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取得了不能抵扣项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认证吗?【财会五分钟79期】
本期讲师介绍
张亮
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公职律师。
国家税务总局小企业会计准则兼职讲师、河南省地税局兼职讲师、河南省税务干部学校兼职讲师。河南省地税局稽查能手、征管能手。有多年税收一线工作经验。
大家好,欢迎大家收听由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中国会计视野网为您提供的“财会五分钟”,我们力求有料、有用的财会解读。我是张亮,今天和大家分享的主题是“一般纳税人取得了不能抵扣项目的专票需要进行认证吗?”。
对于属于不能抵扣的项目,但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需要对其进行认证。对于这个问题,有的人认为不认证,直接作为普通发票来使用。有的认为认证了不抵扣,也有的认为认证抵扣后再将进项税转出。以上三种做法应该都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哪一种对企业而言更为有利、风险更小呢?
虽然说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或者无形资产用于不能抵扣的项目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不进行认证抵扣,但是,如果该购进货物、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的项目时,它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就可以抵扣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因此,选择第二种办法认证而不抵扣的方法对企业更为有利,因为如果你不进行认证,一旦发生用途转变可以抵扣进项的话,因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超期而无法认证,从而导致无法抵扣进项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十条明确规定, 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进行认证(2017年7月1日前为180日)。
因此,建议纳税人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无论用于什么项目,都应当先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认证再说,千万不要懒省事,认为不能抵扣进项税的就不去认证。如果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的项目不进行抵扣便是。我们谁也不是能掐会算,能够预知未来,是不是会发生用途改变,即使将来不会发生用途转变认证了也并没有什么坏处。认证过的好处就是,可以留待以后转变用途时据以计算抵扣抵扣进项税,防止因为超期没有认证而无法认证,从而导致改变用途时无法抵扣进项税。
今天和大家分享的“一般纳税人取得了不能抵扣项目的专票需要进行认证吗?”就到这里啦,有关税务、会计以及职业规划的问题,欢迎您私信或者留言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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