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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发文指导违法转包如何纳税惹争议,是否助纣为虐?

2017-11-08 刘伟巍 登记注册小助手

导读

我国建筑行业法律法规一向禁止转包行为,但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一纸文件引起了巨大的社会反响,让行业内认为是违法行为已经合法化,多年来法治建设的努力付诸东流。


我国《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均对建筑业转包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违法!

但2017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对建筑业转包行为如何纳税做出了指导。

《公告》指出:

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笔者认为,授权其他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即是违法的转包行为,为转包这种违法行为合法化大开方便之门亵渎了法律尊严,也损害了社会经济秩序,为交易安全带来了极大的风险。

这种形式的违法转包情形,税务部门开门迎钱倒是痛快了,但给企业造成的错觉就是纳税了就合法,可以大张旗鼓的去违法经营了。殊不知一旦出现纠纷,这种违法的转包在法庭上必然会被认定为无效。最终利益受损的还是纳税人自己,还可能影响到更多群众的切身利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相关案例

在最高法的裁判文书网上,此类判例俯拾皆是,在网络媒体如此发达的今天,找几个类似的新闻也容易的很。

2008年,杭州市地铁1号线工地大面积地面塌陷,造成21人死亡、2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900余万元。该项目总承包单位为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承建方为中铁四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2010年,上海静安某公寓发生特别重大火灾,造成58人死亡,7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58亿元。该项目由上海市静安区建设总公司总承包后,转交由其子公司上海佳艺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佳艺公司又将工程拆分违法分包给七家施工企业。

上述案例的调查结论中,均认定了违法转包,管理混乱是发生事故的原因之一。

从执法部门角度看

从国家到地方,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多年来致力于去除转包顽疾,效果却不甚明显。税务总局这一纸公告,如同逆水行舟再遇顶头风,数十年法治建设一朝回到解放前。

从商事登记角度看

笔者在抱怨税务部门对违法转包网开一面的同时,心里却不大踏实。

因为我国的商事登记机关也在大量登记“联系业务”的建筑业分公司,这种明知其从事建筑施工,却登记为“联系业务”这种掩耳盗铃的经营范围,同样值得商榷。更重要的是,“联系业务”并不是经营行为,根本无需办理执照。

这种滑稽现象多年来一直存在,其原因还是一个“税”字,个中原由,各位读者心知肚明,毋庸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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