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鹏实务 | 慎用“格式条款” ——两起民事纠纷案件代理启示录
律 师 办 案 手 记
——慎用“格式条款”——两起民事纠纷案件代理启示录
作者:徐洪辉
广州金鹏(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前言
无论是在商业交易活动中,还是日常消费领域,“格式条款”的踪影随处可觅。依据我国《合同法》(本案判决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格式条款”亦称定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显然,格式条款是为了节约签约过程中协商的时间即交易的时间成本,从而提高交易的效率,应当说,这种条款的出现存在积极和进步的意义。但笔者曾经代理的两起有关格式条款的民事纠纷案件发人深省,也值得商业交易活动参与者借鉴。
第一起案件是货物运输合同的纠纷。2008年12月21日,东莞市亿通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下称“亿通公司”)委托广州宅急送快运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下称“东莞宅急送快运公司”)运输两批手机货物至广州托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托运货物时,亿通公司的工作人员填写了东莞宅急送快运公司提供的【快件运单】,其中声明价值和保价费一栏填写为“0元”,运费分别为42元和36元。【快件运单】正面左下角的“提示阅读条款”载明:“请您仔细阅读背书条款,您在工作单上的签字或盖章,即表示您理解并同意运单快运条款及本单所记载的全部内容”。【快件运单】的背面印制有“快递运单条款”,其中第6条第1款第(1)项的“快件赔偿责任限额条款”约定:“未保价的快件,依据邮政法、邮政法实施细则按快件的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本次服务费用的5倍”。当晚,上述货物在东莞至广州的途中被盗。亿通公司要求按照丢失手机的市场价赔偿,而东莞宅急送快运公司仅同意按照全部运费的5倍即390元赔偿,双方由此产生争议致讼。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快件运单】的“快件赔偿责任限额条款”已对货物丢失的赔偿方式进行了约定,且该单的“提示阅读条款”栏已提示亿通公司仔细阅读背书条款,该提示栏的颜色和【快件运单】中的其他部分颜色明显不同,应视为东莞宅急送快运公司已经采取合理的方式对快递运单条款向亿通公司进行了明确提示,亿通公司的签名确认即表示其已理解并同意该条款内容,据此判令东莞宅急送快运公司按照运费的5倍进行赔偿。
亿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委托笔者上诉至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笔者主要围绕一审法院对于【快件运单】中“快件赔偿责任限额条款”的错误之处进行了几个方面的辩驳。
首先,【快件运单】由东莞宅急送快运公司单方印制提供,其背面的“快递运单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其中第6条第1款第(1)项所载明的“快件赔偿责任限额条款”属于《合同法》(本案判决适用《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的限制提供格式合同方即东莞宅急送快运公司责任的条款,因此,按照法律规定,该条款对双方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取决于当事人在订约时是否已经意识到该限制责任条款的存在,即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是否采取了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其次,东莞宅急送快运公司并未尽到特别提醒,即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的义务,第一、“快递运单条款”中的“快件赔偿责任限额条款”和其他条款的文字设计、字体大小、颜色和粗细,字符间距、文字的排列顺序等完全一致,文字细小密集,无任何加粗、加大或其他醒目设计,并且,【快件运单】正面左下角标示的“提示阅读条款”亦是如此,故该条款并不能对包括亿通公司在内的普通托运人起到特别提示的作用。第二、【快件运单】正面的“提示阅读条款”并非属于特别提示的方式,虽然该文字为蓝底白字,与其他部分白底黑字有所区别,但该种提示仅具有普遍告知的作用,即告知托运人【快件运单】背面的“快递运单条款”记载了关于运输合同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而非特别提醒应当注意其中的“快件赔偿责任限额条款”。
复次,从“快递运单条款”内容的排版印制可以看出,东莞宅急送快运公司刻意未对“快件赔偿责任限额条款”进行特别的提示,因为在整个“快递运单条款”中,只有对“普件赔偿责任限额条款”中的部分内容以黑粗体的方式进行了特别提示,如:“2、普件赔偿(2)货物丢失的,免除本次服务费用;…未保价的货物,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但最高不超过20元/千克”,这恰恰证明东莞宅急送快运公司仅仅意图特别提醒托运人注意对于未保价的普件货物丢失的限额赔偿约定!
