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毒!网传《个体户禁止经营事项目录》多处硬伤,目录有风险,使用需谨慎!
近日,小编在网络上发现了几份不同版本的《个体工商户禁止经营事项目录》,这份目录在网站、微博、微信等渠道中广泛传播,甚至有些登记机关的官方渠道也发布了这份目录。
小编接触到这些目录后,觉得其中一些依据并不充分,存在一定问题。为避免该目录对市场主体和基层登记机关带来风险,小编对相关问题进行了简单分析解读,与大家探讨。
一、禁止特定行业登记的现象
我国部分法律法规中,对一些行业的经营者设置了主体组织形式的限制,有的行业是在法律法规中明示仅限企业经营,有的以必须有章程、注册资本等形式限制,还有的行业法律法规虽未禁止,但其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作出了限制,还有的是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限制,甚至无文件的口头通知等等。
除此之外,在国内很多地区,基层登记机关及登记人员依据惯例或对法律法规的个人理解,也设置了一些不合理的"禁令",禁止某一类市场主体经营特定行业。此类禁令也应相应改革精神,及时取消。
近年来,国务院多次强调放宽市场主体准入,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外,不得禁止市场主体准入。同时,在当前的改革攻坚期,法律法规也在不断修订、废止,前述这些旧规定、乱规定很多已经失效多年。此时,这份诞生于已经过时的旧目录又一次卷土重来,盲目流传,给基层登记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错误引导。
随着简政放权改革的逐步深入,各级登记机关应当紧跟改革趋势,落实国务院改革措施,将改革红利送到企业手中。
二、关于“禁令”的思考
小助手公众号2017年陆续发布了个体工商户能否经营特定行业的系列原创文章,尝试对登记机关存在争议的特定行业做初步分析。文章刊出后,收到了全国各地基层登记人员的反馈,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但在小助手分期刊发文章的过程中,网络上出现了热传的《个体工商户禁止经营事项目录》。这几份来源不明的,以一纸目录形式设置的“纸老虎“禁令并不严谨,有违党中央国务院简政放权,宽进严管的改革精神,也不符合我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给个体工商户经营以及基层登记机关造成了不利影响。
鉴于此目录转发泛滥,编不得不调整原计划,不再通过单篇文章详细解读的形式,而是通过较长篇幅的文章,逐项简要说明,与读者探讨这些“纸老虎”禁令的前世今生。
读者们一定会注意到,小编原创文章已改为实名发布。后续,小编将把以前发布的原创文章重新整理并实名发布,欢迎各地登记同事添加登记注册小助手小编微信abrahamliu,提出批评指正意见。
更欢迎同事们联系小编将自己的原创文章通过小助手公众号发布,分享学习成果,共同学习、进步。
三、目录中存在的问题及判断依据
目录中存在问题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适用的依据效力不足的情形;
2、适用的法律法规无相关内容的情形;
3、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订、废止或失效的情形;
4、依据的法律法规与新法规、上位法不一致的情形;
5、依据的法律法规中规定了例外条款的情形。
法律依据为: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四条规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立法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立法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四、该目录中各禁止项目的具体说明
本文中仅对禁止事项中部分存在一定争议的做分析与诊断,本文未加以分析的禁止事项的合法性请读者谨慎判断使用。
1、盐资源开发
经营事项 | 盐资源开发 |
所称依据 | 《盐业管理条例》 |
错误原因 | 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 |
诊断依据 | 《矿产资源法》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
《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鼓励集体矿山企业开采国家指定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
因此,“零星分散资源”可以由个体工商户开发,《盐业管理条例》的禁止性规定与法律和新的行政法规不一致,不能适用。
2、棉花收购
经营事项 | 棉花收购 |
所称依据 | 《棉花收购加工与 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
错误原因 | 《办法》已修订 |
诊断依据 |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 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
目录所称的《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6年修订并更名为《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修订中已经删除了棉花收购相关禁止性内容。
2、棉花加工及棉花加工机械生产
经营事项 | 棉花加工及加工机械生产 |
所称依据 | 《棉花收购加工与 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
错误原因 | 《办法》已修订,且效力不足 |
诊断依据 |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 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
目录所称的《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已修订并更名为《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且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无权禁止准入。
3、建筑施工
经营事项 | 建筑施工 |
所称依据 | 《建筑法》 |
错误原因 | 《建筑法》有例外条款 |
