管成本均异常高昂。如汽车、船舶和大型生产设备扣押后,需要支付数额巨大的仓储和维修费用;废物由于国家已经完全禁止进口,必须全数退运境外或者进行销毁;部分货物错过销售时机,还要经过翻新或者只能抛弃。
●(四)损害案外人权益。
扣押对象的权属关系一直是扣押的难点问题。扣押对象可能属于当事人与案外人共有,或来自境外,或挂靠企业、或无法查明身份、或已在案发前买卖交付而未登记、公示,或是从他人处暂借、租赁。由于存在权属争议,无法判定民事法律关系,难以证明扣押对象与案件无关,扣押措施更易给案外人造成巨大损失。案外人目前也难有快捷的途径向侦查机关申请甄别和发还扣押对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
扣押措施的审查和辩护要点
走私犯罪案件中,辩护人针对扣押措施的审查目的主要有:发现和反驳控方关键证据,减少涉案标的数量,维护当事人财产权益,证明与犯罪无关尽快取回扣押对象等。辩护人应当尽早从扣押程序、鉴定取样、违法所得、权属关系、提前处理、申请返还等方面严格审查相关材料,向扣押机关或者监督机关提出有效辩护意见,达成上述目的。
●(一)扣押程序。
扣押虽然限制较少,但其一旦违法甚至可导致证据失去证明效力,特别是关键证据,直接影响案件的定性和定量。
1.优先审查扣押程序是否合法、合理。
审查扣押对象是否与案件明显无关。个人身份证不可以扣押。有明确合法来源的个人生活物品、首饰珠宝等动产、不动产不能扣押。他人在涉案现场的合法财物、或通过合法手续委托保管的财物、质押物等不可以扣押。
审查扣押手续是否合法。大宗货物或者是高价值物品、车辆船舶等应当由侦查机关经过内部审批、出具扣押决定书,制作扣押笔录,在有见证人的情况下清点后扣押、查封。如果存在程序瑕疵,可以提出程序违法。
审查扣押是否合理。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审查是否为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是否能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有关涉案财物,充分利用财物的价值。在扣押的合理性审查中,辩护人往往能有较大的思维空间和主动性,因为法律并未对“合理使用”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只要能确保侦查工作顺利进行,又能使财物保值、不被损毁,均可以与侦查机关协商由当事人保管及“合理使用”,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体现辩护工作的效果。
2.扣押清单制作不规范。
扣单的填写不规范,最易导致证据失去证明效力。法律法规对扣单的内容作了详尽的规定,核心是名称、编号、数量、特征及其来源。但实际操作过程中,侦查人员可能会存在疏漏,如扣单的填写出现物品、文件“几箱、几册”,设备“几台”等模糊的字眼,数字编号不够清楚,而无具体详细的页码、编码,难以证明作为证据出示的账册、凭证是否就是被扣押的对象;对扣押的物品名称、属性表述不清晰,但该物品恰有许多其它相同类似的物品,导致混淆,与其它证据无法对应,不能起到证明作用。
3.扣押证据来源的合法性不足。
重点审查侦查机关有无通过扣押笔录、扣押经过、情况说明等文字方式说明证据的取得经过和合法来源。实践中,扣押笔录常被忽略或者制作异常简单,同时也无其它书面材料对扣押的证据来源进行详细说明,导致证据的“三性”无法得到切实的保证。比如扣押笔录中表述在某某的车里发现移动硬盘一个,却没有确认此存储介质是否属于车主;又如在某某的邮箱里面调取邮件若干,却忘记表述是在哪台设备上调取、此邮箱又是由谁使用。这些看似简单的错误,却容易导致关键证据失去合法来源,无法与当事人的身份、行为进行关联,产生较大辩护空间。
4.电子证据的提取和扣押。
电子证据的提取和扣押目前主要分为三种:通过专业技术机构对存储介质进行鉴定和提取;对电子数据进行打印、拍照,然后进行签名确认;由当事人整理提供,再签名确认。三种方式各有优劣,主要看侦查机关办案习惯和严谨程度。对电子证据的扣押实质是对存储介质的扣押,扣押过程中电子证据有无被篡改、增减内容是审查的关键,直接决定了电子证据是否真实、合法和完整。比如有些手机被扣押后,并未当场封存,通话记录等数据未及时提取,反复被充电、开机,都有可能造成数据变化或破坏;侦查人员只提取、打印有罪和罪重的证据,而对介质内证明无罪和罪轻的证据视而不见。由此,通过对电子数据完整性的审查,往往能获取有利的辩护材料。
5.见证人。
法律对于见证人的身份并无特别严格的要求,实践中经常会出现无见证人或见证人不适格的情况,侦查机关一般通过情况说明的方式对无见证人进行解释,以免产生程序瑕疵。审查见证人是否合格主要关注应有见证而无见证的理由是否充分,见证人是否有见证的资格和行为能力,见证人是否中立、客观,与侦查机关是否有实质关联等要点。
