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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平:审案不能听命上级

2017-05-04 江平教授

2013-11-22  来源: (北京)

法制晚报讯(记者 汪红 实习记者 梅双) 三中全会提出的司法改革体现了回归的趋势;“庭审中心主义”绝不能是庭审集权,要给律师说话的机会;法官审案不能。

11月20日,中国政法大学公共决策研究中心邀请法学界多位权威专家和著名律师举办蓟门决策论坛,就“新形势下司法改革与中国法治愿景”展开研讨。专家认为,这次三中全会公报和决定中,对中国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可谓浓墨重彩,特别值得一提的是重申了“维护宪法法律权威”这句口号。

创新突破 

教授说,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宪法法律至上,保障和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法院独立审判是公正审判的基础。 

司法改革体现回归宪法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说,十八届三中全会在依法治国方面有所突破,司法改革亮点很多。首先就是强调了宪法和法律至上,改变了过去错误的“三个至上”原则。

江平说,所谓“三个至上”,指的是党的利益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三个至上”多年来一直影响着法院的判决,特别是党的利益至上。很多时候,党的利益实际上变成了政法委员会的利益,成为政法委员会干预法院审判的依据。

江平强调,审判权只能由法院行使,而法院只需考虑宪法和法律的利益。因此,“三个至上”存在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焦洪昌教授表示,现行的司法改革体现了回归宪法的趋势。法院和检察院是否以宪法作为依据来履行审判权和检察权,一直以来存在争议。在三中全会上特别提到,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社会都要忠于宪法,理解适用宪法,这是一个亮点。

法院适用法律来裁判案件,而宪法是一个很重要的案件推理的大前提。法院就是一个适用法律保护人权的机构,在保护人权的时候不能将宪法排除在外,宪法也是法律。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焦洪昌说,在宪法中,从来没有把地方的法院、检察院当成其所在地的附属机关。宪法把检察院、法院单独提出来,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不分中央法院和地方法院,这次司法改革回归了宪法。 

“去地方化”是审判独立前提

江平教授说,三中全会提出,要保障法院和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独立审判是公正审判的基础。

目前,法院的独立审判受到来自中央和地方两方面的干扰,特别是地方。审判中“去地方化”是保障审判独立的重要环节。

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江平说,这是一大创新。如果法院的人、财、事权都由地方政府掌控,法院当然要听命于同级政府。只有切断法院和地方的直接领导关系,把领导权上收,才能确保法院的审判独立。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教授说,这次“决定”里提出“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这句话的核心意思是:中国一定要保证法官审判独立,这是中国法院有希望“去行政化”最基本的必要前提。 

加强庭审  要给律师话语权

江平教授说,三中全会提出司法是保障人权最关键的措施,这也是一大亮点,比如撤销劳动教养制度就是一种体现。再有,过去一直默认“宁可错杀也不错放”的观念,此次提出“无罪推定”原则,是审判思想的重大转变。

无罪推定解决的是“维权”还是“维稳”的关系问题。以“维稳”为主,当然要严判,但很可能错判;如果以“维权”为主,就必须推行“无罪推定”原则。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主任、著名刑辩律师田文昌在会上表示,审判独立的一大进步就是强调“庭审中心主义”,过去庭审在很多时候都是走过场,开庭前把事都办完了。

但“庭审中心主义”绝不能是庭审集权,现在法官的庭审集权主义越来越严重了,导致辩审关系日趋紧张,经常出现不让律师讲话甚至将律师轰出法庭的事件。

改革期待

江平教授坦言,中国法院的行政色彩很强,几乎和地方的领导体制完全一样。要实现审判独立就必须把司法运行机制与政府行政体制运行彻底分开。

法官不是下级服从上级

江平教授说,此次三中全会提出,要使法院系统和地方管理系统适当脱钩,这就表明法院系统要“去行政化”。中国法院的行政色彩很强,长期以来和地方的领导体制完全一样,政府分成县、市、省、中央;法院也分为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

法院的工作人员是公务员,但与一般政府机关的公务员不同。政府公务员是下级服从上级,但法官不应该是下级服从上级,而现实状况是法官在很大程度上听命于上司。实现审判权独立的核心是司法权力运行必须真正符合司法体制运行原则,把司法运行机制与政府行政体制运行彻底分开。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院长费安玲教授呼吁,要让法官活得更有尊严。公民的人格需要独立,在一个国家的法制建设进程中,法官作为职业人的人格独立更为重要。

人格独立要以物质为保障,要让法官活得像一个职业人那样有尊严。有的基层因地方政府财政紧张连工资都发不出来,难免让有些法官去从法律之外寻找不当收入。

另外,法官的人格素养还应追溯到法律人的培养问题。我们的法学教育更多的是告诉未来的法律人一些技术上的东西,很少教育学生如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人,根据什么来审理案件。应对高等院校的法学教育进行精细化设计,法律人的培养更应是人格塑造的培养。

深度建言

张千帆教授表示,要在中国建立有效的法律规范审查制度,保证宪法和法律在全国的实施没有阻碍。

建立法律规范审查委员会

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张千帆教授说,司法公开是解决司法腐败的有效途径,但不仅是审判流程的公开,还应公开判决过程中的少数意见。

在判决过程中,尤其是合议庭的判决中,司法意见未必是统一的,如果允许对少数意见和多数意见的争论都公开,可以避免司法判决中的“猫腻”。另外,应在中国建立有效的法律规范审查制度,保证宪法和法律能在全国得到没有阻碍的有效实施。

张千帆教授说,现在大多数违宪违法的规定都来自地方,有的仅为内部红头文件,要落实宪法就必须解决这些问题。

建议建立法律规范审查委员会,由法律职业人士构成,负责依据宪法、法律、法规等上位法,审查规章及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保证国家法律体系和谐统一。

田文昌律师认为,要解决法官腐败有两条途径,一个提高法官薪水,二是强调媒体监督。媒体只要不造谣诽谤,作出任何评价都是可以的,要让媒体能真正发挥监督作用。现在法院的人财物提升到省级管辖,但省里地方保护也不少,将来应进一步深入改革,最后上升为中央直管。

财政经费安排涉及到一个重要问题,最大的问题是现在的“办案提成”,公检法机关办案从赃款中可以提留很大一部分作为经费,这是非常可怕的,可以推动司法机关“制造案件”。很多案子无法平反就是因为把钱扣了,必须把案款提留制度彻底废除。

“大劳教”改革应尽快启动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刑法室主任刘仁文说,12月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会正式废除劳教制度。现在仅是党内文件,还须转化为法律形式。下一步应尽快启动对“大劳教”制度的改革。所谓“大劳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制度:

一是强制戒毒制度。目前全国约有20多万强制戒毒人员,强制戒毒时间很长,涉及到剥夺人身自由,需法律来裁决。

二是针对卖淫嫖娼的收容教育制度。目前规定可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卖淫女和嫖客判处高达两年的收容教育。有关系的人公安机关可能仅罚款,没关系又没钱的就被送去收容教育。

第三类是针对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的收容教养制度。公安机关可对被处收容教养的少年剥夺长达1-3年的人身自由。

第四类是针对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和强制住院治疗制度。此外还有治安拘留、刑事拘留、留置等。

刘仁文说,这些“大劳教”也存在与小劳教相同的弊端,对它们都要按照法治的思维朝司法化改造的方向努力。

本版文/记者 汪红 实习记者 梅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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