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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 | 上班前在办公室“打架”受伤,算不算工伤?现在有答案了......

吴强 法治江西 2019-10-17

上班前在办公室“打架”受伤,算不算工伤?这个疑问历经一年多,终于让樟树市某公司员工小熊有了答案。


2018年6月,小熊在上班前的几分钟,经历了一场因工作原因引发的肢体冲突,造成他肋骨骨折,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在获得对方的相关民事赔偿后,小熊向供职企业申请工伤赔偿却遭到拒绝,当地人社部门也同样不予认定为工伤。小熊不服这一决定,提起行政诉讼。2019年7月4日,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樟树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对此,专家认为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打架斗殴等暴力伤害并不影响工伤性质的认定。



事件:办公室发生肢体冲突致人受伤


历经一审二审,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让南昌小伙小熊松了一口气——断肋之痛,总算有个说法了。


但他也时常反思自己,如果一年前能忍一下,这场诉讼之累本可以避免。


小熊供职于樟树市某制药企业,担任生产部部长,主要负责企业生产、质量、考核方面的管理工作。工作中,他经常需要与生产线的一线职工接触,处理生产中遇到的各方面问题。对小熊而言,这本该是他职业生涯好的开始,但令人没想到的是,一场在办公室遭遇的纠纷让他深受挫折。


2018年6月19日,小熊像往常一样提前到达生产部办公室,开始上班前的准备工作。临近8时,机修工小卢来到生产部办公室,找小熊询问绩效工资的问题。


原来,小卢前不久在收到工资后,发现当月的绩效工资被扣减,而绩效考核分的评定就是由生产部部长小熊负责。就绩效考核分被扣问题,小熊和小卢发生口角。


小熊回忆当时的情景称,原本就是和小卢讨论绩效考核扣分的原因,没想到讨论很快演变成了口角,情绪激动的小卢忽然动了手,用手推了小熊一把。


小熊对于小卢的失控非常意外,随后现场情况就一发不可收拾,两人扭在一起并摔倒在地。在摔倒过程中,小熊的腰部撞到木椅子边缘,导致他肋骨骨折。最后,闻声赶来的公司同事将两人拖开。经法医鉴定,小熊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事情发生后,冲突中先动手的小卢意识到自己冲动犯下错误,对小熊的伤情做了相应的赔偿。


正当小熊准备为自己在办公室的意外受伤申请工伤赔偿时,却遭到了企业的拒绝。


让他想不通的是,对企业职工进行考核,理应是作为生产部部长的工作职责,由于考核工作导致职工的不满而受到的伤害,企业有什么理由不予赔偿呢?



人社局:打架受伤不符合认定工伤情形


是“打架”还是因工受伤,这是小熊在与企业沟通工伤赔偿时,一直争论不清的问题。


在小熊和小卢发生肢体冲突后,当地警方介入调查。从调查笔录和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来看,两人“打架”的时间是在规定的上班时间8时之前, 7时56分就结束了。


企业认为,事发时还没到规定的正常上班时间,况且小熊在那天也没有打卡,这表明小熊还没有开始正式工作,所以其受伤不能作为工伤予以赔偿。


此外,该企业还认为,小熊受伤的真正原因并不是工作职责导致,而是因为小卢用手推了他的肩膀,随后两人发生扭打造成的,并不属于工作范畴内的意外受伤。这种在工作场所内互殴的行为本就严重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同样很难以工伤来给予小熊赔偿。


而小熊则认为,自己受到的人身伤害与从事的考核工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双方冲突的原因就是因为履行工作职责,在小卢先动手之前,没人能预料到事态会升级恶化,小熊觉得自己后来还手也是正当防卫,防止事故的伤害升级。


在申请企业赔偿被拒后,2018年7月3日,小熊向樟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樟树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樟树市人社局在调查后认为,小熊的受伤是双方扭打造成的,打架不属于工作职责,并非是工作原因所致,所受伤害不属于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条件,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认定工伤的情形。


2018年8月1日,樟树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小熊受到的伤害不予认定为工伤。



法院: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2018年10月12日,小熊向高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樟树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在案件审理中,原告、被告双方围绕两个争议焦点——小熊是否是在工作时间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而受伤;《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所适用的法律是否正确,展开了辩论。


对于小熊在办公室“打架”受伤能不能认定工伤,高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小熊供职企业提供的员工须知的规定,员工上下班要打卡,按照作息时间打卡不能提前30分钟,根据该规定员工是可以在规定的正式上班之前打卡上班的,小熊称事发当天自己是在8时之前打了卡上班的,樟树市人社局及企业并没有提供当天员工打卡记录,因此不能证明小熊是在非工作时间受伤。结合事发地点在办公室和具体时间离正式上班时间仅差几分钟的事实,可以认定小熊已开始工作。小卢因小熊履行职责扣除其绩效工资而到小熊办公室找小熊发生冲突并先动手打小熊,造成小熊受到伤害,应当认定小熊属于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


法院认为,小熊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绩效考核职责,受到小卢的暴力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樟树人社局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时,没有引用《工伤保险条例》条款而只写明“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属适用法律法规不准确。


2019年3月26日,高安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了樟树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樟树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对于高安市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樟树市人社局和涉事企业不服,提起了上诉。


2019年5月9日,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7月4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法院认为,结合全案经过,小熊受伤的起因还是因为履行工作职责,不能把事情割裂,简单地认为小熊的受伤是因为二人发生争执,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在工作场所打架斗殴所致。因此,小熊的受伤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



专家:因工作争执打架应认定为工伤


记者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了解到,上班时间,员工打架导致受伤,所受到的暴力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问题,在全国各地的判例中并不鲜见。


对此,江西农业大学法学副教授、律师高鹏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从本案情的描述以及公安机关的证明来看,小熊被打的前因后果都是因为工作原因导致,并非私人恩怨或其他非工作原因。


高鹏分析说,该司法解释对于工作场地、因工外出期间、上下班途中等是否属于“上班时间和场地”的规定并借此认定为工伤的标准,都在法律范围内进行了非常明确的扩大解释。因此,认定上班时间或上班场地,不能机械化地认为只有在单位规定的上班时间内或规定的工作场所内才属于上班。法院对小熊案件的判决是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9月9日,新法制报记者从樟树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了解到,8月份,樟树市人社局已经重新受理了小熊的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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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法治江西网(文/吴强 记者戴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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