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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金融机构编码规范》(银发[2009]363号)

2016-11-22 登记注册小助手

为统一金融机构编码的方式与方法,加强信息系统之间的互联、互通,提高信息共享的效率,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及金融机构在新建、开发、升级、改造信息系统、数据仓库中使用的金融机构编码,确保金融机构编码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中国人民银行编制了《金融机构编码规范》,现印发你们。

3.术语和定义

3.32小额贷款公司

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4 编码对象

本规范的编码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币当局、监管当局及其境内外派出机构;境内银行、证券、保险类金融机构的法人机构及其境内外具有经营许可的分支机构;交易结算类金融机构及其境内分支机构;境内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国外金融机构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具有经营许可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有关金融机构。“境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不含港、澳、台地区)境内的地区。

5 编码的结构和表示形式

5.1.1金融机构一级分类码

长度为一位,采用大写拉丁字母或阿拉伯数字编码,表示金融机构的一级分类。

5.1.2金融机构二级分类码

长度为一位,采用阿拉伯数字编码在同一一级分类内按顺序编码,表示金融机构的二级分类。

Z-其他 1-小额贷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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