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谈燃气经营的前置与后置
在工作中,登记机关一定会遇到燃气经营企业设立登记,因为每个县市都会有几个燃气企业。
燃气经营是一个特殊的行业,不以经营范围区分许可机关,而是以消费者身份来区分。尽管这是中央部委确定的事情,但不得不说,这很合(qi)理(pa)。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那么依据这条的话,燃气属于危化品吗?
是的。
但危化品就应办理危化证么?并不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七条又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对燃气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而法律、行政法规还确实有这个规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所以呢,燃气安全管理并不是完全适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也并非必须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那么,什么样的燃气经营应当前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什么样的燃气经营是后置《燃气经营许可证》呢?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因此,我们可以明确:
以上红色字体部分的燃气经营属于前置危化证范围,其他燃气经营属于后置燃气许可范围。
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此也作出了具体规定。
以黑龙江省地方性法规为例:
《黑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液化石油气贮灌站、燃气汽车充装站、新型气体燃料站以及管道燃气新建工程项目及其工程设计,应当报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至此,对以上所列几种情形,应后置办理后置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无需办理危化相关许可。
附表:黑龙江省住建厅行政许可目录
综上,登记机关在法律适用时,应考虑到法律法规的例外情形、转致条款和政策变化,不能简单的将不同情形的经营混为一谈,统一采用普遍性要求。
本文仅供学习研究之用,不代表登记机关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