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五分钟07期】陈晓黎:甲供材料必须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陈晓黎
税务师,会计师
某省财税兼职培训师,征管岗位能手
有多年税收征管稽查经验
在会计理论、税务稽查和税务执法风险防控等领域有深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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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欢迎大家收听由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中国会计视野网为您提供的“财会五分钟”,我们力求有料、有用的财会解读。我是晓黎,今天和大家分享的是财税[2017]58号文中甲供材料必须选择简易计税的有关知识。
一石激起千层浪,这段时间您的手机应该是被财税[2017]58号文刷了屏。其中对于甲供材料缩小范围要求必须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规定更是成为一时的话题热点。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短短的两段话引出许多个问题。
有人说,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没带“必须”俩字啊,是一定的吗?是强制的吗?汉文化语言博大精深,有时的确会出现歧义。但是既然财税[2016]36号文规定的是可以选择,如果58号文的意思仍然是可以,还有必要特意再重复一遍吗?只要您符合此文中的规定情形,那就默默的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吧。
还有人说,如果在7月1日之前签订了框架式协议,但签订实际合同是在7月1日之后,如何适用?一般情况下,框架式协议和正式合同是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实际业务之中还是以正式合同的日期来确定。
再来看一个问题,问如何理解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的范围?
实际业务中最不容易引起税企争端的就是列举条款,本条中对于范围已经给了清晰明确的规定,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采购的可以是其中一种,也可以是全部类别都有。除去这四种以外的其余甲供情形,请按照36号文选择执行。
那么问题又来了,采用简易计税方法一定是划算的吗?
任何事物都是不是绝对的,就好比某些行业选择成为一般纳税人未必比小规模纳税人更有利。58号文的新规主要针对总承包方,但对于分包方来说,还是要好好惦量惦量。
如果分包方直接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的方法,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分包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那估计分包方选择简易,发包方也未必同意。
如果分包方只与总包方对接,总包方已经必须适用简易了,分包方也就顺坡下驴,一块简易吧。毕竟58号文可没提分包方的事儿,所以,这儿的选择权仍然可以使用。
58号文中对甲供材料的新规定有些人大呼利好,有些人却不那么乐观,欲知后事如何,还是要等实际执行之后,视实务情形而定。路漫漫其修远兮,咱们的税法也是在不断的实务之中进行着完善和调整。
今天和大家分享的财税[2017]58号文中甲供材料必须选择简易计税的有关知识就到这里啦,有关税务、会计以及职业规划的问题,欢迎您私信或者留言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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