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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商品交易市场登记问题学习笔记

2017-02-23 Abram 登记注册小助手

一般来说,商品交易市场是指农贸市场,旧货市场、二手市场,牲畜市场、金融类现货市场等,这些都属于商品交易市场,而金融类现货市场被单独称为“商品现货市场”,由金融部门监管,其字面上略有混淆,本文也不做讨论。

一、商品交易市场的前世

工商总局1996年54号令颁布的《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已废止),是市场登记的专门规章,其中对市场登记做出了具体规定:

商品交易市场是指有固定场所、设施,有若干经营者入场,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注册。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经政府批准的单位,可以开办市场。

市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颁发《市场登记证》。

以此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为依据,90年代,各省级人民政府也相继出台了市场登记相关的地方政府规章。

《办法》所规定的市场登记与企业法人登记并不完全相同,在当时看,是有别于商事主体登记的行业准入登记。在《行政许可法》颁布之后,应视为一种行政许可。

二、《市场登记证》的取消及影响

2004年,随着《行政许可法》的出台,工商总局发布工商法字〔2004〕第143号文件《关于第二批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决定中,废止了《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市场登记证》也相应取消。

《办法》废止后,市场登记没有全国性的监管文件,各省市结合本地实际,采取了不同的管理方式。

海南等省份直接取消市场登记,凭执照即可经营,只要市场内商户办执照即可。浙江等省份在营业执照外还需要登记市场名称。广东等省份按本省地方政府规章,仍发放《市场登记证》。深圳作为特区,允许采用企业法人登记,异地设分公司(营业单位)为市场的方式。

各地对此类主体的执照经营范围也做出了详细规定,有的规定必须是“市场开发建设”、有的省规定必须是“市场物业管理”,还有的规定必须是“开办市场”等等,各有不同,不一一列举。

这一阶段中,各地没有统一的标准,造成了一定的混乱,也给行业管理挖了个坑,至今尚未填完。这个坑就是在没有全国性法规的情况下,各省政府规章将市场审批权授予了地方政府。

如《黑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

开办市场前,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市场登记。

此类规章,各省市均有出台。至《行政许可法》颁布及《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废止后,这些省政府规章并未及时废止或修订,这项审批既没有转化为行政许可,也没有确定取消或保留为非行政许可审批,而是以一种莫名的惯性延续了下来。

三、国务院政策的推进仍需加力

《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国发〔2013〕39号文件,《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中规定,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之外,设定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审批事项。

国发〔2014〕16号文件《国务院关于清理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中再次强调,国务院在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陆续取消和调整了一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但一些部门通过各种形式又先后设定了一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设定和实施不够规范,不利于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发展动力……要于本通知印发后一年内予以取消

而在一年后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郑重宣告:“‘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个历史概念,今天就彻底终结了

也就是说,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的审批事项违反《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文件精神,并应依据《立法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予以改变或撤销。这种明显违法的地方政府规章,自然无法作为登记依据。

虽然从法律层面,国务院和李克强总理已经为商事登记改革做了很多努力,但在基层仍然没有落实到位。在搜索引擎中搜索市场登记,小助手发现很多地方政府仍然保留着市场登记这项前置审批。

四川都江堰市政府网站2016年8月发布的办事指南中以《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和《成都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为以法律依据,设定了开办商品交易市场审批,经商务局核准后,出具同意开办市场的批复文件。而这两个依据,一个是规章,一个是内部文件,都不是法律,也无权设定许可。

而四川泸州市政府2016年4月发布的《商品交易市场(含主城区农贸市场)开办和变更审批办事指南》中规定商务局批准文件为工商登记前置,而其法律依据,泸市府办发[2013]72号文件《泸州市商品交易市场开办审批程序(试行)》只是市政府办发布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作为设定行政许可的依据,更是差十万八千里。

广东省怀集县政府网站2016年8月公布的政府部门权力清单中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批,任意开办市场”未的要取缔,罚款,而依据的竟然是2008年已经废止的《广东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言尽于此,具体原因此处不做扩展讨论。

四、当前设立商品交易市场如何登记?

答案很简单,既然拦路的都是纸老虎,那么依法登记即可。

工商市字〔2013〕210号文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商品交易市场是指由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提供固定商位和相应设施,提供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并收取一定租金等收益,有多个经营者入场独立从事商品交易活动的经营场所。

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市场经营管理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

据此,我们可以明确,交易市场指的是场所,交易市场开办者指的是法人或个体工商户等,市场本身不存在单独的审批或登记。

五、一点结论

综上,小助手认为,市场开办者开办商品交易市场不存在前置审批,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后置审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其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相关法规,明确其行业属于L7291市场管理服务,经营范围则从该小类下选择,向登记机关申请。如某市某某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如开办者自身也经营商品,则须另行添加相应经营范围,需要办理后置许可的,办理相应许可后方可经营。

需要注意的是,随着经济发展,市场也出现了房屋所有权、房屋使用权、市场开办权、经营管理权、物业服务权分离的情况,如A公司将房屋出租给B公司开办市场,B公司开办市场后,将市场委托给C公司经营管理,C公司将市场的物业服务外包给D公司。这时,在经营范围核定上,应理清脉络,以免影响企业经营。

本文所指的是具体的、狭义的有形市场的经营管理,而广义的市场,还包括人力资源市场、金融证券市场、无形资产转让市场等等,这些行业的管理另有规定,应按相应规定登记。

本文供学习研究之用,不代表登记机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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