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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平教授提出 五大法治理念应当贯穿企业管理始终

2017-05-23 江平教授

来源:法治日报  2007.10.21

记者: 王 婧


江平教授


  10月19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工商企业法律咨询服务中心主办的“2007中国企业法治论坛”在京举行。诸多专家学者就当前企业发展的法治建设问题做了深入探讨。

  在市场和企业的环境中,企业的法治理念、法治精神究竟是哪些?参加此次论坛的江平教授表示,在市场经济的领域里,有五大理念企业所应拥有:


  多元化理念

  是企业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生存必须要拥有的理念,因为企业在市场经济里的利益是多元的、主体是多元的、投资形式也是多元的。而多元化在法律中如何体现?如何贯彻?在过去的市场经济建设中,常常习惯用所有制来给企业贴标签,以辨明哪些是公有、哪些是集体、哪些是私有。现在的市场经济正转变为按照出资形态和出资责任来划分企业的标准。

  最近,一些关企业形态变化的法律,或法律修改已经出台。首先是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增加了有限合伙的规范,这一规范为设立高风险、高科技的企业提供了便利。例如,有一个刚起步的高新企业,如果这个企业还没有上市,又很需要资金的投入,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有一种私募基金的方式,完全可以由五、六家企业采取有限合伙的信贷;第二是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里面加上了特殊的普通合伙规定。这一规定特别适用于律师、会计师这类群体。虽然律师事务所不叫企业,但这一规定也开辟了一种新的经营方式;第三是通过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国家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用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以此解决农民借钱难、信贷难的问题。

  从企业形态来讲,从企业主体来说,无非要解决一个问题,对拥有不同法律地位的企业,所适用的法律是不一样的。中国的市场经济今天已经进入到转型时代,要从所有制的划分转型为按照出资形态,出资者的责任划分企业。目前是一个转变的最关键的时候。企业形态、利益主体在越来越多元化的形态下,要减少自己的风险,首先要看到自己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自治理念

  企业自治范围究竟是多大?从公司法的角度来看,还是要看章程里面如何规定。应该说企业自治的文件就是章程,章程就是企业的宪章。

  但目前的情况是仍有一些企业不注意章程中的规定,应该属于自己企业的权利没有规定。企业可以在自己的章程中规定经理可以有多少权限、可以规定股份应该如何转让、也可以规定法定代表人究竟应当是董事长担任还是经理担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企业可以自主决定的事项,可以利用章程详细地加以规定。

  目前物权法已经颁布出台,物权法出台的一个重要意义就在于增强了人们对于权利的意识。如果是属于自己的财产决不允许别人侵犯,政府也不能侵犯。企业也应当拥有这样的权利意识,只要是属于自身的合法权利,就可以自主决定,任何人不能够干预。但如果不属于企业能够决定的,而是政府有权决定的,企业也不应该违反。所谓凯撒的归凯撒,上帝的归上帝。企业拥有哪些权利,有哪些自主的权限应该明确。在这个意义上来说,企业需要加强自治的理念。

  民主决策理念

  企业的活力来源于它的民主决策。而所谓民主决策,应当和企业民主管理的概念区分开,在企业中决策权和执行权应当分开。执行强调个人负责,而决策应当强调民主决策、集体决策,而不是一个人来决策。

  企业应该注意的一点是,我们的公司法设立了明确的机制保障执行。公司有权利决定要不要设立CEO,可以决定经理能够拥有多大的权限。这些都可以在章程中加以规定。从民主决策的观点来说,决策的机制和执行机制的分开,应该是我们企业风险降低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

  诚信理念

  德国民法典中将诚信条款叫做帝王条款。诚信作为帝王条款,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是怎样解决好市场秩序的问题。上世纪30年代美国的经济危机,因为出现了问题,人们开始懂得市场应当有秩序,如果市场没有了秩序,大家肆意兼并,形成垄断将是不利于经济发展的事情。因此,规范市场秩序在当今中国也显得尤为重要。

  虽然改革开放30年以来,企业得到很大发展,但是我们另一方面也看到,有一些企业为了赢利,不顾起码的商业道德和法律规范设定的底线,坑蒙拐骗,这种情况比较严重地存在。但是怎么样改变这个问题呢?除了政府能够积极、主动地做一些工作外,企业也应当自强,从法律的层面来看,主要有两点:第一企业要学习法律,遵守法律,要守法经营。第二要有维权意识,要懂得怎么样维护自己的权利。这两点非常重要。

  社会责任理念

  法律中分成公法和私法,市场经济属于私权的范围,企业也仍然是私权的主体。法人,尤其是对社会有影响的企业,对社会负有重大的责任,因为这个企业已经涉及到社会的利益、公众的利益、全民的利益。从这一个层面上来说来说,企业的社会责任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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