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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鹏实务 | 疫情下的打工人,这几点事关你的切身利益

近日,各地疫情有所反扑,作为天选打工人的我们,以下几点事关自己的切身利益,需要多多注意。



一、我因疫情被封,需要担心被解除劳动合同吗?

不需要。此情形下,不但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工资还需要正常支付,如果单位解除,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20〕38号)第16条的规定,劳动者因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未能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应予支持;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履行,请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的,应予支持。



二、疫情期间可以减少工作,降低薪酬吗?

一般而言,减少工作、降低薪酬属于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行为,也属于不提供劳动条件的行为,劳动者可主张被迫离职或要求补足工资,但现时属于特殊的、客观的情况,并非用人单位故意不安排工作或克扣工资,根据《劳动法》按劳分配的原则,工作减少,工资理应降低。根据人社部的通知,现在的特殊情形下,虽然可以有所突破,但仍然要“协商一致”,等于给出了一个答案,就是员工不同意的情况下,不可以!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三、单位因为疫情导致了停工,需要正常发放员工资吗?

需要的,停工一个月内正常发放,超过一个月的,支付生活费。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2038号)第1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协商新的工资标准;协商未成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且未按上述标准支付生活费,超过合理期限或者约定期限,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生活费及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也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员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如果企业安排员工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如果企业未安排员工工作的,应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员工生活费。



四、疫情原因员工无法上班,单位可安排年休假吗?

可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根据上述的通知可知,企业安排年休假是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本人意愿,但最终还是由用人单位“统筹“安排。

此外,2020年2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7日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要指导企业工会积极动员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在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



五、感染新冠治疗,不是病假工资,而是正常工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在隔离治疗期间,是全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而非支付一定比例的病假工资。

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相似,该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但这里要注意的是,强调的是隔离治疗期间需要支付全额,如果不是隔离治疗,则病假工资即可。



六、单位可以拒绝录用曾患新冠人员或拒绝曾患新冠员工复工吗?

如果员工已治愈或已排除传染病嫌疑,不可以拒绝录用。

否则该行为属于用工歧视,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律师介绍

蔡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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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

2020年度全国律师行业最受关注人物;

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

广州市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团长;

广东省律协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广州市律协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诉调对接特约律师;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室调解员;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法律顾问、仲裁员;

华南师范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兼职教师;

广东工业大学MBA讲座教授。

欢迎关注“飞劳动法”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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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蔡飞

排版 | 雷勋庭

核稿 | 王一龙

审定 | 王冬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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