●(二)鉴定、检验、过磅。
走私犯罪案件中对扣押对象进行鉴定、检验、过磅几乎是必选动作,关系到罪名、数量、数额等犯罪核心要素的认定。在此过程中,扣押对象与鉴定、检验样品的同一、关联,取样的合法、准确等问题直接关系到鉴定意见、检验结论是否真实合法,对象数量、数额是否准确,否则案件的定性、定量都可能出现较大变化,产生辩护空间。
走私冻品案件,必须经过鉴定才能确定冻品是否来自疫区、是禁止类还是普通类冻品,继而才可以适用相应的罪名和不同的量刑档次。对扣押的冻品进行鉴定,目前主要是根据冻品的外包装来进行分析,过程存在较大瑕疵。比如扣押的冻品是否具有完整的包装,是整柜(卡板)都有还是仅部分有包装,是原生产企业的包装还是经过调换的包装等。又如取样时,是否做到每一个柜(卡板)、每一个品种都进行取样,是否只对有包装的进行取样就代表全部货物。再如在冻品仓库对走私冻品进行扣押时,有无与其它合法货物进行区分,分别存放及管理,取样的时候有无失误将合法货物与走私货物混淆。
走私废物案件中扣押的废物一般数量巨大,由于废物具有不规则、散乱、多种物理、化学属性等特点,对鉴定、检验、过磅的要求很高。同时,为了防止废物产生污染等二次危害,需要对扣押的废物进行转移和退运,较易产生证据瑕疵。比如废物从扣押第一现场转移过程的证据固定,从证据规则角度来看,必须证实转移后的废物仍然是此次走私的标的物,否则一旦进入堆场将很难与其它废物有明确的堆放界限。辩护律师应当审查是否有同步的扣押笔录、照片、录音录像,扣押的废物能否与入仓单中的内容进行对应等,证明转移前后废物的同一性和关联性。
废物过磅称重,需要审查是否是合格的磅站,有无专业的技术人员操作,过磅设备是否完整可靠,计量是否准确无误,过磅过程有无扣除运输工具的自重,运输工具是否是同一车辆等要点。
废物的鉴定取样,对于认定是否是废物,是危险类还是禁止类废物非常关键。由于废物不同部分的物理、化学属性可能完全不同,必须排除堆放时间和环境条件给废物带来的物理、化学变化,应以废物入境时的原始状态进行鉴定,因此取样工作必须专业、充分、严谨,提取的样品要能代表废物本身的属性。辩护律师需要关注废物扣押的堆场、周边环境、气候变化等因素,再对扣押废物的提取过程进行审查,核实取样是否只在废物表面提取,还是有对内部也进行提取,是否有对扣押清单和入仓单上的所有不同种类废物均进行取样。
扣押的废物若被直接退运出境,那么样品的备份异常重要,如果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需要重新鉴定备份的样品,则备份的样品是否合格,与扣押的废物是否能保证同一性和关联性,直接关系到最后的鉴定意见是否准确。辩护律师对于备份样品的提取、保存以及其是否能代表走私标的进行严格审查,实践中就有因为没有备份样品而直接导致鉴定无效的情况。
上述各种情况都曾经出现在真实的案例中,因此辩护律师面对扣押证据材料时不能一扫而过,而应对整个扣押、鉴定、检验和过磅过程中产生的扣押清单、笔录、情况说明、鉴定意见文书、过磅单证等详细审查,争取在证据上有所突破。
笔者将在《走私犯罪案件中扣押措施的辩护要点(下篇)》中继续针对违法所得、运输工具、案外人权益三个问题进行详细论述。
律师介绍
邹秋金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广州市律师协会一带一路专业委员会委员
执业领域:
海关关务、税务,刑事辩护
企业行政和刑事合规业务,
国际贸易和涉外业务
教育背景: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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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鹏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是广州第一家市属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目前已发展成为华南地区最具规模的综合大型律师事务所之一,曾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司法部律师行业创先争优活动示范点、广东省文明律师事务所、广州市十佳律师事务所,汤森路透ALB2021《亚洲法律杂志》中国区域市场排名十五佳华南地区本地律所等50多项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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