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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俄罗斯联邦仲裁法》(四):在俄罗斯不可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的争议

2018-01-11 周广俊 中俄法律网


新《俄罗斯联邦仲裁法》已经于2016年9月1日生效,经过一段时间的过渡,自2017年11月1日起全面实施。


总体而言,新《俄罗斯联邦仲裁法》旨在扩大可仲裁解决的争议范围,主要是为了缓解俄罗斯仲裁法院在经济纠纷案件方面的压力,同时提高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在俄罗斯的普及和推广。但是,初心虽好,实践并不尽如人意。


关于争议的可仲裁性,新《俄罗斯联邦仲裁法》的规定是,根据当事人的协议,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可以交付仲裁解决,除非联邦法律另有规定。同时,联邦法律可以作出规定,限制将某些类型的争议交付仲裁解决。


不可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的争议

根据《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典》《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程序法典》《俄罗斯联邦仲裁法》《俄罗斯联邦国际商事仲裁法》及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和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目前已经明确不可交付仲裁解决的争议主要如下:

1. 行政法律关系案件和其他公共法律关系案件;

2. 查明法律事实案件;

3. 基于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得到司法审判或者司法文书没有得到执行之权利被侵害而请求赔偿的案件;

4. 要求保护特定人士团体之权利和合法权益的案件;

5. 由法院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6. 破产争议;

7. 拒绝或者拖延公司或者个体工商户国家注册的争议;

8. 保护知识产权并且有行使著作权和邻接权集体管理组织参与的争议,以及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争议;

9. 部分公司争议;

10. 基于俄罗斯私有化法律调整之关系而产生的争议;

11. 基于政府采购法律调整之关系而产生的争议;

12. 基于环境损害赔偿之关系而产生的争议;

13. 基于家庭关系而产生的争议,但夫妻分割共同财产案件除外;

14. 劳动关系争议;

15. 继承关系案件;

16. 人身损害赔偿争议;

17. 将公民迁出居住场地的争议;

18. 部分体育争议。  


纯粹的民事法律关系是重点

需要注意的是,俄罗斯法律将民事法律关系确定为可仲裁性的基础,如果争议双方的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性质,则不可以将相关争议交由仲裁解决。在俄罗斯的司法实践中,只要争议双方关系涉及到公共关系或者公共权力的行使,则可能被定性为非民事关系,不可以仲裁解决。



不动产争议的可仲裁性有名无实

不动产争议不可以仲裁解决,在2011年5月26日之前是明确的,尽管根据《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典》应当可以作出可以仲裁解决的理解和结论,但当时的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是“铁嘴钢牙”咬定:不可以仲裁!2011年5月26日,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作出第10号裁决,认定不动产争议可以仲裁解决。但是,对于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这一裁决,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一直不是很服气。2014年的2月11日,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终于想出了“办法”,在一起林地租赁合同纠纷中,最高仲裁法院审判委员会同样援引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上述裁决,认定当争议涉及到公共利益、公共主体和财政资金时,相关主体的自由应当受到限制,必须要考虑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平衡,而仲裁方式无法保证俄罗斯林业法律所要求的公开、透明及反腐败等诸多强制性要求,所以,相关纠纷不得交付仲裁,当事人签署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予以撤销。


公司争议最多只能在俄罗斯内部仲裁解决

公司争议,可能也是中国投资者将来需要在俄罗斯面对的一个主要问题。新《俄罗斯联邦仲裁法》生效之后,公司争议在理论上可以交由仲裁解决,但是,在2017年11月1日之后,公司争议只能由获得俄罗斯联邦政府授权的常设仲裁机构仲裁解决,其他仲裁机构和临时仲裁对公司争议均没有管辖权。到目前为止,只有三家俄罗斯联邦政府批准的常设仲裁机构可以受理俄罗斯公司的争议。另外,也不是所有的公司争议都可以仲裁解决,只有俄罗斯法律明确规定的部分公司争议可以仲裁解决。


俄罗斯仲裁的紧箍咒

新《俄罗斯联邦仲裁法》第43条明确规定:

在没有根据有管辖权的法院的司法文书颁发的执行令的情况下,任何仲裁裁决,包括不需要强制执行的仲裁裁决,均不可以成为对国家登记簿(包括法人国家统一登记簿,个体工商户国家统一登记簿,不动产权利及交易国家统一登记簿)、记名有价证券所有人登记簿或俄罗斯联邦境内的加入记载将导致民事权利和义务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其他登记簿加入记载的依据。

这一条款的解释是,即使仲裁机构作出了仲裁裁决,双方对裁决都没有任何异议,不通过俄罗斯法院的确认和颁发执行令,仲裁裁决裁定的股权变更、不动产过户、证券过户都无法实际执行。那为嘛要仲裁呢?


基于上述原因,当中国投资者在依据俄罗斯法律考虑争议解决方式时,如果选择仲裁,一定要充分理解俄罗斯法律对仲裁的诸多限制,以及后续执行过程中的各种法律风险,而不宜套用中国法院对仲裁尊重和支持的思维模式,轻易选择仲裁作为争议的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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