最后,货运事故的“赔偿责任限额条款”应当由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普通承运人不能单方约定。如《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第83条规定:“货运事故赔偿数额按以下规定办理:(一)货运事故赔偿分限额赔偿和实际损失赔偿两种。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责任限额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尚未规定赔偿责任限额的,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三)未办理保价或保险运输的,且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未约定赔偿责任的,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赔偿”。因此,普通承运人不能单方约定货运事故的限额赔偿,但可以约定赔偿责任,如修复、按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赔偿等等。同时,尽管《邮政法》第47条明确规定了邮政企业对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但东莞宅急送快运公司不属于邮政企业,不受该法调整,因《邮政法》第84条规定的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提供邮政服务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笔者的前两个观点,认定东莞宅急送快运公司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亿通公司注意【快件运单】背面的责任限制条款,该条款无效,案涉货物的损失赔偿标准以实际损失计算。但由于亿通公司在【快件运单】的声明价值和保价费均填写“0元”,其作为正常的理性人,对其价值较大的货物,在明知可以选择通过保价方式这一较小投入来增强其货物运输安全性的情况下,仍然不予保价,而使其货物处于更高风险当中,对货损存在一定过错,应自担30%份额的责任,东莞宅急送快运公司承担70%的责任。
第二起案件是关于保险营销员代理合同的纠纷,这起案件先后经广州日报、羊城晚报和东莞电视台的焦点关注栏目报道,在保险业界乃至全社会掀起了轩然大波。
苏敬文于2003年9月1日和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东莞支公司(下称“友邦东莞支公司”)签订【保险营销员合同书】,成为该公司的保险代理人,从事该公司保险业务的招揽和服务工作,后苏敬文通过努力和勤奋组建起保险营销员团队,高峰时达200余人。因业绩骄人,苏敬文荣膺业务经理职位。2008年1月8日,双方签订【业务经理合同书】,其中该合同第五条第1项约定:“本合同终止后,业务经理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利益和权利,包括津贴及奖金表所赋予业务经理的一切权益、报酬等,均因本合同书之终止而同时丧失,并视为永久取消,业务经理不得以既得利益受损等任何理由请求公司补偿任何损失”。该合同除了苏敬文的姓名和基本身份情况为手写字体外,其他内容均为打印内容。苏敬文的收入主要由佣金(包括首单佣金和续保佣金)、团队提成和业务经理津贴组成。2009年3月11日,友邦东莞支公司以苏敬文未按公司规定印刷宣传资料等理由单方解除委托合同关系。苏敬文主张该公司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擅自解约,并取消其应得的和将来可得的续保佣金和团队提成,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要求赔偿损失,友邦东莞支公司则认为【业务经理合同书】已明确约定,双方合同一旦终止,合同所赋予保险代理人的一切权利和报酬均同时终止并视为永久取消,拒绝苏敬文的要求。苏敬文不服,遂委托笔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笔者向法庭提出:首先,【业务经理合同书】属于格式条款。第一、友邦东莞支公司是一家规模大、业务量高的保险公司,和众多保险代理人个人所签订的【业务经理合同书】是由其统一制订并印制提供,保险代理人并无任何协商确定合同内容的可能性;第二、该合同第十二条规定:“如本合同书尚有未尽事宜,公司拥有最终处置权”,可见如果合同条款内容经过了双方的具体协商,则苏敬文同意上述条款是不合常理的,且这种条款完全符合格式条款的一般表征。
