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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7 真假两套账,会计判三年、罚十万,说不知情没用!

2018-03-05 登记注册小助手

导读

这家公司做“两套账”偷税,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会计被判刑,悲剧!看看这个真实法院判例,防范风险、不踩法律红线,保护好自己! 


被告人许某某(会计)犯逃税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5]新刑初字第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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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被告人许某某,女,1970年10月12日出生。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诉刑诉(2015)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逃税罪,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迎慧、康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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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指控

2005年至2006年4月,被告人许某某在平顶山市三香陶瓷有限责任公司担任会计期间,受该公司总经理黄某某(已判刑)和财务总监张某某(已判刑)指使,设立真假两套公司财务账,隐藏主营业务收入,偷逃税款。

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隐瞒主营业务收入7973730.68元(含税),少缴增值税451343.25元,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4月30日期间,隐瞒主营业务收入2081269.66(含税),少缴增值税117807.71元,以上共计少缴增值税569150.96元。案发后已补交应纳税款。

被告人许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逃税罪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并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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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查明

2005年至2006年4月,被告人许某某在平顶山市三香陶瓷有限责任公司担任会计期间,受该公司总经理黄某某(已判刑)和财务总监张某某(已判刑)指使,设立真假两套公司财务账,隐藏主营业务收入,偷逃税款。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隐瞒主营业务收入7973730.68元(含税),少缴增值税451343.25元,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4月30日期间,隐瞒主营业务收入2081269.66(含税),少缴增值税117807.71元,以上共计少缴增值税569150.96元。案发后已补交应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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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供述

平顶山市三香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在平煤九矿那,我是2004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去的这个公司,当时公司的总经理是陈某某,财务总监和会计是张某某,我去后做公司的出纳,到2005年前后(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公司的总经理换成我姑父黄某某,我开始做公司会计,负责记账,一直做到2008年公司停产,公司财务总监一直是张某某。在这期间公司没有其他会计,就我自己。我当时有会计执业资格,后来没再审过,就没用了。我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财务由张某某负责,他是主管,我是会计。三香陶瓷公司的账都是我做的,是公司的领导让我做的两套账。我做会计后公司的领导黄某某和张某某让我做两套公司账目,一套是公司经营的实际账目,也是真账,另一套是张某某把报表做好后给我,我把他提供给我的数据记到账上,这套是假账,从我2005年做会计到2008年一直就是这样,公司的真假两套账都是张某某、黄某某他们让我做的。为什么做两套账,当时我不知道,后来公司因为偷税被查处后,我才知道公司让我做假账是为了隐瞒公司的实际收入,偷税用的。我不知道做假账是干什么用的,我的会计证是在岳阳花钱找人买的,我之前也没做过会计。公司每年主营业务收入是多少我不知道,我做会计期间三香陶瓷公司共隐藏多少收入、偷了多少税我不知道,我只负责记账。账目情况我现在记不清了,做假账的事是黄某某、张某某让我做的,陈某某应该也知道。

2010年3月20日在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供述:2004年6、7月份我到河南省平顶山市三香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当出纳,当时总经理是陈某某,张某某是公司会计,2005年我接张某某当三香陶瓷公司的会计,张某某升任财务总监,2005年三香陶瓷公司的总经理为黄某某,至到2007年。2007年至公司倒闭(2008年下半年),公司的总经理又换成了陈某某,我是从2005年至2008年一直为三香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会计。我是2005年7月份左右接的会计,之前的账都是张某某做的,2005年1-7月份(我没接会计前)的账是张某某做的,但有时我也帮记记账,只是帮张某某的次数很少。我们公司有偷税的情况,三香陶瓷公司有真假两套账,向平顶山市国税机关少报了许多主营业务收入,具体隐瞒了多少主营业务收入,少缴多少税我记不清了,每次报税都是张某某去税务机关申报的,我任会计期间的公司账目是我做,都是黄某某、陈某某、张某某让我怎么做账我就怎么做账,我在当三香陶瓷有限公司会计期间做过真 49 29902 49 14941 0 0 3954 0 0:00:07 0:00:03 0:00:04 3953两套账,这都是陈某某、黄某某、张某某让我做的,他们三个都给我讲过,让我把公司的账分开,即做两套账,一套给自己看的,另一套是报税务机关的,我就按他们三个人说的做了,领导让我这样做,我就这样做了,现在看是公司以此为手段偷税。

以上证据确实充分,经当庭质证,能相互印证,且证据来源合法,本院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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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

被告人许某某伙同他人采取隐瞒、伪造记账凭证少列主营业务收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逃税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许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逃税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鉴于案发后同案犯已补交应纳税款,且被告人许某某认罪悔罪,故可酌情从轻处罚。

6

判决

被告人许某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缴纳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5000元,下余9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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