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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

2016-11-22 登记注册小助手


  第一条 为了促进信贷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经营行为,公平保护借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的放贷业务,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组织经营放贷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经省级人民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许可,经营放贷业务但不吸收公众存款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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