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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现行有效登记类文件摘编——个体工商户(13份)

2017-12-20 总局 登记注册小助手

导读

依据《工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工商办字〔2017〕205号)整理出的个体登记类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摘编,共13份。


为方便阅读,登记注册小助手对登记相关文件或文件中登记相关实务性条款集中摘编推送。整理后的文件未保留原分类方式,而是采用了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非公司私营企业、内资企业、外资企业五类,分别汇总发布。

本篇推送个体工商户登记部分文件或摘编,关注登记注册小助手公众号可阅读小助手后续发布的其他类别文件。

重要提示:本文仅摘录了各文件中的登记操作相关部分,请读者结合文件原文理解执行。  

01 《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办法》工商个字〔2005〕26号(摘编)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条件的工商所对个体工商户进行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验照,委托符合条件的工商所对从事经营活动但依照有关规定免予工商登记的个体经营者进行备案。

受委托工商所核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应当由委托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统一盖章。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农村流动小商小贩免予工商登记,对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免予工商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监管执法工作的需要对从事经营活动但依照有关规定免予工商登记的个体经营者进行备案,记录其基本经营情况,以掌握市场交易动态,规范经营者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备案应当记录以下内容:1.经营者姓名、身份证号;2.经营范围;3.经营方式;4.经营地点或流动经营的流动范围。受委托工商所按规定进行备案不得向备案人收取任何费用。

02 《个体工商户委托登记管理实施意见》工商个字〔2006〕74号 (摘编)

受委托工商所登记个体工商户实行"一审一核"登记管理模式。受委托工商所从事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的工作人员为审查员和核准员。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对当场登记并核发营业执照的,可以免发受理通知书和登记通知书。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由所长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填写申请材料核查情况报告书。

除当场登记的外,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 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03工商总局关于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加强个私协会会员入会和会费管理的通知 工商个字〔2013〕145号(摘编)

完善“绿色通道”,对退役士兵实行挂牌服务。依法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鼓励退役士兵自主创业。各地要专门设立退役士兵工商登记注册窗口,更有针对性地为退役士兵提供“一站式”开业指导、注册登记和跟踪服 46 31530 46 14745 0 0 5336 0 0:00:05 0:00:02 0:00:03 5348。退役士兵工商注册登记专门窗口应及时张贴、更新宣传材料,免费发放工商法规、国家政策宣传手册和办事指南。

04 工商总局关于同意宿迁市开展个人网店登记监管模式改革试点的批复 工商个字〔2014〕226号

(以下做法摘编自江苏省工商局苏工商注〔2015〕132号文件)

通过设立电子商务秘书公司,由秘书公司通过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个人网店的统一代理登记,并由工商部门核发经过数字签章加密认证的数字版个人网店营业执照,实现“网上提交材料、网上数据比对、网上审查核准、网上核发执照、网上亮照公示、网上自动存档”的全程电子化登记。对于有纸质营业执照办理需求的个人网店,可由申请人自愿申请核发纸质执照。

05 工商总局关于同意江苏省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批复    工商个字〔2015〕163号(略)

06 工商总局关于同意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批复    工商个字〔2015〕164号(略)

07 工商总局关于同意重庆市永川区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    工商个字〔2015〕190号(略)

08工商总局关于同意上海市浦东新区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    工商个字〔2015〕191号(略)

09工商总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营业范围的公告    工商个字〔2015〕208号(略)

10工商总局关于扩大开放台湾居民在大陆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    工商个字〔2015〕224号(略)

11工商总局关于扩大开放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    工商个字〔2016〕99号(略)

12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    工商个字〔2016〕167号

(一)全面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整合。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具有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功能,税务部门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赋码后,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相关信息按规定期限回传统一代码数据库。

(二)统一登记条件,规范登记流程。按照“保留必需、合并同类、优化简化”的原则,整合优化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示等程序,缩短登记审批时限。实行统一的登记条件、登记文书格式规范(附件2)。申请人办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并核准后,向个体工商户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并与税务部门共享申请材料和审核信息,实现实时数据交换、档案互认。个体工商户的电子登记档案与纸质登记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优化登记管理服务方式。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简明易懂的“两证整合”登记办事指南,严格按照《个体工商户登记业务流程》(附件3)的规定办理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工商部门要切实履行对申请人的告知义务,包括告知相关涉税事宜,及时提供咨询服务,强化内部督查和社会监督,提高登记效率。

(四)改造升级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工商、税务部门按有关要求将个体工商户相关登记信息实时传输至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要强化信息化保障,改造、升级各自信息化业务系统,确保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改革的顺利进行。

(五)建立部门信息传递与数据共享的保障机制。要充分利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个体工商户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在政府部门间广泛共享和有效应用。积极推进“两证整合”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示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最终实现“两证整合”网上办理。

(六)积极统筹推进,确保平稳实施。确定黑龙江、上海、福建、湖北省(市)为试点地区。4个试点地区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新开业个体工商户发放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其他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5个计划单列市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

对2016年12月1日前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换照的,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暂未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各地可以鼓励个体工商户主动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以先行赋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建立与原管理代码的映射关系。但是,要充分尊重广大个体经营者的意愿,不得组织对“两证整合”前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强制换照,对于因实行强制换照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严肃处理。

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七)“两证整合”改革后,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具备原工商营业执照和原税务登记证的效力,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等均要予以认可,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督促,做好代码转换以及部门间信息系统衔接。

13工商总局关于推进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试点工作的通知    工商个字〔2016〕187号(摘编)

明确任务,切实在简易注销工作上有所突破。从发文即日起用一年的时间,每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两个地级单位开展试点。试点地区工商部门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党委政府对开展此项试点工作的支持,并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开展试点工作。试点地区在工作中要切实解决简易注销中的具体问题,属于不利于简易注销又没有法律规定的,要坚决改进,努力做到注销工作最简化;与法律有冲突的,经协调本地政府部门同意,可以有所突破;突破有难度的,要研究提出修改现行法律法规的建议,并经省局汇总后报总局个体司。

在2016年12月1日实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后,对于个体工商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主管税务机关的,应按照《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暂不实行简易注销。对于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而无主管税务机关的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注销的,要将注销信息传送给税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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