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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鹏实务 | 评标过程中发现招标文件存在表述歧义或信息不足等问题的,应如何处理?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能源大象 Author 何春悦 黄欣欣

前言

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系评标委员会评审的法定依据,如果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前后矛盾等问题影响评审,或者评审所需信息不足,应当如何处理? 


一、对评标承担主体责任的是评标委员会,应由评标委员会对评标过程中的问题作出判断。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根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评标专家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二、招标文件存在的问题导致评审无法进行的,评标委员会不应请求招标人说明。

招标文件存在的错误、遗漏、前后矛盾等问题,评标委员会应根据具体情形区分处理:

1.招标文件存在的问题属于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者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的,评标委员会需停止评审并向招标人书面说明情况[1]。

2.招标文件存在的问题不属于前述情形的,评标委员会按照商议的结论继续评审,并如实记录商议过程、结论意见。


[1] 参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具体为:评审专家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三、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只能源于招标文件的规定,如需补充专业信息支撑评审的,可以请求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供客观公开的信息。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1]。同时,该条款规定了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该条款并未限制招标人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信息的时间和形式要求,实务中,招标人通常通过评标预备会的形式,向评标委员会成员介绍项目情况,并分发相关书面资料供其参考使用;或者不召开会议,仅分发书面资料,评标委员会专家评委对其中不清楚的地方,有权要求招标人说明。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遇到专业问题需要查证或者确需补充相关专业信息,否则影响评审的,建议在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明确需求并以书面方式提出,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专业力量作出书面回复,并将过程资料存档备查。评标委员会要求补充的信息,应当是明确具体的专业信息,一般可通过公开渠道获得客观答案[2];该专业信息仅为评审的参考材料,不构成评审的法定依据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根据其专业判断,作出评审结论。


[1] 参考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杭金衢高速至杭绍台高速联络线试验检测第JJG1标段投诉事项处理意见》的通知(浙发改公管〔2021〕128号),评标委员会申辩:“评标委员会有5位评标专家组成,其中有4位评标专家认为在评标过程中未发现中标候选人提供的2个加分业绩证明材料为竣工验收,存在评标错误;有1位评标专家认为竣工验收可以替代交工验收,但最后的认定由招标人的解释为准。” 浙江省发改委并未按照评标委员会申辩,征询招标人的解释,而是直接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作出“省交科院投标文件提供的两个评分业绩证明材料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的判断,并据此作出责令评标委员会改正的行政决定。


[2] 参考《庄河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沈阳鑫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二审行政》案号:(2020)辽02行终22号,一审法院认为: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对“结构专业高级工程师”专业是否属于市政专业职称问题进行上网查询并将查询结果进行显示的行为,是评标专家对专业问题所做的查询,应视为依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由招标人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二审法院认为:评标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对 “结构专业高级工程师”专业是否属于市政专业职称产生疑问,委托招标代理公司工作人员上网查询,并将查询结果显示给专家的行为并不构成违法行为。



作者介绍

大象律师团队

大象律师团队专注服务能源、电网行业及国资企业服务15年,下设“核心业务中心”“国企改革及国资金融中心”“争议解决中心”和“知行法学院”四大板块,长期服务客户逾50家。

大象律师是行业改革与发展的法律先行者,深入参与新型电力系统合规运营、新能源行业并购交易、国企改革、绿色金融投融资、合规内控风险管理大监督、能源争议解决和重大复杂商事诉讼等业务领域,是企业法律服务的推动者、国资金融产品的开拓者、企业合规管理与法律风控体系的设计者,以专业法律服务为企业创造价值。

(大象律师团队二维码)


供稿 | 大象律师团队

排版 | 曾冰滢

核稿 | 周林飞 

审定 | 杨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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