诊断依据 | 《建筑法》 |
目录所称的《建筑法》中未规定个体工商户不能经营建筑施工。《建筑法》规定的建筑经营主体分两类,一类是持资质证书经营,一类是无需资质证书经营。持资质证书经营的是建筑企业,但个体工商户属于无需资质证书经营的类别,可以从事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
4、保险代理
经营事项 | 保险代理 |
所称依据 | 国务院令第412号 |
错误原因 | 保监部门已试点放开 |
诊断依据 | 保监中介[2015]223号 |
依据保监会的《关于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专属代理门店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会批准该公司设立专属代理门店。
在全国范围内,有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台过相关文件,规定此种情形登记为个体工商户,还有的省规定是申请人自选,可以是独资企业,也可以是个体工商户。
5、种子经营
经营事项 | 种子经营 |
所称依据 | 种子法 |
错误原因 | 法律无相关规定内容 |
诊断依据 | 《种子法》 农业部与总局联合发文 |
《种子法》规定,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因此,个体工商户可以在法定范围内经营种子。
工商总局与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农农发[2001 ]20文件明确规定,经营范围应视具体情况核定为“销售包装种子”或“代销包装种子”。
6、煤炭经营
经营事项 | 煤炭经营 |
所称依据 |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 |
错误原因 | 《办法》已、修订、且效力不足 |
诊断依据 |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 |
《办法》于2014年修订,修订前有煤炭经营企业的表述,但修订后,取消了煤炭经营企业审批,同时将煤炭经营企业“的表述”改为“煤炭经营主体”,允许个体户经营煤炭,且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部门规章无权禁止准入。
7、室内环境检测经营
经营事项 | 室内环境检测经营 |
所称依据 | 《环保法》 |
错误原因 | 法律无相关规定内容 |
诊断依据 | 《环境保护法》 |
在《环境保护法》中未找到相关规定。
8、房地产经纪
经营事项 | 房地产经纪 |
所称依据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
错误原因 | 效力不足 |
诊断依据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是部门规章,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无权禁止准入。
9、铁路维修养护
经营事项 | 铁路维修养护 |
所称依据 | 《铁路线路维修规则》 |
错误原因 | 效力不足 |
诊断依据 | 《个体工商户条例》 |
《铁路线路维修规则》是原铁道部内部文件,效力不足,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无权禁止准入。
10、驾驶培训学校
经营事项 | 驾驶培训学校 |
所称依据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 |
错误原因 | 效力不足 |
诊断依据 | 《个体工商户条例》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是行业标准,效力不足,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无权禁止准入。
注意,这里是重要提示:
网传目录中的项目,请核实后执行。目录中有的,不一定真的禁止。更重要的是,目录中没有的,也有可能是禁止准入项目,这需要登记人员广泛掌握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及时掌握政策动态,拓宽知识面,贯彻落实最新最准的登记政策。
五、谁有权禁止行业准入
关于行业准入的禁止,多年以来,各级政府、各级部门发布了不知多少禁止经营这个、禁止经营那个的文件,给经济发展套上了一层层的枷锁,其中有的是违法设定的禁止条款,有的是没有普遍约束力的内部规定,还有的依据已经作废,但各地登记机关还在按惯性执行。
目前来看,这些禁令很多是计划经济思想在作怪,不分青红皂白一刀切的市场政策已经落后于市场经济发展趋势,不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管就死、放就乱的根源是不会管、不会放。
多年来,承接这些禁止性条款的职责很多都落在了商事登记部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一线登记人员对这些与新政策并不合拍的老政策、土政策很是挠头,执行还是不执行,这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这里,小编讲几个原则,在商事登记中,什么样的禁止性规定可以依据。
原则一、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有权禁止市场主体准入。
原则二、上位法效力高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
六、严格执行国务院市场准入负面清单,释放市场主体活力
依据国务院于《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2018年1月1日,除国务院规定的准入负面清单中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未经国务院授权,各地区、各部门无权禁止。目前,负面清单已经在天津、上海、福建、广东试行。
希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能继续推进,继续深化,越改越好,让创业企业和登记人员一起分享改革的红利!
当然,在负面清单尚未实施的情况下,登记机关在法律适用时,应考虑到法律法规的例外情形、转致条款和政策变化。在工作中坚决落实国务院改革措施,不使用旧规定、老规定、乱规定,不搞一刀切,在法律范围内充分释放市场主体的发展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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