其次,【业务经理合同书】第五条第1项属于“不公平”格式条款,因为依据《合同法》(本案判决适用《合同法》)第405条“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的规定和等价有偿的法律原则,受托人取得报酬是其基本的权利,但该约定明显免除了友邦东莞支公司的责任,排除了苏敬文作为受托人的主要权利,应当属于无效条款。
法院经审理,支持了笔者的上述观点,并认定苏敬文诉请友邦东莞支公司支付合同存续期间由苏敬文代理签订的保险合同所发生的续保佣金、以及支付合同存续期间根据其培训管理的团队销售业绩计算出来的团队提成等报酬,依据充分,遂判决该公司支付苏敬文自合同解除至法庭审理期间已产生的续保佣金9979元和团队提成2499元。另,法院还认定,对于友邦东莞支公司未实际收取的保费,苏敬文诉请支付佣金的依据不足,但可待该公司实际收到相应合同保费即续保佣金发生以后,苏敬文另行向其主张。
以上两个案例均发生在常见的商业交易过程中,人民法院均判决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承担了不利的法律后果,特别像第二个案件,友邦东莞支公司还遭受了商誉方面的一定损失,其教训不可谓不深刻。所以,对于格式条款的使用,一定要谨慎,这如同一柄锋利的“双刃剑”,有时也许“削铁如泥”,但使用不当,也常常容易伤及自身。
笔者认为,对于格式条款的使用,应当注意两个问题。第一、设置格式条款,尽量做到合理,遵循公平原则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诚实信用”系商业交易的帝王原则,“霸王条款”早已饱受诟病。对此,《合同法》(本案判决适用《合同法》)第40条明确规定,如果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如【业务经理合同书】第五条第1项,友邦东莞支公司通过该单方约定排除了苏敬文作为受托人取得报酬的基本权利,依法属于无效。第二、对于格式条款中的限制责任的内容,应予以特别提醒。何谓“特别提醒”?在实践中最易引起争议。这需要结合常人的思维习惯,从条款的性质、提醒的方法、时间、提醒语句的外在清晰程度、内容明确程度等方面加以综合考察。而且如果合同中的免责内容和限制责任的内容越是不同寻常、越苛刻或者越是不利于对方,提供该条款的一方就越需要更明确地提醒对方。对此,《合同法》(本案判决适用《合同法》)第39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快件运单】背面的“快递运单条款”中的6条第1款第(1)项“快件赔偿责任限额条款”就属于典型的限制责任条款,但该条款的提供方东莞宅急送快运公司对该内容并未进行“特别提醒”,而是和其他普通条款一样设计排版印制,在我们常人看来,这仅仅具有“普遍告示”的作用!反之,如果东莞宅急送快运公司将【快件运单】背面的“快件赔偿责任限额条款”和正面的“提示阅读条款”的文字均加大、加粗或描黑,使之明显区别于其他普通条款的内容,那么,该案件可能会出现另一种的结局。
律师介绍
徐洪辉 律师
广州金鹏(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管委会主任、仲裁员、东莞市律师协会发展战略委员会副主任、广东省专利工作者,专业特长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管理,及知识产权领域诉讼代理和非诉业务办理,2012年创建法仕盾律师团队,并组织研发《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专案》,执业期间,注重理论研究与法律实践相结合,笔耕不辍,先后撰写多文。
供稿 | 徐洪辉
排版 | 曾冰滢
核稿 | 李颖珺
审定 | 杨亮
▪ 往期推荐 ▪
2021-11-17
2021-11-06
2021-10-12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金鹏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是广州第一家市属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目前已发展成为华南地区最具规模的综合大型律师事务所之一,曾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司法部律师行业创先争优活动示范点、广东省文明律师事务所、广州市十佳律师事务所,汤森路透ALB2021《亚洲法律杂志》中国区域市场排名十五佳华南地区本地律所等50多项荣誉称号。
深耕粤港澳
服务大湾区,沿着“一带一路”拓展
国内办公室
境外办公室
忠信勤勉 厚德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