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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公司,没清税证明,不行!

2017-11-29 刘伟巍 登记注册小助手

导读

从147号文、121号文、482号函,直至今日已两年。仍有企业不能在税务机关开具清税证明。

今日修订重发旧文,并同时推送五份税务总局及省局相关文件,希望税务部门能与工商机关共同做好企业注销工作。


商事制度改革以来,工商总局与税务总局多次联合发文明确企业注销应当出具清税证明,国家税务总局也曾单独发文明确出具清税证明的相关程序。

如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的《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147号文)

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等六部门联合发文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121号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

陕西省地方税局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登记注销相关事项的通知》(陕地税发[2017]62号)

以上文件及办理清税证明指南等在本期另行推送,请关注登记注册小助手查询。

在文件发出两年中,大部分税务机关已经按照税总局要求,为企业开具清税证明,但仍有一些地方税务机关以未登记为由不予出具清税证明,仅出具“未登记证明”,“税务事项通知书”等不规范文书。致使企业无法顺利注销。一些地方的工商登记机关出于服务企业的想法,也未坚持原则,错误地以不规范文书为企业注销,造成了很大的行政风险。

在企业清税和注销过程中,两部门应当对以下几点有清晰的认识:

一、违反文件规定办理会带来履职风险对工商登记机关来说。缺少“清税证明”办理注销是违反《材料规范》的原则性问题,基层登记机关无权对《材料规范》做出修改或擅自解释。对于税务机关来说。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企业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出具“未登记证明”,或以未登记的理由不予清税都是有违税总局要求的。

二、不存在“一照一码”的未登记企业。改革实施后,多证已经合一,领取营业执照后即完成税务登记,不需要再次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

三、依法受理清税是税务机关的义务。税总函[2015]482号文件规定: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须先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清税。企业可向国税、地税任何一方税务主管机关提出清税申报。清税完毕后由受理税务机关向纳税人统一出具《清税证明》。

四、应按既定的样式开具“清税证明”。两总局联合发文的147号文规定,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申请人应持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文件附件1规定了“清税证明”的样式如下。


五、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企业申请注销无需清税证明。目前,简易注销已经广泛实施,各省也出台了相应的办法,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注销可不需清税证明,这是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一大进步。

但是,对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没有自主申请简易注销的企业,工商机关和税务机关都应严格执行上级文件,不能简单的用“未登记证明”或“税务事项通知书”代替“清税证明”来完成注销登记,更不能免予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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